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洛江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
时间:2019-12-17 09:44 浏览量:1
 预案修编说明

 

《泉州市洛江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版本号:(2014)第一版]经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颁发实施(泉政办2014140号)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文件第二十四条的要求,“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同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要求,环境应急预案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因此,洛江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开展了泉州市洛江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工作。

本次编修根据2018年1月国家环境保护部公布的《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2018年3月国家环境保护部公布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及《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泉州市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泉政办〔2017〕137号)精神进行。本次修编工作主要包括:

1.根据机构职能变化修改应急指挥部构成、明确成员单位职责;

2.更新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3.更新应急通讯录及应急物资;

4.同时根据《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对洛江区域环境风险进行调查和评估,并编制完成《泉州市洛江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

 


 

 

1  总则 6

1.1  编制目的 6

1.2  编制依据 6

1.3  适用范围 8

1.4  工作原则 9

1.5  事件分级 10

1.6  应急预案关系说明 10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11

2.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12

2.2  现场应急组织机构 13

2.3  应急联动机制建设 15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送 16

3.1  监测与风险分析 16

3.2  预警 17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20

4  应急处置 25

4.1  先期处置 25

4.2  响应分级 25

4.3  应急处置措施 27

4.4  应急监测 29

4.5  应急物资储备 32

4.6  应急疏散 32

4.7  应急物资征用 33

4.8  指挥和协调 34

4.9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35

4.10  响应终止 35

5  后期处置 36

5.1  损害评估 36

5.2  社会救助 36

5.3  事件调查 37

5.4  善后处置 40

6  应急保障 40

6.1  应急队伍保障 40

6.2  应急物资保障 41

6.3  通信与信息保障 42

6.4  资金保障 42

6.5  交通与运输保障 43

6.6  技术保障 43

6.7  人员安全保障 44

7  监督管理 44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44

7.2  奖励和责任追究 46

8  附则 47

8.1  名词术语 47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49

8.3  预案解释 49

8.4  实施日期 50

附件1 51

附件2 53

附件3 59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和强化全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组织指挥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六十九号)》(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

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10)《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1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34号,2015年6月5日起施行)

12)《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

13)《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14)《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管理的通知》(国办秘函〔2016〕46号)

1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

16)《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2012年3月20日)

1.2.2  技术指南

1)《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

2)《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

3)《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

1.2.3  标准规范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环发[2013]85号,2013年8月2日)

1.2.4  相关应急预案及资料

1)《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4年)

2)《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7年)

3)《泉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5年)

4)《泉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7年)

5)《泉州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2年)

6)《洛江区辖区内北高干渠、洛阳江水源保护区、惠女水库水源保护区、罗溪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及后坂水库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8年)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泉州市洛江区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含大气、水体、土壤等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按相关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按相关水源地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核事故污染的应急响应遵照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有关规定执行,海上溢油、船舶污染、赤潮灾害、重污染天气等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健全辖区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防范体系,加强对环境安全隐患的监测、监控和监督管理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企业主要落实、公众有序参与的应急组织体系。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和专业应急救援力量作用,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建立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体系。事发地和受事件影响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第一时间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先期处置,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及时上报情况。

分类管理,科学处置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放射性污染等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实施应急处置,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 事件造成的危害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各项应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 充分发挥现有专业及社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资源共享,保障有力利用网络平台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危险化学品资料、应急物资、典型案例等信息库,做好队伍、经费、装备、通讯、交通、运输及技术保障。

1.5  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1.6  应急预案关系说明

泉州市洛江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洛江区公安、消防、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其他部门应急预案互为并列关系,如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洪水等)、生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事件(传染病疫情、食品安全等)、社会安全事件(反恐、宗教、金融危机)等方面应急预案,同属于《洛江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应急预案(本预案属环境专项),各专项预案相互之间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服从《洛江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总体指挥调度。

本预案上级预案为《泉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其他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并列,当涉及跨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统一服从《泉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指挥。

