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体育局关于游泳馆(池)场所开放开业的指导意见
来源:泉州市体育局 时间:2020-05-16 10:50 浏览量:1

各县(市、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晋江市体育局,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教育文体旅游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推动各类体育运动场所开放开业,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4号)精神,现就《泉州市体育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体育场所开放开业导则的通知》(泉体〔2020〕26号)(以下简称《导则》)中规定暂缓开放的游泳馆(池)场所作出以下开放开业指导意见,请抓好落实。

  一、游泳馆(池)场所须按照《导则》要求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进一步改善通风条件、加大消毒清洁频次、严格控制人员密度,经各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备案确认,可以有序恢复开放。

  二、游泳池(馆)场所须获得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颁发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且须在有效期限内。

  三、每条泳道同时游泳人员不能超过4人,水疗区和泡池区按2平方米/人控制最高人数,湿(干)蒸房人员间距需不小于1.5米,淋浴间、更衣室每2个小时消毒一次。

  四、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监管责任,压实业主主体责任,加强对游泳池(馆)建筑结构、服务设施、游乐设备、防火、防汛等各类安全管理。游泳池(馆)经营业主要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完善应急预案,加强演练,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对各游泳池(馆)全覆盖、不间断检查,发现重大隐患且无法整改到位的,该关闭的立即关闭、该停业的立即停业。

  泉州市体育局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