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稳定推进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我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根据《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交政法〔2018〕2号)和《泉州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十部门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泉治超领〔2020〕2号)要求,经相关部门核査,将洛江区5家相关企业(详见附件)列为第二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子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各货运源头单位要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把货物装载关、车辆称重关、车辆出厂(场)关,确保出厂(场)车辆无超限超载行为。同时,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治超工作职责,强化对货源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从源头上有效遏制超限超载行为发生。
附件:洛江区第二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公示表
洛江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洛江区第二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公示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