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链接:泉州市洛江区商务局 泉州市洛江区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2022年洛江区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关于《2021-2022年洛江区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近日,洛江区商务局 洛江区财政局联合印发《2021-2022年洛江区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泉洛商务〔2021〕 15号),(以下简称《措施》)。现就有关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培育高质量发展新动能,进一步推进我区电子商务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二、《措施》有效期限
《措施》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2021-2022年度。
三、政策条款解读
《措施》分为加大电商主体培育、打造直播电商产业带基地、持续助推乡村振兴发展、加强电子商务相关数据收集、有关事项等五大部分,具体条款说明如下:
(一)加大电商主体培育,促进电商聚集发展
1.支持企业开展新零售、拓展线上业务。对利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实现实物商品年度累计网上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或农产品网上销售额1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企业本年度实际支出网络推广费用发票额3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鼓励工业企业在洛江区新注册成立电子商务总部或法人企业(独立核算),鼓励电商企业回归或在洛江区新注册成立电商企业,对年度网上零售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6万元奖励;年度网上零售销售额达到4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可与本措施第一条叠加适用)。
3.重点支持构建电商产业生态、配套完善、特色明显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对区域内电子商务企业及上下游相关企业相对集中、与所在地优势企业需求紧密结合、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入驻企业25家的园区且园区内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不少于2家的,按不超过园区当年度新增投资额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二)打造直播电商产业带基地
1.鼓励建立区域性电商直播基地:对接京东、淘宝、快手、抖音等直播电商平台,建设产业带直播电商基地。对于获得主流平台(京东、淘宝、快手、抖音等)授牌、认证或合作,营业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入驻直播企业5家以上,直播间数量30间以上,且累计直播带货超过500万元的直播基地运营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直播带货销售额以平台后台结算数据为准,仅统计运营单位自营及签约主播账号的带货销售额,销售额按年度统计)。
2.引入或培育直播电商机构:对于以直播为主要业态的直播电商企业、直播服务机构,租赁自用经营场所300平方米以上、员工15名以上,且年度累计直播带货超过100万元的,给予经营场所每平方米10元/月(最高不超租金单价)的租金补贴,每家上限5万元。
3.支持乡(镇)、街道开展直播活动。每年安排一定资金鼓励支持乡镇(街道)开展直播带货活动和品牌企业直播活动。具体资金使用方案由各镇(乡)、街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报备区财政局和商务局。
(三)持续助推乡村振兴发展。制定新一轮的电子商务助推乡村振兴发展扶持政策,主要用于扶持农村电商人才培训、贫困户电商创业就业补助、推动农村电商直播等项目。
(四)加强电子商务相关数据的收集。为了更全面的掌握我区电子商务情况,更好的推进我区电子商务监督与管理工作,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向第三方购买我区网上企业、店铺在各大电商平台的销售、运营情况。
(五)有关事项
1.对引进的国际排名100强、国内排名50强电子商务企业或重大优质的电子商务投资项目,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可按“一企一策”研究扶持,不再享受以上扶持措施。
2.同一企业符合上述条款多项补助的,按其补助金额最高的一项给予补助,不重复补助(特别注明可以叠加申报的项目除外)。
3.已获得省、市电子商务扶持的项目,不再享受以上扶持措施。
四、申报条件
(一)基本申报条件
1.依法在洛江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企业注册地、开户行(结算地)均在洛江地区且正常运营1年以上(除引导工业企业设立电商总部或法人企业、电商企业回归或新注册成立电商企业项目外);申报项目必须在2021年1月1日-12月31日内发生的,并有资金投入;单位财务核算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企业或法人代表无涉黑涉恶行为、失信行为;能按规定向商务、财政、统计等相关部门提供资料和报表。
2.电商企业(其中园区、直播电商基地、机构等配套服务企业除外)电商交易数据必须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由区商务局统一发函向区统计局确认是否入驻。
(二)项目专项资金支持内容及条件
1.支持开展新零售业务项目
申报条件:
①2021年利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实现实物商
品网上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②2021年利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实现农产品
网上销售额1200万元以上的企业。
2.引导工业企业设立电商总部或法人企业,引导电商企业回归或新注册成立电商企业项目
申报条件:
①需于2021年在洛江区新注册设立电商总部或专营电商法人企业(独立核算);
②注册后年度网上零售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
3.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项目
申报条件:
①符合本地城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拥有明确的经营管理主体;
②区域内已有的电子商务企业及上下游相关企业相对集中、与我区优势产业需求紧密结合;
③申报对象用于电子商务相关产业的总体办公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入驻企业25家以上;
④园区内电子商务年交易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不少于2家。
4.直播电商基地项目
申报条件:
①获得主流平台(京东、淘宝、快手、抖音等)授牌、认证或合作;
②营业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入驻直播企业5家以上,直播间30个以上;
③直播带货500万元以上。
5.直播电商机构项目
申报条件:
①营业面积300平方米以上;
②员工15名以上;
③直播带货100万元以上。
6.支持乡(镇)、街道开展直播活动项目
资金由各乡(镇)、街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资金使用方案,于2021年3月31日前出台资金使用方案并报备区财政局和商务局。并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资金使用情况、资金绩效(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报送区财政局和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