本预案下级预案为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响应预案和辖区内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所制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洛江辖区内现有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为《泉州市洛江区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洛江区辖区内北高干渠、洛阳江水源保护区、惠女水库水源保护区、罗溪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及后坂水库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1  应急预案关系说明图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洛江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由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包含乡镇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洛江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简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环境应急办、综合组和相应工作组组成。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各专业部门参与应急处置。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2.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2.1.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成立洛江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作为区人民政府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专项指挥和协调机构,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见附件2,下设综合组和相应工作组的职责见附件3。

2.1.2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洛江生态环境局,由洛江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区环境应急办成员主要由各相关职能单位相关负责人及其联络人组成。区环境应急办设在洛江生态环境局污管股,应急值班室设在洛江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区环境应急办主要职责为: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区委、区人民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有关环境应急工作指示和要求;

2)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区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3)组织编制、演练、评估、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

4)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以及应急物质的储备保障工作;

5)及时向洛江区人民政府泉州生态环境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6)贯彻落实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7)办理和督促落实环境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事项。

2.1.3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成员单位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洛江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消防大队、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洛江供电服务中心、中国电信洛江分公司、中国移动福建公司泉州分公司洛江区营销中心、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

2.2  现场应急组织机构

2.2.1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发生一般以上环境事件,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立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展处置。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为总指挥,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局长为副总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方案和措施;

2)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开展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划定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洛江区人民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2.2.2  现场工作组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设立综合组和相应工作组。详见附件3。

2.2.3  应急组织机构人员替岗及更新

环境应急指挥部和现场应急指挥部均应建立A、B角制度,即明确各岗位的主要责任人和替补责任人。重要的应急岗位应当有多个后备人员。

当总指挥不在岗时,由副总指挥履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职责。当总指挥、副总指挥均不在岗时,由被授权的洛江生态环境局局长履行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职责;其他应急工作组部门负责人不在岗时,由其职务代理人履行其职责。

建立人员更新制度。当成员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实时更新。

2.3  应急联动机制建设

2.3.1  部门联动机制

为有效整合洛江区辖区内现有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力量,建立统一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协调体系,各部门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圆满完成应急处置任务,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应建立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1)建立洛江区辖区内应急联动制度。联动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洛江区政府办组织,区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全体成员单位参加,共同分析研究洛江区辖区内在应急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解决应急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2)签订应急联动协议。区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相互签订洛江区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协议,积极开展各项合作,形成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的合力。

3)建立联络员工作制度。区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各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各单位的应急工作情况,反馈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各联络员工根据上级领导的指示,相互通知,相互预警。

4)建立统一指挥机制。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区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救援队伍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单位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

2.3.2  跨界联动机制

为共同维护水源地安全,洛江区人民政府应与丰泽区人民政府、南安市人民政府、惠安县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在日常中应互通情况、相互监督,注重日常监测、预警、检查的协同,防患未然,形成治污工作合力,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处置跨界污染事件,建立有效的跨县、区联动机制。

1)定期联席会商。请市人民政府环境应急办主导并协调督促涉及跨界的县(区)政府建立跨界联席会商机制、跨界联动机制、相互通报机制,并商讨跨界污染防治工作。

2)信息互通共享。与丰泽区人民政府、南安市人民政府、惠安县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建立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之间信息互通机制。

3)联合监测。洛江生态环境局应与丰泽生态环境局、南安生态环境局、惠安生态环境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环境与区自然资源局应共同制定跨界应急监测方预案,开展联合监测。

4)联合处置。当发生跨界污染事件时,各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要立即报请当地政府迅速启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出控制、消除污染的具体应急措施,协助当地政府控制和处置污染事件,并按有关程序及时上报情况。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送

3.1  监测与风险分析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备。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区环境应急办

区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有关成员单位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开展对洛江区内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辖区内(外)有可能对洛江区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传报。已经签订了相关应急联动协议的部门,按照应急联动机制的安排开展监测和风险分析。

洛江区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由洛江生态环境局总体负责,区应急管理局、洛江区公安分局负责协助处理涉及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相关信息;

