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江区商务局关于集中开展落实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专题执法推动专项行动的通知
时间:2021-11-15 16:06 浏览量:1

各乡镇(街道)企业办,局相关股室(队、中心),各商贸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决策部署,指导督促商贸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专题专项实施方案,推动商贸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泉州市洛江区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专题执法推动专项行动的通知》(泉洛安办[2021]6号)和《全区商务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泉洛商务〔202047《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专题专项实施方案》要求,决定自20211月至12月在全区商贸企业集中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专题执法推动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分区分类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家和省、市、区关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部署要求,聚焦“政府急、企业疲”、“安全生产工作在企业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突出以“企业自主自觉、部门执法推动、属地督促落实、综合政策引导”为原则,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严格执法检查为手段,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核心,以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为重点,以提升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为目的,以解决安全生产执法“宽、松、软”问题为突破口,不断强化法治观念、法治思维,配合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从严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商贸企业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完善规章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有效防范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坚决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推动商贸企业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促进商务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主要任务 

各乡镇(街道)企业办,局相关股室(队、中心)要遵循“党委领导、政府负责、行业主管、企业主体”和分级、属地管理原则,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商贸企业加强安全管理。配合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重点对大中型商场超市、农贸(批发)市场、汽车4S店、非星级酒店、加油站等商贸企业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着力加强对商贸企业下列违法行为进行监管执法:

(一)安全条件方面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经营条件的违法行为。 

(二)安全管理方面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未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配备不足,安全生产费用未依法提取和使用的违法行为。 

(三)安全教育方面违法行为。主要包括: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或者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项目建设方面违法行为。主要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五)设施设备方面违法行为。主要包括: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或者维护、保养、检测未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违法行为。 

(六)隐患管理方面违法行为。主要包括: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违法行为。 

(七)员工宿舍方面违法行为。主要包括: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违法行为。 

(八)防护用品方面违法行为。主要包括: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违法行为。 

(九)发包出租方面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将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的违法行为。 

(十)应急救援方面违法行为。主要包括: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违法行为。 

三、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行动按五个阶段分步实施: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1225日前)

根据机构改革“三定”方案中明确的商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定,结合商务系统实际,细化制定集中开展落实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专题执法推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各乡镇(街道)企业办,局相关股室(队、中心)要根据上级部署和本通知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和“三个必须”的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履职,全面动员和组织商贸企业积极参与,并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微信、微博等媒体,大力宣传落实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专题企业自查自纠专项行动内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相关法律法规,着力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集中执法阶段(2021830日前)

各乡镇(街道)企业办,局相关股室(队、中心)要根据本通知的具体安排,结合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实际,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集中精力,指导督促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商贸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工作扎实、效果显著的商贸企业进行广泛宣传推介;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提请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从严从重依法予以处罚;对工作不落实,仍存在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的,一律提请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从严从重依法查处。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履职,配合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开展专项行动,督促商贸企业及时整改事故隐患,消除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防范化解安全风险,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抽查督导阶段(20211030日前)

各乡镇(街道)企业办,局相关股室(队、中心)要认真做好区安办不分阶段定期不定期抽查、督导相关迎检准备工作。局相关股室(队、中心)不分阶段定期不定期对各乡镇(街道)企业办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抽查,督促、指导本辖区、本行业领域认真开展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执法专项行动。

(四)“回头看”阶段(20211130日前)

各乡镇(街道)企业办,局相关股室(队、中心)要对照本通知的各项目标任务要求,认真开展本辖区、本行业领域专项行动“回头看”,全面查找本辖区、本行业领域专项行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尤其是专项行动中发现的企业逾期未消除的隐患、未整改的问题,并列出问题清单,逐一加以整改落实,强化执法措施,督促和引导企业进一步对标达标、补齐短板,倒逼商贸企业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五)总结完善阶段(20211220日前)

各乡镇(街道)企业办,局相关股室(队、中心)要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专项行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提炼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提升执法效能,提高执法水平。同时, 2022年“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巩固提升专项行动”,不断完善落实安全生产诚信制度、提升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与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功能,构建形成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常态化长效机制,推动全区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治理体系现代化。 

