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18-7-12 |
备注/文号: |
泉洛政人社〔2018〕97号 |
内容概述: |
泉州市洛江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申请对部分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 |
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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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泉州市洛江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申请对部分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
泉州市洛江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报告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权限下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2006〕30号)、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权的通知》(泉人社[2011]76号)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2]115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上报的店总室4人(即店总经理1人、人资主任1人、后勤副科1人、行政司机1人)和生鲜部、杂货部、百货部、客服部、维保部、防损部、零售部经理或副经理各1人等岗位职工总计11人在国家规定的安全劳动条件下实行以一年为周期的不定时工作制。以上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期限从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期满后如需继续实行的,应按规定再次申请。
你公司上报的其他岗位人员因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对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你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周期内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工作时间(职工月平均工作时间为166.64小时)。
三、你公司应将批复文件书面告知公司工会和劳动者,并在上述岗位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体现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内容;你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应主动接受洛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洛江区总工会的监督。
泉州市洛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