农业、林地等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统一分别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区自然资源局和洛江生态环境局负责。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Ⅰ级为最高等级。

情况危急,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致使重大生态破坏、重大人员伤亡的,发布红色预警。

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致使生态破坏严重、众多人员中毒伤亡的,发布橙色预警。

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可能造成污染,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致使较大生态破坏、较多人员中毒伤亡的,发布黄色预警。

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致使生态破坏、少量人员中毒伤亡的,发布蓝色预警。

预警级别标准生态环境部或市生态环境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2  预警信息处理

区环境应急办通过区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有关成员单位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媒体和公众等多渠道收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当其他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环境污染时,区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有关成员单位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开展对环境污染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区环境应急办报告。

1)企、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洛江生态环境局负责。

2)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

3)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区公安分局负责。

4)由调引水或水质性缺水引发饮用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洛江生态环境局和区城市管理局负责。

5)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

3.2.3  预警发布

相关部门在接收预警信息,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洛江区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

洛江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提供预警信息通稿,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发布洛江区级预警信息或转发泉州市级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周边县(市、区)人民政府。

预警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影响估计、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公告发布后,需要变更预警内容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3.2.4  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环境应急办、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洛江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可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视情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加强环境监管,立即组织开展环境监测,适时掌握污染动态。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5  预警级别调整和预警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报送途径

企、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向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洛江生态环境局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向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者应当立即向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公安分局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由调引水或水质性缺水引发饮用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发生后,水源地管理部门和供水部门应当立即向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洛江生态环境局和区城市管理局事态发展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第一发现者应当立即向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向自然资源局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在事发后或接报第一时间内,应快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查明引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确定污染的基本情况,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并将情况立即报告洛江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同时报告区环境应急办。

3.3.2  信息报告时限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洛江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报告洛江区人民政府和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洛江区人民政府和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在2.5小时内报市人民政府。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洛江生态环境局应当在事发后或接报后10分钟内向洛江区人民政府和泉州市生态环境局速报,洛江区人民政府和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在事发后或接报后15分钟内报告泉州市人民政府。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洛江区人民政府、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做好信息速报的同时,应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书面续报、终报工作,书面续报必须在事发后2小时内上报泉州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发生后2小时内向上报的重特大突发事件,应上报说明具体原因。同时,现场指挥部应设立信息联络员,具体负责对信息进行收集、汇总、报告,保持与泉州市人民政府的密切联络。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洛江区人民政府、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要立即向泉州市环境应急办、泉州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报告。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洛江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和速报机制及时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要求,依据生态环境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执行。

核与辐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按照核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3.3  报告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发现事件后按规定时间上报,可采用电话或短信等形式口头上报。初报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信息来源、污染源基本情况、主要污染物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2)续报:对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每天不少于1次。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监测数据、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效果等情况,并附应急监测快报、监测点位分布图、污染分布及变化趋势图等资料。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要终报,包括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3.3.4  信息通报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洛江生态环境局及时向洛江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1)部门间的信息通报

因生产安全事故、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报后应当及时通报洛江生态环境局。其他单位在大气、水体、土壤监测过程中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应当向洛江生态环境局通报。洛江生态环境局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在应对非环境污染类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当在抢险、救援、处置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对环境造成危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及时向洛江生态环境局通报相关信息。

2)跨区域的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洛江区人民政府或洛江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县(市、区)同级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  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确定突发环境事件级别之前,由事发单位负责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可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向社会发出避险警告,必要时实施紧急疏散;

调配周边应急救援单位的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尽快组织开展应急监测,标定污染物性质、浓度及可能的影响范围;

波及其他乡(镇、街道)的,及时相互通报;波及相邻县(市、区)的,及时报请相邻县(市、区)人民政府相互通报。

在采取以上措施的同时,区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尽快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并按照本预案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4.2  响应分级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趋势,将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等4个等级。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1  Ⅰ、Ⅱ级的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时,洛江区人民政府应按规定时限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报告事件信息,同时成立洛江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展先期处置应对工作,直到福建省、泉州市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开始承担并履行职责为止。主要包括:

1)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咨询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洛江区人民政府及洛江生态环境局主要领导立即赴事发现场组织、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3)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

4)视情向相关地区通报情况;

5)配合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6)配合上级部门调查组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7)配合上级部门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8)突发环境事件周边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处于应急准备状态,防止周边突发环境事件蔓延至本辖区,并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

9)必须服从省、市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紧急调度,随时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4.2.2  Ⅳ级的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区环境应急办的建议,由洛江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成立现场环境应急指挥部,并报请洛江区人民政府立即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报告事件信息,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洛江区人民政府相关领导、洛江生态环境局主要领导赴事发现场指导督促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

3)根据需要派相关工作组赴事故现场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4)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5)根据需要报请洛江区人民政府请求泉州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事项支持;

6)视情向相关地区通报情况;

7)组织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8)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9)配合泉州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4.3  应急处置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洛江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3.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洛江生态环境局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现场指挥部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洛江区辖区内典型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详见附件10。

4.3.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4.3.3  医学救援

医学救援组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4  应急监测

4.4.1  监测组织

由洛江生态环境局负责建立各部门、各行业、企业检测系统组成的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网络,负责应急监测工作的总体协调安排。

洛江区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以洛江生态环境局为主导,逐步建立和完善监测联动协调制度,整合监测资源,调动全社会的应急监测力量共同参与对环境污染的监测工作。

4.4.2  监测方式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质、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地形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件发生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从多从密的原则进行监测,同时应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4.3  监测布点原则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的相关规定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现场进行布点监测。

1)大气污染监测布点原则

根据气象特征、保护目标、地形特征等进行大气监测布点。对大气的监测应以事故地点为中心,在下风向按一定间隔的扇形或圆形布点,并根据污染物的特性在不同高度采样,同时在事故点的上风向适当位置布设对照点;在可能受污染影响的居民住宅区或人群活动区等敏感点必须设置采样点,采样过程中应注意风向变化,及时调整采样点位置。

监测因子SO2NOXPM10PM2.5CO、O3、事故特征污染物等。

监测时间及频率:事故发生后应连续取样,直到恢复正常;取值时间、采样频率、监测分析方法应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对数据的有效性规定。

2)水污染监测布点原则

根据事故发生点地表水流向及该地区水域特征进行水质监测布点。对江河、湖库的监测,按规范要求在事故发生地及其下游布点,同时在事故发生地上游一定距离布设对照断面(点);如江河、湖库水流的流速很小或基本静止,可根据污染物的特性在不同水层采样;在事故影响区域内饮用水取水口和农灌区取水口处必须设置采样断面(点)。

监测因子:pHCOD、氨氮及事故排放的特征污染物。

监测时间及频率:事故发生后连续取样,监测水质变化情况,直到恢复正常。

4.4.4  监测方法

为迅速查明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种类(或名称)、污染程度和范围以及污染发展趋势,在已有调查资料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场快速监测方法和实验室现有的分析方法进行鉴别、确认。

为快速测定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可采用如下快速监测方法:

1)检测试纸、快速检测管和便携式监测仪器等监测方法。

2)现有的空气自动监测站、水质自动监测站和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等在用的监测方法。

3)现行实验室分析方法。

从速送实验室进行确认、鉴别,实验室的选取优先采用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或行业标准。

当上述分析方法不能满足要求时,可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和仪器设备条件,选用其他适宜分析方法。

4.4.5  应急监测管理制度

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时,应急监测组在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及时对现场进行监测。

进入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应急监测人员,注意自身的安全防护,对事故现场不熟悉、不能确认现场安全或不按规定佩戴必需的防护设备(如防护服、防毒呼吸器等),未经现场指挥或警戒人员许可,不能进入事故现场进行采样监测。

监测人员随时保持通讯设备开机状态,到达各监测点后立即向应急监测组组长报告监测点的气味、风向、空气受到的影响基本情况,之后每半小时报告监测结果和人员安全状况。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5  应急物资储备