四、有关要求 

本次专项行动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的一项重大举措,各乡镇(街道)企业办,局相关股室(队、中心)和各商贸企业要高度重视,积极参与、主动作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狠抓各项工作落实。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乡镇(街道)企业办,局相关股室(队、中心)要充分认识开展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专题执法推动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将这项行动作为2021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一条主线,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主要负责人要亲自专题研究安排,明确责任分工,指定专人协调日常工作,按时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切实把专项行动抓细抓实,抓出成效。为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区商务局成立由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股室(队、中心)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局办公室,具体承担日常协调、指导、督促工作。

(二)依法依规,协同合作。各乡镇(街道)企业办,局相关股室(队、中心)在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履职,指导督促商贸企业依法依规经营。要加强与应急、公安、城管、住建、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提请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从严从重依法予以处罚;对工作不落实,仍存在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的,一律提请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从严从重依法查处。

(三)完善台账,跟踪督促。各乡镇(街道)企业办,局相关股室(队、中心)要建立健全专项行动工作台账,完善执法检查企业清单,尤其是对排查发现的风险隐患,要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销号清单,完善隐患定期清零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机制,逐一督促商贸企业落实整改,做到闭环管理、按时清零。 

(四)评估分析,政策引导。各乡镇(街道)企业办局相关股室(队、中心)要充分发挥行政许可、产业政策、投融资等方面的杠杆作用,积极引导商贸企业自觉开展专项行动,结合企业转型升级等工作,倒逼企业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度规范和事故预防机制,提升商贸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五)强化责任,严肃问责。各乡镇(街道)企业办局相关股室(队、中心)在专项行动中要严格落实行业管理责任,按照机构改革“三定”方案中明确的商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履职,配合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力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决不心慈手软、姑息迁就;对于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存在“态度执法”、“关系执法”、“人情执法”和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执法人员,要实行责任倒查,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各乡镇(街道)企业办局相关股室(队、中心)于每季度末月20日前将本季度本辖区、本行业领域专项行动阶段性开展情况和有关报表,20211220日前将本辖区、本行业领域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有关报表报送局办公室,以便汇总上报市商务局和区安办。

联系人:骆熠群;联系电话:1806531372722631152(办);传真:22630132;电子邮箱:ljqswj201507@163.com

附件:1.洛江区商务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专题执法推动专项行动情况进展表

2.商贸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检查要点表

3.商贸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执法检查重点

事项表

 

 

                                 泉州市洛江区商务局

                                   2021225

  

 


附件1

 

洛江区商务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专题执法推动专项行动情况进展表

 

填报单位(签章)                                                                                        填报时间:        

违法行为分类

执法检查企业

()

发现违法行为()

立案

查处

违法

行为

()

执法文书使用情况

罚款

(万元)

停产停业整顿()

暂扣证照

()

吊销证照()

关闭企业

()

典型案例()

备注

制作现场检查记录()

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行政处罚

告知书()

   

行政处罚

决定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制作案件移送书()

总数

其中移送

司法机关

不具备法定

安全生产条件

 

 

 

 

 

 

 

 

 

 

 

 

 

 

 

 

 

主要负责人等

不履行职责

 

 

 

 

 

 

 

 

 

 

 

 

 

 

 

 

 

安全教育

 

 

 

 

 

 

 

 

 

 

 

 

 

 

 

 

 

建设项目

 

 

 

 

 

 

 

 

 

 

 

 

 

 

 

 

 

设施设备

 

 

 

 

 

 

 

 

 

 

 

 

 

 

 

 

 

重大危险源管理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员工宿舍安全

 

 

 

 

 

 

 

 

 

 

 

 

 

 

 

 

 

劳动防护用品

 

 

 

 

 

 

 

 

 

 

 

 

 

 

 

 

 

危险作业方面

 

 

 

 

 

 

 

 

 

 

 

 

 

 

 

 

 

发包出租项目场所设备

 

 

 

 

 

 

 

 

 

 

 

 

 

 

 

 

 

同一区域作业

 

