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07日)
泉州市洛江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对照《洛江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试行)》,编制《洛江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 “洛江公众信息网”上查阅《指南》,网址是:http://www.qzlj.gov.cn
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区审计局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审计局机构设置、主要职责权限;
●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审计公文;
●审计动态信息;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洛江公众信息网”上公布。
(二)公开形式
1.在“洛江公众信息网”上公开,网址http//www.qzlj.gov.cn。
2.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电视、报纸、杂志等公共媒体公开政务信息。
3.设立信息公告栏公开政务信息:区政府政务公开栏、本局审务公开栏、被审计单位公示栏等。
4.其它形式公开政务信息:资料索取点等。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以上主动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必提出申请,可以直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1. 登入“洛江公众信息网”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 在政务公开栏、办公楼内公示栏、资料获取点获得主动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电视、广播、杂志等媒体获取政府主动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务信息。
(一)区审计局办公室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1、书面申请(包括信函、传真、电报、电子邮件):区审计局信息公开办公室
传真号码:0595—22633665
咨询电话:0595—22633665
电子邮箱: ljsjj@126.com
通信地址:泉州市洛江区政府大楼
邮政编码:362011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夏季)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冬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2、当面申请及咨询:区审计局办公室
如需向区审计局当面申请公开信息或者咨询相关申请事项,可向区审计局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请或咨询。
办公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政府大院后楼516室
(二)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 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洛江公众信息网”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洛江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应填写准确、完整。
2. 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洛江公众信息网”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准确、完整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的处理
1.形式审查
区审计局办公室收到《申请表》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区审计局办公室将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四)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政府信息免费向社会公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区效能办负责组织对全区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电话:0595-22633016)。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