专业应急物资储备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维护稳定为宗旨。通过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物资保障机制,确保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应急物资准备充足,及时到位,有效防治和及时处理突发重大污染事故,为处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提供有效服务。

专业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在洛江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逐步形成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管理科学、运行高效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统一调配,资源共享。

全面建立分级负责的储备制度,专业应急物资以洛江区各部门实物储备为主,调动社会各方面资源为辅。

4.6  应急疏散

4.6.1  事故现场人员撤离方式方法

事故现场人员向上风或侧向风方向转移,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定专门人员引导和护送疏散人员到安全区,并逐一清点人数。在疏散和撤离的路线上设立哨位,指明方向,人员不要在低洼处滞留;要查清是否有人留在污染区。如有没有及时撤离人员,应指派配戴适宜防护装备的抢险队员两人进入现场搜寻,并实施救助。依据可能发生事故的场所,设施及周围情况、化学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当时的风向等气象情况确定撤离路线。

4.6.2  非事故原发点现场人员的紧急疏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可能扩大的范围和当时气象条件,抢险进展情况及预计延展趋势,综合分析判断,及时通知可能涉及的单位以及人员,防止引起恐慌或引发次生事故。

4.6.3  人口集中区域疏散方式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危害特性和事故的涉及或影响范围,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是否需要向人口集中区发布信息,决定疏散时,立即组织广播车辆和专业人员由公安分局牵头,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动员和疏导,使周边区域的人员安全疏散。

4.7  应急物资征用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洛江区及其所辖部门的应急征用决定,履行应急征用义务,配合政府应急征用措施。

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物资、场所工作,坚持统一领导、统筹计划、就近征用、便于调运、保证质量、均衡负担、合理补偿的原则。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征用单位应当及时返还被应急征用物资、场所。被应急征用物资、场所毁损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毁损程度给付相应的补偿金;被征用物资、场所灭失的,按照被征用时的市场价格给付相应的补偿金;征用物资、场所造成被征用单位停产停业的,补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4.8  指挥和协调

4.8.1  指挥和协调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成立洛江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洛江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情况,通知有关部门,通报事发地相邻县(市、区)政府。各应急机构接到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应急指挥部的协调指挥下,迅速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态,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的发生。

应急状态时,污染处置组组织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为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处置行动;指导对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责任单位及时主动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8.2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办公室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洛江区人民政府和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4.9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发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按照洛江区人民政府的信息发布办法执行,并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

涉及军队的新闻信息,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

4.10  响应终止

4.10.1  解除应急的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的解除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已消除,无继发的可能性;

4)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经没有继续进行的必要;

5)已经采取必要防护措施,能够防止公众再次受到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10.2  应急解除的程序

1)应急工作指挥部确认解除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应急指挥部批准;

2)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应急解除命令;

3)应急状态解除后,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须继续进行为止。

5  后期处置

5.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按照《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工作暂行办法》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中的相关规定进行。

5.2  社会救助

政府救助实行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动态实施的原则。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向洛江区人民政府提交相关报告,经洛江区人民政府批准后,适时启动救助机制,统一组织实施救助相关工作。司法部门协助事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启动相关机制,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5.3  事件调查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明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总结事件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以及处理意见。

5.3.1  事件调查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定部门牵头,区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应急管理局、洛江生态环境局,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等参加,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泉州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福建省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根据事件具体情况,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也可以对部分重大、敏感事件,请求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应按明确的条例规定划分,安全生产事故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调查处理,质量事故则由多个相关部门及专家联合调查处理。

5.3.2  调查方式

调查组进行调查前,需制定调查方案。调查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进行勘查,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收集证据材料,查明相关事实:

通过取样监测、拍照、录像,询问突发环境事件受害方,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等方法记录现场情况,提取相关证据材料;

进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突发环境事件涉及的相关单位或者工作场所,调取和查阅相关文件、资料、数据、记录等;