 

 

 

 

 

 

 

 

 

 

 

 

 

 

 

 

应急救援

 

 

 

 

 

 

 

 

 

 

 

 

 

 

 

 

 

其它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说明:1.本表由各乡镇(街道)企业办,局相关股室(队、中心)于每季度末月20日前连同阶段性工作情况一并报送局办公室;

2.每次报送数据为累计数据。

 

附件2

商贸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检查要点表

序号

主要任务

检查要点

检查方式

检查情况

备注

(一)全面落实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

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岗位员工覆盖所有管理和操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所有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督考核机制,推动各个岗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考核标准和监督考核机制,按照制度规定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考核。 

1.查阅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覆盖所有负责人、部门和岗位;是否明确考核标准和监督考核机制。

2.查阅按照考核标准和监督考核机制,开展责任制考核的记录。

 

执法项: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执法处罚依据参见执法检查表。

检查项:

以师带徒落实情况。

2

督促指导企业强化落实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法定责任,做到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应急救援“五到位”。

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责任落实,做到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应急救援“五到位”。                       

1.与企业主要负责人座谈交流其法定责任掌握和落实情况。

2.查阅履职佐证资料。

 

3

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内部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制度;督促指导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重点岗位、班组和一线从业人员严格履行自身安全生产职责,严格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督促指导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严格落实以师带徒制度,确保新招员工安全作业。

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明确。从业人员熟知岗位安全生产职责,严格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检维修作业制定并安全方案,外委承包项目签订安全协议,对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定期检查。

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建立并落实以师带徒制度。

1.重点抽查企业负责人、生产、技术、设备、安全、财务、人事等部门负责人及关键岗位人员责任制是否结合企业实际,是否符合岗位特点、具体明确。

2.询问有关负责人、一线员工掌握岗位职责、安全操作规程等情况。

3.查阅检维修作业安全方案、外委承包项目管理、检查等资料。

4.抽查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以师带徒制度落实情况。

 

(二)健全完善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

督促指导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情况,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情况、施工情况和验收情况。

1.查阅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施工、验收情况文件资料。

2.现场检查企业安全设施是否合格。

 

执法项。

执法处罚依据参见执法检查表。

 

 

5

督促指导企业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力支持安全管理机构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齐全。

1.查阅企业人员情况登记表,了解掌握企业从业人员数量。

2.查阅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关佐证文件资料。

3.查阅安全管理人员专业背景和从业经历。

 

执法项。

执法处罚依据参见执法检查表。

6

督促指导商务领域企业通过自身培养和市场化机制全部建立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

商务领域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 

核查商务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建设情况。

 

检查项。

7

督促企业强化安全投入,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严格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坚持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结合,确保足额提取、使用到位,对违规挪作他用,以及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发生事故等后果依法依规惩处。

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的要求,规范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1. 查阅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等相关材料,检查企业是否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2. 查阅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

 

执法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按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执法处罚依据参见执法检查表。

检查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

8

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技术设备设施改造等支持政策,加大淘汰落后力度,及时更新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督促企业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安全设备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企业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费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企业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工艺和设备。

1. 现场抽查工艺和设备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情况。

2. 查阅企业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测记录。

 

 

执法项。

执法处罚依据参见执法检查表。

 

 

9

督促企业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

查阅企业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情况,以及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情况。

 

执法项。

执法处罚依据参见执法检查表。

 

10

督促企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不得在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企业员工宿舍与企业车间、商店、仓库是否在同一建筑物内,距离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的出口设置情况。

1. 现场核查企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是否在同一座建筑物内,现场核查上述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的距离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2.现场核查生产经营单位和员工宿舍的出口设置情况。

 

执法项。

执法处罚依据参见执法检查表。

 

11

督促企业加强从业人员劳动保护,配齐并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

从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齐全有效。

1.查阅企业安全防护用品登记和发放记录。

2.询问1-2名从业人员掌握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情况。

 

执法项。

执法处罚依据参见执法检查表。

12

督促企业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企业发包出租经营项目、场所、设备方面情况。

1.查阅企业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

2.查阅企业发包项目是否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是否有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查阅企业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否有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记录。

