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3102-0101-2020-00014
    • 备注/文号:泉洛发改〔2020〕23号
    • 发布机构:区发改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4-15
    泉州市洛江区发展和改革局等五部门关于转发《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区发改局 时间:2020-04-18 11:09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省、市驻洛机构

    现将《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洛江区发展和改革局        泉州市洛江区财政局

     

    泉州市洛江区自然资源局     泉州市洛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洛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2020年4月15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福建省关于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3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关于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完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简化程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更好地发挥村级组织和村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激活乡村发展活力,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小型建设项目范围

      (一)本意见所称农村小型建设项目指:

      1、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由乡(镇、街道)、村(居)委员会、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或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事业单位作为项目业主,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50%及以上,工程总投资估算在50万元及以下(不包括征地费等),在行政村实施的小型建设项目。

      2、项目类别(主要包括但不限于):(1)基础设施:农房整治、公厕建设、垃圾及污水治理、供排水管网工程、停车场、村容村貌改造提升工程、人居环境建设、农村道(公)路、水毁道(公)路维修、道(公)路安保工程、候车候船室(亭)、水运码头工程、河道清淤、泊岸护岸修缮、水土保持、安全饮水、灌排渠、机耕路、农业生产废弃物处理、农田建设、林区生产道路、林区管护设施、林相改造、森林步道、景观带建设、小型渔港维护改造工程、渔业养殖配套设施、小型互联网工程、农村电网工程等;(2)社会事业:幼儿园、小学、中学校舍维修改造、社区综合服务场所、乡镇敬老院、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农村幸福院、居家养老服务站、老年人活动中心、长者食堂、照料中心、公益性乡村骨灰楼堂、村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旅游设施、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业务用房的改、扩建等;(3)其他: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等。

      (二)以下项目建设不适用本意见:

      1、桥梁、高架、隧道、高边坡等技术复杂工程;

      2、地质灾害防治工程;

      3、防洪堤、水库除险加固、技术难度大的塘坝沟渠修建修缮、防洪防汛等涉及安全的工程;

      4、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办质〔2018〕31号)规定的项目;

      5、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建筑等技术要求高的修缮工程;

      6、其他对项目安全要求较高和施工技术要求较高的工程。

      二、简化项目前期工作

      (一)精简审批手续

      1、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简化为列入规划(专项规划、实施计划、项目库,以下统称为规划)和设计阶段两个环节。

      2、凡列入规划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视同已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进入设计阶段。在制定规划时,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项目选址、建设规模,组织行业论证,做深做细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衔接,比对是否符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公益林管理等管控要求。按照上述规划带项目方式实施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项目业主无需办理施工许可,乡村规划许可实行承诺制审批(经营性建设工程除外)。履行用林、用地、验收、产权等手续,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办理。设计工作由业主组织,设计审查请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有关技术人员参加,形成会议纪要,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3、未列入规划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视同已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进入设计阶段。

      4、在原址上修复、修缮、养护、加固的工程,无需立项,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5、农村小型建设项目,按照《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服务助推两大协同发展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闽环发〔2018〕26号)中豁免管理的要求执行。

      6、积极探索“审批不出乡镇”的办理模式。由村组织向乡(镇、街道)提交项目红线图,乡(镇、街道)统筹办理有关手续。

      (二)简化发包流程

      1、农村小型建设项目预算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核,预算经审核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采购,由项目业主集体决策,可以通过竞争比选方式,也可以直接委托方式确定。

      2、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的项目业主可以聘请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自行组织监理。自行监理的,按行业部门制定的简化内业资料的要求做好内业资料,允许使用该内业资料进行验收。

      3、由村(居)委员会、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业主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经村组织集体决策,可组织当地村民投工投劳建设,采用工料法管理,材料、用工采购由项目业主组织实施,确定一名村干部统筹负责,组成3人(含)以上的采购组实施采购,成立村务监督小组进行监督。

      三、规范资金使用管理

      (一)发挥投资最大效益。项目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精打细算,发挥资金最大效益,形成尽可能多的实物工程量。

      (二)加强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各项农村小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按照村财镇管办法进行专账核算,乡(镇、街道)应当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项目验收情况、决算审计和工程量复核结果作为项目资金结算的依据。

      (三)及时拨付项目建设资金。乡(镇、街道)资金管理部门要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拨付建设资金,严禁挤占挪用,严禁拖欠农民工工资。根据项目业主申请,可以先行拨付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四)支持投工投劳政策。对投工投劳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根据项目业主提供的经各方确认的用工清单、购料发票等相关凭证,依申请及时拨付资金。

      四、完善项目实施监管

      (一)推行项目公开公示制度。项目申报、设计方案选定、合同签订、材料采购、项目资金使用、村民投工投劳、项目验收等情况,向村民公开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二)引导村民参与监督。依托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组织老党员、老村干部、村民代表、乡贤等协助加强对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的监督。

      (三)加强行业监督。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的行业监督、管理。在实施过程中加强指导、协调、推动、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在竣工验收阶段做好指导、整改提高等工作。

      (四)做好验收工作。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验收,形成验收报告,验收通过后项目投入使用。验收工作可请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有关技术人员参加,形成会议纪要。

      (五)完善项目档案资料。项目业主应规范收集整理农村小型项目建设相关资料,实行一项目一档案,统一装订,交由乡(镇、街道)、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存档备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电子档案存放备查。

      五、加强组织保障

      (一)建立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简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将其作为推进实施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认真抓好落实。建立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监督、乡(镇、街道)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村(居)委村民积极参与建设的工作机制。

      (二)落实配套措施。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的策划、规划工作,确保规划带项目方式的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发布设计通用图样供项目业主设计使用,提高设计效率。

      (三)防控廉政风险。创新监管机制,加强权力运行的公开,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有效防控项目管理、实施等环节的廉政风险。对存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针对小型农村建设项目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向村民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接受村民监督,增强政策的执行力。

      六、其他

      (一)项目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总投资估算400万元及以下,农村公路养护总投资估算200万及以下的,如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可参照本意见。

      (三)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占50%以下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意见。

      (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地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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