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江区落实泉州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进一步加快智能装备产业发展的八条措施
时间:2017-05-09 08:56 浏览量:1

为深入贯彻落实“泉州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泉州制造2025发展纲要》,进一步壮大、提升智能装备产业,推进企业创新发展、提质增效,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具体措施。

一、加快项目投建投产

在本措施执行期内开工建设并于两年内建成投产的智能装备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高于5000万元(含)、不足1亿元的,按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1.5%予以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高于1亿元(含)、不足2亿元的,对其中1亿元予以150万元奖励,超出1亿元的部分,按超出部分的2%进行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高于2亿元(含)的,对其中2亿元予以350万元奖励,超出2亿元的部分,按超出部分的2.5%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对象为项目业主。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配合单位:区住建局、国税局、财政局)

二、鼓励购租闲置用房

1)购置辖区闲置用房的智能装备生产型、应用型企业或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企业正式投产(机构投入运营)后,以实际购置用房面积按照每平方米240元予以一次性补贴,单家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2)租赁辖区闲置用房的智能装备企业,按照《关于贯彻落实<泉州制造2025发展纲要>加快发展智能制造的实施意见》(泉洛委〔201546号)执行,单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50万元,租金以税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税票为依据。

(牵头单位:区经信局、科技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三、实施纳税新增财政奖励

辖区智能装备企业年纳税超过500万元(含)、不足1000万元的,按其当年缴纳税收区级留成新增部分的50%予以奖励;年纳税超过1000万元(含)、不足5000万元的,按其当年缴纳税收区级留成新增部分的60%予以奖励;年纳税超过5000万元(含)、不足1亿元的,按其当年缴纳税收区级留成新增部分的70%予以奖励;年纳税超过1亿元(含)的,按其当年缴纳税收区级留成新增部分的80%予以奖励。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配合单位:区国税局、地税局)

四、加大产品推广应用

辖区企业销售给泉州区域内企业的“数控一代”示范项目产品或购置使用列入泉州市级“数控一代”示范项目产品的补助,按市委、市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牵头单位:区经信局,配合单位:区国税局、财政局)

五、强化技术改造提升

辖区规模以上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年度设备总投资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照设备购置总额(不含税)的2%予以一次性资金补助,对实现纳税增长的企业,以企业技改项目完工投产前一年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为基数,从完工投产当年起连续三年,按企业缴纳税收区级留成新增部分的16%追加奖励。

(牵头单位:区经信局,配合单位:区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

六、鼓励企业研发创新

1)辖区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不足1000万元的,按实际支出额的2%进行补助;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1000万元(含)、不足2000万元的,对其中1000万元予以20万元补助,超出1000万元的部分,按超出部分的1.6%计算补助经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2000万元(含)以上的,对其中2000万元予以36万元补助,超出2000万元的部分,按超出部分的0.8%计算补助经费。(2)辖区企业被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予以10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区科技局,配合单位:区统计局、财政局)

七、鼓励平台建设及主辅分离

1)辖区企业建设工业大数据服务平台的,按照设备实际投资总额的30%予以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200万元。(2)辖区独立核算的工业大数据企业,营业收入首超5000万元(含)的,予以一次性100万元奖励;首超1亿元(含)的,予以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奖励可超额累进。(3)辖区内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购入科研类仪器、设备和软件,按照购置费用(不含税)的25%予以补助,补助期为三年,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4)辖区企业整体转型为服务型制造业企业或新分离成立的生产性服业企业,经工商、税务部门认定后,按其当年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60%予以奖励。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科技局,配合单位:区工商分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

八、加强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

1)辖区智能装备企业年纳税高于500万元()、不足1000万元的,每年予以该企业1个在我区义务教育阶段自主选择公办学校名额;年纳税高于1000万元()的,每年予以该企业2个在我区义务教育阶段自主选择公办学校名额。名额用于照顾企业内部经认定的市级第一至五层次人才(含高级管理人才)直系亲属子女义务教育。(2)辖区智能装备企业经认定的市级第一、二层次人才,分别提供150平方米、120平方米的辖区安置房用于居住,工作服务满5年及以上的,按照相关规定可办理产权过户至名下。(3)辖区智能装备企业经认定的市级第一至五层次人才,按其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100%予以奖励。

(牵头单位:区教育局、住建局、人才办、人社局、地税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附则

(一)本措施由区经信局、科技局、发改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具体兑现细则由各牵头部门组织制定。

(二)对智能装备重大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重点支持。

(三)企业获得本措施三至七条款的年累计奖励(补助)不得超过企业年度在我区纳税营改增前区级留成部分的额度。

(四)同一套设备不得同时参与享受本措施一与四条款、一与五条款或是四与五条款;原有政策规定若与本措施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措施为准;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每年兑现一次。

(五)本措施提到的智能装备企业、应用型企业,具体由区经信局聘请专家参照相关认定标准负责认定。

(六)本措施执行期自201711日起至201812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