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鼓励建筑业企业入驻洛江小总部产业园建筑业园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9-03-18 09:36 浏览量:1

泉洛政办〔2019〕15号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鼓励

建筑业企业入驻洛江小总部产业园

建筑业园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鼓励建筑业企业入驻洛江小总部产业园建筑业园区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8日        

关于鼓励建筑业企业入驻洛江小总部

产业园建筑业园区的若干措施

 

一、适用对象

入驻洛江小总部产业园建筑业园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工商税务登记在我区的建筑业上下游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施工劳务企业等。

根据入园方式分为以下三类:

1)“一类”:自建房方式入园企业。指通过土地招拍挂形式取得园区用地并独立建设用房方式入驻园区的企业。

2)“二类”:购买方式入园企业。指通过向入驻园区产权企业购买用房方式入驻园区的企业。

3)“三类”:租赁方式入园企业。指通过向入驻园区产权企业租赁用房方式入驻园区的企业。

二、奖励政策

1.财政奖励

“一类”企业,按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缴清土地出让金之日起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在我区缴纳“两税”(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10%(其中主项甲级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按20%)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

“二类”企业,按其签订购买用房合同之日起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在我区缴纳“两税”(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5%(其中主项甲级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按10%)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

2.租赁补贴

“三类”企业,对其租赁用房合同生效之日起前2个完整会计年度租金按实际租赁用房面积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补贴;对单家企业每个完整会计年度租赁补贴不超过20万元,且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税收区级留成部分。

3.兑现条件及方式

财政奖励:“一类”企业在完成我区工商税务登记及自建用房竣工验收后予以兑现;“二类”企业在完成我区工商税务登记并正式入驻园区运营后予以兑现。

租赁补贴:“三类”企业在完成我区工商税务登记并正式入驻园区运营后,以税务部门正式发票为依据,采取一年一核定、次年兑现方式予以兑现;如租赁价格低于租赁补贴标准,按实际价格予以补贴。

三、人才支持

对完成我区工商税务登记并正式入驻园区运营的建筑业企业,上年度在我区缴纳税收达500万元及以上的,其年薪水平达到我区上一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倍及以上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适龄子女,可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在市实验小学洛江校区、洛江区实验小学就读。

四、其它事项

1.本措施由区发改局、住建局负责解释。

2.本措施中财政奖励与租赁补贴不叠加享受;对采取多种方式入园、同时符合多个奖励(补贴)核定标准的同一企业,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补贴)。

3.本措施中“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法》第216条第一项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4.本措施与《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六条措施的通知》(泉洛政文〔2018〕2号)并行实施,可叠加享受;本措施奖励不计入《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六条措施的通知》(泉洛政文〔2018〕2号)奖励总额。

5.本措施自2019年3月30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

 


区直有关单位:区发改局、教育局、工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

住建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税务局,万投公司。

抄送:区委办。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