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江区农村危房(城乡石结构房屋)改造建设资金管理规定
时间:2018-06-13 15:10 浏览量:1

洛江区住建局 洛江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洛江区农村危房(城乡石

结构房屋)改造建设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洛江区农村危房(城乡石结构房屋)改造建设资金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5月3日区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洛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洛江区财政局

 

                                        2018年6月1日

 

 

洛江区农村危房(城乡石结构房屋)改造建设资金管理规定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资金支持力度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16〕109号)和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城乡石结构房屋改造工作意见》(泉委办2017〕32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农村危房(城乡石结构房屋)改造工作,顺利完成2016年9月市级下达我区387户贫困户危房(石结构房屋)改造任务,同时解决精准扶贫对象“两不愁三保障”的住房安全保障,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开展以来的改造实践和摸底调查情况,现将有关资金补助规定如下:

一、补助对象

纳入2016年387户贫困户农村危房(城乡石结构房屋)改造任务的,居住在石结构房屋及C、D级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精准扶贫对象)、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国家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其他贫困户(低收入群体),其中其他贫困户(低收入群体)按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不能超过7269元(区贫困线的1.5倍), 家庭财产经省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核定后,人均不超过24个月城乡低保标准之和认定。

补助标准和房屋安全性鉴定费标准

1.2018年选择对危房进行翻建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精准扶贫对象),中央、省、市补助标准不变,区级补助标准由原来的1.5万元/户增至4.8万元/户,共计7.3391万元/户(其中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1.0391万元/户、市级补助资金1.5万元/户、区级补助资金4.8万元/户)。

2.上述补贴对象除建档立卡贫困户(精准扶贫对象)外,选择翻建的贫困户和低收入群体,补助标准不变,按4.0391万元/户进行补助;

3.近期不能进行危改(石结构房屋)改造翻建的对象,可选择修缮加固方式进行改造,按250元/给予统筹补助,少于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1.0391万元/户的,按1.0391万元/户进行补助。

4.选择修缮加固方式进行改造的,加固修缮完成后由区住建局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公司对修缮加固的房屋进行安全性鉴定,鉴定费800元/宗。

工作要求

1.确保完成改造任务。列入2016年农村危房(城乡石结构房屋)387户贫困户改造任务的,2018年6月底前必须全部竣工。

2.推行危房(石结构房屋)修缮加固模式。修缮加固危房可由户主自行改造或由乡镇(街道)协助改造户和修缮加固施工单位进行改造并签订三方协议。乡镇(街道)协助改造户修缮加固的,石结构房屋修缮加固的施工企业应从修缮加固施工企业目录择优选择,非石结构危房修缮加固的施工企业应择优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3.强化资金监督管理。选择翻建危房(石结构房屋)的贫困户,完成一层楼板后,由区住建局组织乡镇(街道)验收,验收后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改造户的银行账户;选择自行修缮加固和由乡镇(街道)协助修缮加固的,由乡镇(街道)上报拟修缮加固危房的面积,区住建局按标准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乡镇(街道),完成改造后,由区住建局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公司对修缮加固的房屋进行安全性鉴定,鉴定合格后由乡镇(街道)将补助资金拨付给改造户或在明确改造标准、征得改造户同意并签订协议的基础上,将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