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泉州市洛江区自然资源局 泉州市洛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关于印发<洛江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区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5-09-29 09:46 浏览量:1

一、政策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我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切实解决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切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63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洛江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本《实施方案》共包含八条内容,详细规定了洛江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范围、原则、主体及相关处理办法,明确宅基地确权登记程序及不予登记的情形,对伪造材料等采用欺骗手段申请登记的行为提出处理措施,并明确方案的有效期。

(一)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明确《实施方案》适用于洛江区内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永久性、结构完整的房屋;对已合法颁发相关证书的遵循“不变不换”的原则,原证书仍合法有效。土地具备登记条件但房屋不具备时可先行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二)确权登记发证的原则。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实事求是;身份合法、依法自愿;一户一宅、房地一体;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

(三)宅基地申请登记主体。明确宅基地申请登记的主体原则上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主可作为权利人代表)。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回原籍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进城落户的农民等符合相关情形的,也可以按规定申请登记。

(四)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及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办法。明确宅基地没有权属来源材料、超面积、房屋无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一户多宅”不同问题的处理办法及宅基地、房屋确权面积认定标准。 

(五)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程序。明确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步骤及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

(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明确1987年1月1日前、后不同时期的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及房屋确权登记条件。

(七)不予或暂缓登记的情形。列举不符合“一户一宅”条件、存在权属争议、乱占耕地建房等不予或暂缓登记的情形。

(八)伪造相关材料等的处理办法。申请人及相关单位须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伪造材料将依法追责。

本《实施方案》自2025年9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本《实施方案》由泉州市洛江区自然资源局、泉州市洛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 0595-28105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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