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3100-0200-2018-0004
    • 备注/文号:泉洛政文〔2018〕6号
    • 发布机构:区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1-23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石墨烯产业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
    来源:洛江公众网 时间:2018-02-01 15:27


    泉洛政文〔2018〕6号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

    石墨烯产业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快石墨烯产业发展的六条措施》已于2017年12月20日经第十一次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3日    

    关于加快石墨烯产业发展的六条措施

     

    发展石墨烯产业,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具体举措,对推进我区产业转型升级、增强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意义。为促进我区石墨烯产业加快发展,经区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措施:

    一、设立石墨烯产业专项资金

    1.区财政在区本级扶持企业专项资金中设立石墨烯产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支持石墨烯龙头骨干企业发展、石墨烯规模化制备和产业化应用关键技术研发、终端产品应用示范推广等。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2.对注册在我区并在我区进行石墨烯领域研发及产业化的企业,开展石墨烯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用于补助我区企业石墨烯专利权质押贷款所支付的利息。贴息比例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0%,低于基准利率的以实际利率的40%为准,贴息时间从计算贴息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每年享受贴息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石墨烯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由区财政在石墨烯产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科技局、金融办

    二、支持企业用地及购租闲置厂房用于实施石墨烯项目

    1.对企业在区内购买发展用地用于实施石墨烯制备或应用生产项目的,优先推荐纳入省重点项目,按相关政策实行地价优惠。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国土资源分局

    2.企业购置辖区闲置用房用于实施石墨烯制备或应用生产项目的,企业正式投产后,以实际购置用房面积按照每平方米240元予以一次性补贴,单家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责任单位:区经信局、住建局、财政局,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

    3.企业租赁辖区闲置厂房用于实施石墨烯制备或应用生产项目的,租赁第一年(指企业开始租赁之日起的完整年度)给予按厂房实际租赁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10元的补贴(其中街道不超过10元,乡镇不超过7元;若租赁价格低于地段的补贴标准,按实际价格补贴);第二年按第一年补贴标准的60%每月给予补贴;第三年按第一年补贴标准的40%每月给予补贴;单家企业每年该项补贴不超过250万元。租金以税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税票为依据。

    责任单位:区经信局、住建局、财政局,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

    三、实施经营贡献奖励

    支持企业在我区新建石墨烯产业项目。对在我区新建石墨烯产业项目,且项目主体为注册在我区、具备项目独立核算能力的法人企业,对其石墨烯产业项目予以经营贡献奖励:年度税收首超200万元(含200万元)的,按企业所得税形成区级既得财力的50%予以奖励;年度税收首超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企业所得税形成区级既得财力的60%予以奖励;年度税收首超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企业所得税形成区级既得财力的70%予以奖励。

    企业同一年度税收同时达到多个级别首超标准的,按最高级别首超标准奖励。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四、支持企业开展石墨烯研究及应用开发

    1.支持辖区企业开展石墨烯领域技术研究、应用开发及产业化生产。对取得成果的石墨烯领域技术研究、应用开发及产业化项目,由区科技局、经信局组织专家组按年度开展石墨烯示范项目评选,每年评选示范项目数量5个;对通过评选的示范项目,每个项目给予2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经信局、发改局

    2.支持重大平台载体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建设石墨烯产业领域的创业平台,创业平台(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建石墨烯发展研发中心,对新认定的各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在执行《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若干意见》(泉洛政文2017〕134号)相应奖励的基础上,奖励标准上浮50%,即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45万元、15万元、7.5万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发改局、经信局

    3.加强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对辖区内石墨烯领域研发及产业化企业经认定的市级第一、二层次人才,分别提供150平方米、12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人才周转房用于居住,工作服务满5年及以上的,按照相关规定可办理产权过户至名下。

    责任单位:区住建局、人才办、人社局、科技局、经信局

    对辖区内石墨烯领域研发及产业化企业经认定的泉州市高层次人才,从正式认定的第2年起,按其前一年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形成既得财力区级留成部分的100%予以奖励。

    责任单位:区人才办、人社局、财政局、地税局、科技局、经信局

    五、制定石墨烯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

    衔接国家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政策,鼓励支持辖区内石墨烯企业参保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参保费用在国家、省、市相应补助的基础上,由区财政按照企业应付部分的50%比例予以补助,对单家企业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责任单位:区经信局、金融办、财政局

    六、支持产业品牌影响力提升

    积极支持辖区企业、科研机构参加或举办高水平、国际性的石墨烯产业论坛、展会和全球石墨烯创新创业大赛。对组织承办省级及以上专业会议、产业论坛、创新创业大赛等重大活动的单位,区政府按实际支出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财政局、科技局、商务局

    附则

    1.本措施由区发改局、科技局、经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具体兑现细则由各责任单位组织制定。

    2.本政策扶持项目为在我区区域内的石墨烯领域技术研究、制备或应用产业项目,扶持企业为注册在我区的石墨烯领域研发及产业化企业。本政策扶持对象的资格认定由区科技局、发改局、经信局联合组织或聘请专业第三方进行。

    3.对石墨烯产业起龙头作用的重大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重点支持。

    4.对同时符合我区出台的两种或两种以上奖励标准的同一类别奖励,以最高标准执行;同一类别奖励不施行重复奖励。

    5.本措施执行期自2018年2月22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21日有关奖励石墨烯产业发展的措施参照本措施执行。


                             

    抄送:区委办,区委各部门,省市驻洛各单位,各群团组织。

          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监察委,区法院,区检察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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