根据调查工作需要,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有关工作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知情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调查组通过对现场勘查、检查、询问等方式收集证据,并制作案卷,洛江生态环境局应按照洛江区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并将其报告或者结论作为编写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的重要依据。

5.3.3  相关单位义务

涉事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调查期间应当依法配合调查工作,接受调查组的询问,并如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数据、记录等。

调查组调查组在事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应当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5.3.4  调查内容

对事发单位的调查,调查组应当查明下列情况:

1)建立环境应急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职责的情况;

2)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建设及运行的情况;

3)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及时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的情况;

4)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报备、演练、修订、培训情况;

5)事发后的信息报告或通报情况;

6)事发后,启动环境应急预案,并采取控制或切断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的情况;

7)事发后,服从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并按要求采取预防、处置措施的情况;

8)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其他突发事件发生后,采取预防次生突发环境事件措施的情况;

9)事发后,是否存在伪造、隐瞒、故意破坏事发现场,或者销毁相关证据阻碍调查的情况。

除此之外,调查组还应查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是否有违反《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

5.3.5  总结评估

环境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订改进措施,对本部门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进行改进修正。

洛江生态环境局负责编制启动本预案的突发环境事件总结报告,并向环境应急指挥部、洛江区人民政府报告,根据突发环境处置过程遇到的问题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5.4  善后处置

洛江区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善后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2)对启用或者征用的安置场所、应急物资的所有人给予适当补偿。

3)组织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进行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清理工作,使事发现场恢复到相对稳定、安全的基本状态,防止发生次生事故。必要时由专业技术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对潜在的隐患进行监测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所需救济经费由区财政局安排,区财政局可根据情况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福建省财政、泉州市财政补助。同时,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

5)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在第一时间对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进行理赔。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加强洛江区应急队伍建设,由生态环境、公安、消防、卫健应急管理、农水等部门,组织建立健全环境应急管理队伍、专家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志愿群体,形成多层次、业务熟练的应急队伍。

加强各应急队伍应急培训和演练,应急队伍的培训和演练至少每年一次,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事故信息报告、个体防护、应急资源的使用、 应急监测布点方法及监测方法、应急处理方法等。保证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中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污染源控制、排险、救援、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责任部门:应急队伍成员单位

6.2  应急物资保障

洛江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的日常和战时两级物资储备,增加储备必要的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和物资,维护、保养好应急仪器和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参加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时救助人员的自身安全,及时有效地防止环境污染和扩散。

洛江区人民政府应与相关的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单位签订协议委托管理,应急物资采购、储存、更新等经费由洛江区人民政府负责出资。各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单位应对所储存的应急物资进行季度性检查和维护,并对损耗的物资进行维修、护理和补充,保障应急物资的正常使用。

同时,洛江区人民政府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

洛江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辖区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各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详见附件8

责任部门:应急队伍成员单位

6.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急队伍相关人员应熟悉应急参与部门、人员的联系方式,以及能快速通知上级应急单位和外部应急机构的通讯信息,通过手机及内部电话通讯。当应急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有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其他应急小组人员,并更新预案文本里的联系方式,确保通讯无阻。

值班室人员及各小组负责人的电话保持24小时开机。

负责部门:应急队伍成员单位

6.4  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经费,建立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应急设备、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由生态环境、卫生等部门提出预算,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呈洛江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年度区财政预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洛江区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支出渠道以及拨付和使用的管理等,按现行规定执行:在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应当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应急资金及时到位。对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较大的非事故责任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政策给予补偿或救助。区财政局对突发环境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责任部门:区财政局

6.5  交通与运输保障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与实施紧急处置交通安全保障,依法实施道路交通管制,同时组织、协调各类应急保障物资的调运。事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协助做好交通和运输保障工作。

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水源地突发事件发生后,要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交通干线、铁路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责任部门:区公安分局

6.6  技术保障

各相关单位、机构的监测、化验、试验分队和专家库都是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重要技术保障力量,要及时提供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技术信息和人力帮助,要建立储备数据库随时调用。特别地,建立含有环境监测、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分析化学、生物化工、水利水文、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水文地质、水污染防治、农业及医疗卫生等行业的技术咨询专家系统数据库,全面提高应急指挥的效率;组建专家,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故发生后,相关专家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尤为重要。

