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3117-0101-2021-00013
- 备注/文号:泉洛政文体旅〔2021〕70号
- 发布机构:文体旅游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10-14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水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旅游伴手礼研发工作,打造洛江伴手礼精品,强化“悠游洛江”品牌,推动旅游购物市场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悠游洛江”伴手礼评定活动,请根据要求做好相关征选推荐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征集时间
2021年10月15日—10月30日
二、评选时间、地点
评定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三、主办单位
洛江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四、参赛对象
生产厂家、设计公司、院校以及旅游商品、工艺品设计专业人士和业余爱好者均可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参赛,其中参加过第一、二届“悠游洛江”伴手礼评选的产品不再重复参评。
五、参赛范围及要求
参赛作品为以洛江文化、特产和风情为主要元素进行创意设计,彰显“悠游洛江”品牌特色,兼具实用性及纪念价值的特色产品,包括工艺美术品文化创意品、特色农副产品、特色日用品、旅游休闲品等,要求具有纪念性、创意性、实用性,可作为游客到洛江旅游乐于携带的旅游纪念品或馈赠亲人朋友的礼物,具体参照《泉州伴手礼评定暂行标准》。
六、大赛奖项
本次大赛将评选出优秀伴手礼若干件,授予奖牌并纳入“悠游洛江”伴手礼名录,并在后期相关宣传推介工作中优先考虑。
七、知识产权
1.参赛作品必须是参赛者或参赛单位原创,凡涉及侵权行为的,取消参赛资格,由此引起的法律纠纷由参赛者或参赛单位负完全责任,主办方不承担相关连带法律责任。
2.入围及获奖的作品,参赛方与主办方享有共同的知识产权,主办方有权对作品进行非营利性展示、出版及其他形式的推广、宣传等。
八、活动要求
1.洛江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利用“大美洛江”、“悠游洛江文旅之声”微信公众号进行宣传推广,广泛发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推荐、申报。
2.各乡镇街道负责征集和组织辖区内相关商家积极参与,并对辖区内符合条件商家进行资料收集,指导商家填写《“悠游洛江”伴手礼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汇总后填写《“悠游洛江”伴手礼认定推荐汇总表》(详见附件1),10月30日前一并提交至指定电子邮箱。
3.各乡镇街道通知各辖区内参评商家派一名代表携带拟参加认定的商品一件(套)参与现场认定并做商品介绍(具体时间地点待通知),由洛江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组织专家成立的“悠游洛江”伴手礼评审组根据《标准》对提交申请的商品进行最后认定。
联 系 人:小林
联系电话:22631072
电子邮箱:3315288647@qq.com
附件:1.“悠游洛江”伴手礼认定推荐汇总表
2.“悠游洛江”伴手礼认定申请表
3. 泉州伴手礼认定暂行标准
泉州市洛江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21年10月14日
泉州市洛江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14日印发
附件1 “悠游洛江”伴手礼认定推荐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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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单位(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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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商家名称 |
商品名称 |
代表姓名 |
联系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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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悠游洛江”伴手礼认定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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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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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单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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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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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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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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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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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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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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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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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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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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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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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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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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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料名称 |
辅料名称 |
其它材料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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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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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围绕商品的历史传承、制作工艺、创意特点、本土特色、商品自身特色、经典传说等方面描述,可另附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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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泉州伴手礼认定暂行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伴手礼是旅游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伴手礼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规范泉州伴手礼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广泉州伴手礼品牌形象,提高其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市旅游购物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泉州伴手礼,是指本地企业主要针对旅游购物或礼品市场研发、生产和销售,具有泉州地方特色,并不以消费者就地使用为主要目的,同时能够满足消费者购物留念、赠予需求和传播泉州旅游形象等多重功能的、便于携带和储存的、经认定的旅游购物品。