 

执法项。

执法处罚依据参见执法检查表。

 

13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要督促指导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区域作业的安全管理协议签订情况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1. 查阅企业涉及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签订情况。

2.现场核查是否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执法项。

执法处罚依据参见执法检查表。

 

14

督促指导企业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情况及演练组织情况。

现场查阅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

 

执法项。

执法处罚依据参见执法检查表。

15

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要对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明确考核标准。依法查处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和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等违法行为。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健全,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合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1.查阅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计划和培训记录(试卷)。

2.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有效性,现场核查特种作业岗位是否配备符合资质人员。

 

执法项。

执法处罚依据参见执法检查表。

16

充分利用国家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支持政策,加强企业安全人才培养。督促指导市属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要通过委托培养的方式,实现重点岗位人员“变招工为招生”。

市属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要通过委托培养的方式,实现重点岗位人员“变招工为招生”。

与企业主要负责人座谈交流重点岗位“变招工为招生”实施情况。

 

检查项。

17

督促推动各类企业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和行业专业标准化评定标准的要求,持续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督促危化等高危行业及规模以上企业完成自评工作。

企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高危行业及规模以上企业完成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自评工作。

查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报告。检查是否按规定开展,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情况。

 

检查项。

(三)健全完善商贸企业安全风险防控机制

18

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度,科学制定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定期辨识安全风险,并对其进行分类、梳理、评估,科学确定安全风险类别和等级,实现“一企一清单”。

企业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度完善,安全风险类别和等级明确,实现“一企一清单”。

1.查阅企业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度和风险分级及管控措施清单。

2.检查主要风险辨识是否遗漏、评估分级是否合理、管控措施是否到位。

 

检查项。

19

督促指导高危行业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风险辨识,其他行业企业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加强动态分级管理,生产工艺、系统、设备、管理体制、管理制度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进行辨识评估。

企业开展全面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的频率。

1.查阅企业是否按照要求,高危行业企业每年,其他行业企业每三年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2.查阅当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时,企业是否重新进行辨识评估。

 

检查项。

20

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制度,逐一落实企业、车间、班组和岗位的管控责任,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

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制度,企业、车间、班组和岗位管控责任明确。

现场抽查有关负责人、员工对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掌握和落实情况。

 

检查项。

21

督促指导企业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等重点环节,高度关注运营状况和危险源变化后的风险状况,动态评估、调整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范围内。

动态评估运营状况和危险源变化后的风险,及时调整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

查阅运营状况和危险源变化前后评估结果和相应措施。检查是否对改扩建、新工艺新设备等更新风险管控清单。

 

检查项。

22

督促指导企业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分别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强化危险源监测和预警,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确保每名员工都能掌握安全风险的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措施。

安全风险公告栏、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安全警示标志齐全有效。

现场抽查1个车间的安全风险公告栏,2个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和1个设备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执法项。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执法处罚依据参见执法检查表。

23

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报告制度,明确风险管控和报告流程,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定期通过“泉州市智慧安监”信息系统平台向相关监管部门报送风险清单。

安全生产风险报告制度健全,依法向相关监管部门报送风险清单。

查阅“泉州市智慧安监”信息系统上的企业风险清单报告。

 

检查项。

(四)健全完善商贸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24

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以风险辨识管控为基础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完善隐患排查治理等重点环节的程序、方法和标准,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的事项、内容和频次,强化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场所、环节、部位的隐患排查,并通过“泉州市智慧安监”信息系统平台,及时向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查阅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明确责任、机制、程序、方法、资金等要求。

2.查阅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清单,是否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的事项、内容和频次。

3.查阅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是否规范健全,“双报告”记录。

 

执法项:

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执法处罚依据参见执法检查表。

25

督促指导企业按照有关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制定并实施严格的隐患治理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并向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

企业对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自查自改到位。

1.是否按照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

2.现场抽查企业重点环节、部位、设备设施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执法项。

执法处罚依据参见执法检查表及具体行业标准。

26

督促指导商贸企业通过“泉州市智慧安监”信息系统平台,做到自查自改自报,实现动态分析、全过程记录管理和评价。

企业使用“泉州市智慧安监”信息系统平台,实现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改自报和动态分析、全过程记录管理及评价。

