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环罚〔2021〕464号)(泉州市金福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1-11-25 17:36 浏览量:1

闽泉环罚〔2021464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州市金福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0523454498

地址:洛江区万虹路双阳华侨经济开发区双滨街8

法定代表人:林国良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当事人主要从事血浆蛋白粉、血球蛋白粉生产。当事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5611日获批(泉洛环监[2015]38号),于2018310日通过竣工环保验收,20205月取得排污许可证。20218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同时委托福建省海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恶臭气体采样检测,监测结果显示,无组织废气下风向监控点2号臭气浓度为22,下风向监控点3号臭气浓度为24,均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的标准值20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和《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各1份,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现场取证照片证据1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3、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

5、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

6、生产工况1份;

7、采样记录表及样品收发登记表6份;

8、检测报告1份;

9、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份;

10、环保整改报告及检测报告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11110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洛环保罚告字〔20211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对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伍佰元整。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法规与督察股(地址:泉州市洛江区安吉路建行大厦五楼;联系电话:22637171)办理缴销手续。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