泉州伴手礼分为五大类:农特产品、地方名点、传统工艺品、文创商品、优势产业产品。
1、农特产品:指出产于泉州本地、品质优异的农林产品或加工品,包括生鲜农副产品和农副产品加工品两个亚类,如龙眼、荔枝、芦柑,以及香醋、茶、米粉、茶饼、茶饮料等。
2、地方名点:指便于携带和保存,富有泉州特色的点心美食,通常为能够直接食用,或经过简单加热即可食用的食品,包括糕点、糍粑、酥糖、干果、蜜饯、豆制品、炒货等类型。
3、传统工艺品:指富有地方文化特色和文化精神,具有独特制作工艺、技艺、传承历史和艺术内涵的工艺美术品,包括陶艺品、雕艺品、铁艺品、编织品、漆器、锡器、木偶及传统民俗服饰等类型。
4、文创商品:指既具有鲜明地方特色,又紧跟时代潮流,并融入现代科技元素,运用现代创意理念,打造出的具有一定文化内涵、艺术价值、美学意蕴的工艺品,包括以本土工艺、技艺、材料等为手段表现新的内容的工艺品,以及以现代科技手段和艺术形式为手段表现泉州文化风格、历史传承、民俗民风的工艺品,如各种地方文化邮品、创意公仔等。
5、优势产业产品:指依托泉州服装、鞋帽、伞具、食品、石材等优势产业品牌,突出原产地元素制作的相关产品,包括食品、鞋服、雨伞、篾香等类型。
第三条 泉州旅游协会成立泉州伴手礼认定委员会(简称认定委),负责泉州伴手礼的评价、认定和管理工作,包括:
(一)提出扶持泉州伴手礼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向有关部门建议;
(二)受理泉州伴手礼申报;
(三)组织对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查及产品检验,并拟定入选名单。
认定委设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和成员,由旅游主管部门人员、旅游商品专家、旅游院校相关学者、媒体记者和导游构成。
第四条 泉州伴手礼认定坚持企业自愿申请,按照平等、择优、公开,市场评价与质量安全评价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认定免费。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泉州伴手礼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一般要件
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证照;从事食品生产的,必须持有相应的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
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以及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检测设备,产品必须按标准组织生产。
具有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相应人员、有健全的质量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防护措施。
(二)特殊要件
符合第二条相关伴手礼要求,同时要求包装简洁、个性、美观、便于携带,保质期在48小时以上。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泉州伴手礼:
(一)近2年内在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中,产品质量被判为不合格或因严重质量违法行为受到查处的;
(二)产品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尚未获得相应证书的;
(三)消费者对产品质量、计量以及价格等问题反映强烈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章 申请和认定
第七条 凡申请泉州伴手礼认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填写《泉州伴手礼认定申请表》(纸质版一份,需加盖公司公章;电子版一份),向属地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商品实物一件(认定结束后归还);
(二)一张以上申请商品实物独照(电子版);
(三)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注册商标证明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公司公章;
(四)不同行业企业需按行业规定提交相关行业有效证件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公司公章。食品行业必须提供经法定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检测报告(一年内);
(五)企业申请商品可以以单一产品或系列产品进行申请,系列产品需将系列中产品一一列明;
(六)认定后的新增产品(无论单一或系列增加)需另行申请;
(七)其他有必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认定依据企业提供的第七条所列材料,结合企业实物展示、现场介绍和专家实地核查;实地核查,重点核查申报企业的运行情况、申报产品的监督抽查情况、产品的性能指标、消费者投诉情况以及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等。
第九条 属地旅游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将推荐商品信息提交认定委进行认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退回申请人。
认定委定期组织专家对属地旅游主管部门上报的产品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泉州伴手礼认定名单。
第四章 发证和公布
第十条 泉州伴手礼实行单一认定制度,即一家企业一个产品拥有一个认定序号,同类包装的系列产品视同为认定产品。
第十一条 通过认定,产品将列入泉州伴手礼名录,认定委颁发相应认定证书或牌匾。从证书颁发之日起,认定生效,有效期3年,有效期内,商家可以根据《泉州伴手礼标志使用暂行办法》申请使用相关标识和字样。有效期满前3个月,商家应重新提出申请认定,并经认定委评审通过后,相关标识和字样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认定委在相关媒介公布泉州伴手礼名录及相应生产企业、产品名称、规格、样照、认定序号等。
第五章 取消与终止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泉州伴手礼认定:
(一)申请信息被确认不真实或隐瞒应予以说明重要情况的;
(二)比较普遍地发生产品质量问题的;
(三)被发现有较大安全隐患,或已因安全问题造成健康、环境等损害的;
(四)引起重大质量投诉,或被认定为应由该商品的生产企业承担主要责任的;
(五)在获得认定公示后,部分丧失或降低其所具备标准的,给予取消认定并对外公告。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泉州伴手礼认定:
(一)已停止或基本停止生产、销售的。
(二)预期的生产条件和市场前景已不存在的。
(三)已明显发生变化而成为新品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的。
(四)有效期满后未被认定委重新认定通过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认定委设立投诉电话、网站,接受消费者监督和投诉。认定委将加强对获得泉州伴手礼认定的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不定期采取部分抽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认定商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获得泉州伴手礼认定的生产企业,应在产品的铭牌、标签、包装、说明书、装潢和广告宣传中使用泉州伴手礼字样和标识。
第十七条 泉州伴手礼认定标识只能使用在被认定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认定的产品,不得冒用标识;被取消或终止认定、超过有效期未被重新认定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标识。
第十八条 对获得认定的,若在有效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反映强烈、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的,或出现其他不符合相关认定标准要求的,由认定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认定委予以撤销泉州伴手礼认定,收回证书,停止企业使用相关认定字样和标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泉州伴手礼标识由认定委统一设计,并申请注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泉州旅游协会
2014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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