查阅企业在“泉州市智慧安监”信息系统平台上的隐患排查自查情况。

 

检查项。

(五)推动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社会治理

27

督促指导企业通过各种方式途径,向社会和全体员工公开落实主体责任、健全管理体系、加大安全投入、严格风险管控、强化隐患治理等情况。

企业公开向社会和全体员工作出承诺。

查阅企业安全生产承诺记录。

 

检查项。

28

督促指导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

查阅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检查项。

 

 

 

 

 

 

 

 

 

 

附件3

商贸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

序号

违法行为描述

执法依据

方式方法

处罚依据

检查情况

1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2.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1.查阅资料:

1)查阅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资料,检查责任制覆盖范围是否全面,是否明确考核标准和监督考核机制。

2)检查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关佐证材料。

3)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关佐证材料。

4)重点抽查企业负责人、生产、技术、设备、安全、财务、人事等部门负责人及关键岗位人员责任制是否符合岗位特点,落实情况如何。抽查 2 个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记录。

5)检查企业按照考核标准和机制,开展监督考核情况。

2.现场检查:

与有关负责人、一线员工谈话交流,了解是否掌握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风险、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措施等。

1.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

企业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或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未按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十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1.查阅资料:

1)查阅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有关佐证材料。

2)查阅企业安全设施设计相关材料,检查安全设施设计是否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同意,是否组织审查。

3)查阅企业施工有关材料,检查其是否按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安全设施是否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现场检查:

1)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企业安全设施是否合格。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3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1.查阅文件:

1)查阅企业人员情况登记表,了解掌握企业从业人员数量。

2)查阅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关佐证文件资料。

3)查阅安全管理人员专业背景和从业经历。

2.现场检查:

查阅安全管理人员证书,询问其对本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日常安全管理等情况。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4

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1.查阅资料:

1)查阅企业是否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佐证材料。

2)查阅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等相关材料,检查企业的资金投入是否保证企业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3)查阅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

2.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企业是否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5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1.查阅资料:

1)查阅企业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记录,检查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查阅企业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测记录。

2.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企业工艺和设备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情况。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6

企业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1.查阅资料:

查阅企业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情况,检查其是否进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查阅企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制定情况。

2.现场检查:

现场抽查1-2名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了解是否掌握重大危险源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任:()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7

企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内的,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是否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

现场检查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的距离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现场检查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是否设置出口,出口是否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8

企业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1.查阅资料:

查阅企业劳动防护用品登记和发放记录。

2.现场检查:

抽查询问1-2名从业人员掌握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情况。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9

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查阅资料:

查阅企业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

2)查阅企业发包项目是否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是否有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查阅企业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否有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是否有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记录。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0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查阅资料:

1.查阅企业涉及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签订情况。

2.现场核查是否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11

企业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查阅资料:

1.查阅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情况。

2.查阅企业应急演练记录。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12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1.查阅资料:

1)查阅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是否覆盖全体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生等人员。

2)查阅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制定和执行情况。

3)查阅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资料。检查是否如实记录时间、内容、人员、考核结果等情况。

2.现场检查:

1)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计划的执行落实情况。

2)询问或者测试有关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内容的掌握情况,对风险辨识管控、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措施等方面的掌握情况。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13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1.查阅资料:

1)查阅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了解企业涉及特种作业种类和人员数量。

2)检查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有效性。

2.现场检查:

现场核验企业特种作业岗位是否配备符合资格要求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14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现场检查:

现场核查企业是否存在应当设置而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5

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对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1.查阅资料:

1)查阅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明确责任、机制、程序、方法、资金等要求。

2)查阅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是否规范、健全,是否符合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要求。

3)查阅企业是否按照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

2.现场检查:

1)与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谈话交流,了解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向从业人员通报情况。

2)现场核验企业部分隐患治理情况。

3)现场抽查企业重点部位环节和关键设备设施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