加强应急相关工作的基础技术研究,完善相关法律体系,保证在应急响应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预警的准确性、决策的科学性、处置的有效性、以及整体响应的速度。

责任部门:洛江生态环境局

6.7  人员安全保障

(一)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组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条件、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责任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责任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7.1.1  预案演练 

区环境应急办定期(至少每年一次)选择重点污染源地区、环境敏感区,组织开展各种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做好跨部门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增强实战能力。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区域单位和公众开展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演练,周期至少每年一次,形式应为全面演练,包括企业环境风险应急演练、社区居民环境风险应急演练、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演练等。

通过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检验快速反应能力,落实岗位责任,增强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熟悉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程序,明确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根据演练取得的经验成果和存在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根据洛江区突发环境风险评估报告,重大风险源主要为危险化学品使用、危险废物产生的企业,因此,洛江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基本情况可参考以下类型进行

7-1  应急演练基本情况表

演练事故类型

演练内容

参加单位

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泄漏事故

通讯系统是否正常运作;

预警、信息报告程序是否通畅;

应急响应程序是否流畅;

现场应急处置、污染群众安置过程中各应急工作组是否协调、应急人员能力是否满足要求;

信息发布是否准确、迅速。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主要成员单位

7.1.2  宣传

洛江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向公众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以及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紧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7.1.3  培训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对环境应急管理人员、专业队伍等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制定人员培训计划,每年至少开展1次突发环境事件管理人员、应急处置人员的培训,提高环境应急人员的应急救援能力。加强对企业环境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加强对环境应急工作培训。

7.1.4  应急能力评价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定期对本系统的应急机构设置、队伍建设、人员培训、预案演练、应急制度和程序、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等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考核和评价环境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

7.2  奖励和责任追究

7.2.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事件分类: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二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①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重点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突发船舶污染事件等。②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主要是指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或合作交换、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和对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危害事件。

先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值,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为洛江区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在洛江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区环境应急办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实施。预案发布后需及时更新应急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专家名单及联络方式。

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洛江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4  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泉州市洛江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泉洛政办〔2014〕140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五)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六)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区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组成及工作组职责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分局、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区自然资源局消防大队、教育局、民政局、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洛江生态环境局洛江供电服务中心中国电信洛江分公司中国移动福建公司泉州分公司洛江区营销中心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1)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宣传工作,宣传市民避险等知识,组织发布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及政府处置情况,正面引导舆论。

2)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状态下所需应急物资或资金的保障工作,负责涉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将环境风险管理与应急救援体系、应急物资储备及恢复重建工作列入本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3)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制定整治重点污染源方案,消除污染危害;协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负责应急状态下紧缺物资生产组织工作;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协调电力部门保障应急救援处置电力供应。

4)区公安分局:受理突发环境事件社会报警信息;负责组织协调火灾事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恐怖事件等引发的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维护工作,协助、会同相关单位组织群众疏散、撤离工作和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和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做好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参加因剧毒化学品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制定主要水库、河流、水源保护区沿岸道路、桥梁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措施。

5)区财政局:负责本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处置工作中的经费保障工作,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6)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调市直属运管所、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洛江大队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救援处置;协助现场应急救援处置,负责指导临时避难场所建设

7)区城市管理局:组织协调城市污水处理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并协调实施;根据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要求实施停水或供水措施,负责应急情况下城市饮用水的供给保障,组织为事发地区及受影响地区群众提供生活水源保障;负责燃气、生活垃圾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

7)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学救援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饮用水、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检验和卫生学评价;负责组织患者的医疗救治,统计接受治疗的中毒(或受伤)人数和住院人数,报送人员救治信息;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人群健康状况调查和评价;与生态环境部门共同组织医疗污水、医疗废物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8)区应急管理局: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负责监督检查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相关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负责对地震震情和灾情的信息通报工作。

