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3114-0101-2023-00031
- 备注/文号:泉洛政农水〔2023〕8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洛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5-23
各有关生产建设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近期,我局对2018年以来区本级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了检查,发现部分项目在开工后未及时开展水土保持监测,或项目完工投产后仍未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备案(详见附件1-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和第四十一条等法律法规。今年省环保督查时已指出该问题,在接下来的中央环保督查时也会成为复查事项。为进一步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相关制度的落实,做好环保督查迎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生产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主体责任,务必在
二、逾期未能落实水土保持监测或未能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生产建设单位,我局将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等规定给予通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等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和信用惩戒。
附件:1.2018年以来未及时开展水土保持监测项目清单
2.2018年以来未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备案项目清单
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和验收相关规定摘要
泉州市洛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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