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3105-2500-2018-00012
    • 备注/文号:泉洛司〔2018〕23号
    • 发布机构: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4-01
    关于修订《洛江区司法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洛江公众网 时间:2018-04-02 15:39

    关于修订《洛江区司法局公务用车

    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股(室)、中心,各司法所:

    现将修订后的《洛江区司法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泉州市洛江区司法局

                                 2018年4月1日


    洛江区司法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区司法行政系统警用车辆管理,确保车辆安全运行,维护司法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全部警用车辆(含警用摩托车)。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警用车辆的具体管理。负责办理警用车辆的年检审验、购置保险等有关手续,负责定期对警用车辆的使用、维护情况进行督查,负责管理车辆保养维修等。

    第四条 机关警用车辆原则上实行定人保养,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用车必须事先填写派车单且须经局分管领导签字同意,派车单须写明前往公务地点、入库时间,不得擅自更改地点办理私务,否则后果自负审批后由用车人提交全省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管理服务平台派车审核,由办公室根据派车单统一审核,并归档派车单

    第五条 机关警用车辆调度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因工作需要使用车辆的应提前向办公室预约用车。

    第六条 警用车辆没有执行公务时,必须停放在区政府专用警车停车位,未经同意不得随意在外停放。

    条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各项交通法规,文明行车。执行公务时不得饮用含酒精类(凡是会使人大脑麻醉)的饮料、药物,切实做到“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如驾驶员不遵守交通法规所产生的违章、事故,由其个人负责或视情节严重另行处理。

    条 驾驶员必须定时清洗和保养好车辆,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

    条 警用车辆用油实行油耗定额管理,由驾驶员专人专点加油定期结算开支,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条 警用车辆维修实行审批制。维修前驾驶员须填写维修审批单,注明维修项目和金额,报办公室审批备案,在指定修理厂修理车辆维修报销,须附送维修单及项目清单增设《公务用车特殊情况简明登记表》,记录特殊情况用车登记事由。

    第十条 司法所的警用摩托车原则上归本所管理使用,使用需向所长报备。警用摩托的维修费用由各司法所自行解决。

    第十条 司法所所长是本所警用摩托车的管理责任人。司法所警用车辆由所长统一安排使用,未经所长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用车。擅自用车者,由驾车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所长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同时,追究所长的相关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84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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