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8日,区卫计局印发了《洛江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明确将全面推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对在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进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到一定分值时,将按照规定,对医疗机构给予处理。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洛江行政区域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医疗机构存在以下行为将被记分:
(一)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5分:
(1)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或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仍继续执业的;
(2)医疗机构未经审批、登记机关批准,擅自改变名称、诊疗科目、执业地点、服务方式、床位等执业登记事项的;
(3)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4)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5)医疗机构评价不合格的;
(6)使用非法定血源或者非法采供血的;
(7)拒绝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评价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8)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医疗机构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不服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9)违反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行政处罚,属于情节严重的。
(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次记5分:
(1)除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外,执业助理医师无执业医师指导独立从事医疗活动的;
(2)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处方或者其他医疗文书的;
(3)医疗机构不履行传染病、医疗事故、公共卫生突发事件、药物不良反应、医院感染等报告职责的;
(4)未按规定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医疗废物、污水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的;
(5)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号,牌匾及医疗文书中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不一致的;
(6)医疗机构管理混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7)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及违禁药品,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疗用品重复使用的;
(8)未按规定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
(9)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完全责任的;
(10)违反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行政处罚,属于情节较轻的。
(四)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3分:
(1)医疗机构业务科室名称不符合规定的;
(2)医疗机构未执行医疗收费标准,存在乱收费行为;
(3)医疗机构冒用标有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各种医疗文书的;
(4)未按规定开具处方及做好医疗记录的;
(5)未经备案,擅自组织开展义诊(含大型会诊、普查、咨询)活动的;
(6)其他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诊疗规范、技术操作规范、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
医疗机构有上述不良行为的,按项目实行累计记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给患者造成伤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给予加倍记分。
三、记分周期计算: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记分日期从该机构登记之日起计算,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所记分数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四、被记分的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 其一个记分周期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到15分的,登记机关在办理校验时,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其三个记分周期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到30分的,登记机关在办理校验时,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超过10分的,认定其不能通过校验,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