9)区商务局:负责有效监测、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

10)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中对农业环境污染的调查与评估,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和转移工作,搞好善后农业生产。负责组织制定重点水库、河道、湖泊及饮用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并监督实施;参与突发水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协助做好水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负责实施或协调应急水量调度,负责组织制订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负责组织协调调查处理渔业突发事件,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渔业资源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以及水产养殖受污染情况调查。

11)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涉及森林资源、林地、湿地、野生陆生动植物资源及林业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对地质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监测和评价;参与因矿产资源开发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参与矿山、土壤污染事件的调查,参与地下水的监测、评价工作。

12)区消防大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火灾扑救;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参与制定实施抢险救援过程中防范次生污染的工作方案。

13)区教育局:负责全区中、小学生的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在环境事件涉及学校和教育设施的情形下,负责指导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紧急避险和疏散工作,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

14)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配合区委宣传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发布和舆论宣传工作。

15)区民政局:根据事件危害和受损程度,做好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的临时基本生活救助;配合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造成死亡的人员的遗体处置工作。

16)洛江生态环境局:负责制订、完善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生态环境部门应急预案;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应急监测、评估,协调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部门联动机制。将突发环境事件常规演练和预警的日常经费纳入生态环境部门预算,组织建立和管理环境保护应急队伍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组织环境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环境应急知识普及工作;指导监督污染物收集、处理,以及受污染和被破坏生态环境的恢复

17)洛江供电服务中心:保障应急指挥救援正常用电。

18中国电信洛江分公司、中国移动福建公司泉州分公司洛江区营销中心:保障突发环境事件期间通讯联络畅通,加强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控制工作。

19)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调查和监管,做好本辖区内的环境安全防范;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包括污染区域内群众的隔离、转移、安置和救济等;负责做好现场抢救人员、指挥部及其各工作小组人员必需的食宿等日常生活保障工作;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和生态修复工程。


附件

区应急指挥部工作组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设立综合组和相应工作组,综合组由总指挥、副指挥、各工作组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专家参与。综合组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指挥协调各工作组。各工作组主要围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某一方面进行决策、指挥和协调。

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污染处置组

由洛江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自然资源局、消防大队,洛江供电服务中心,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依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骨干力量、重点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基地等组建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救援队伍,组织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应急救援处置方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协调部队、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调配救援队伍、装备和物资,疏散、转移受影响群众和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受污染的环境和人员、动植物等进行洗消和无害化处理,清理事故现场。

应急监测组

由洛江生态环境局牵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自然资源局,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建应急监测队伍,负责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及时掌握污染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提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协调参与应急监测。

三、医学救援组

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民政局、公安分局、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洛江生态环境局,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现场伤员的急救、洗消和转运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负责应急药品药械供应,统计死亡、中毒(或受伤)人数和住院治疗人数;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四、应急保障组

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公安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商务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消防大队中国电信洛江分公司、中国移动福建公司泉州分公司洛江区营销中心,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

五、新闻宣传组

委宣传部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洛江生态环境局中国电信洛江分公司中国移动福建公司泉州分公司洛江区营销中心,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等参加,区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确定新闻发言人。

主要职责:及时准确发布事件信息,通报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和人员,加强舆情分析,有效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六、社会稳定组

区公安分局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电信洛江分公司、中国移动福建公司泉州分公司洛江区营销中心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部署要求,划定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设置警示标识,清理现场中与救援无关的人员,加强现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事件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七、调查评估组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具体情况,由区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定部门牵头,区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应急管理局、洛江生态环境局,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

八、专家咨询组

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核与辐射、环境评估、防化、气象、生物、水利水文、船舶污染、损害索赔等专家参加。

主要职责:明确环境污染事故性质和类别;分析环境污染事故的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环境污染事故的级别;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的建议、应急处置措施和环境安全建议;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总结评估。

九、善后处置组

由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事后环境监测和后续污染物防控、无害化处置等,加强事发地环境监测和污染物防控、处置,开展生态修复、赔偿和恢复重建工作。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