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3100-0200-2018-0005
    • 备注/文号:泉洛政文〔2018〕20号
    • 发布机构:区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3-09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洛江公众网 时间:2018-03-21 09:12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提高我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按照“严管严控、精准服务、提高效能”的目标要求,减少和避免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行为,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闽财建2013〕27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6〕151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6〕175号)、《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泉财建2016〕31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按照“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原则从严控制项目投资。

    二、工程预算超概算的、工程结算超预算的项目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前,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工程造价评审(审核),同时停止拨付财政性资金,并对由此造成工期拖延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主管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三、我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审核)工作由区财政局(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会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重点审查工程招标文件、工程量及各项费用的计取、合同协议、施工变更签证、人工和材料价差、工程索赔等。区财政局参照省市做法,建立助审机构名录库,采取随机抽取办法委托助审机构协助开展评审(审核)工作。

    四、为优化工程财政投资评审的审批环节,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审核)工作效率,以下类型的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评审(审核)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主管部门可自行组织评审(审核),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评审(审核),并将评审(审核)结果纳入竣工财务决算一并批复。

    1.未经发改部门立项审批的项目。

    2.未经财政部门审核预算价的结算项目。

    3.单项建安工程预、结算送审造价在200万元以内(不含200万元)项目评审(审核)。

    4.委托代建的电力、有线电视、燃气、供水等专业管线项目。该类项目由建设单位审查项目预算后按程序委托管线管理部门(公司)组织实施,待项目竣工验收后按代建协议约定按实办理结算。

    5.概算内单独批复投资额度、通过政府采购设备、货物等项目。

    6.项目投资概算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内且财政资金包干补助比例低于20%的建设项目。

    五、承担工程预、结算评审(审核)的单位(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要建立评审质量内控制度,严格按照经备案的工程中标合同条款约定,遵循国家、省及市工程造价的计价规则和行业规范,按时间要求及时出具评审(审核)报告,对其评审(审核)结果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1.指定专人收件。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评审(审核)涉及资料多,为提高评审工作效率,应统一收件目录,一次性告知送审单位,同时指定专人指导和做好送审资料的收集登记工作,减少人为退件

    2.规范工程变更资料文件。对纳入竣工价款结算的设计变更应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设计变更签证资料各要素要完整齐全,且需连续编号装订成册,设计变更文件需要相关专业的设计人员签字和加盖专用章,并盖有设计单位的出图专用章,若有改动需加盖公章(或校对章)确认,方可纳入工程价款结算,以减少审核人员的自由裁量权。

    3.建立集体会商制度。重大设计变更工程量计算和取费的审核调整,评审机构要形成集体会商纪要增加评审透明度,并在评审报告中予以披露,提高评审公信力。

    六、建立评审环节流转工程台账。各有关单位要从施工单位报送→建设单位初审→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开展评审→区财政局审批等各环节登记台账,建立倒查追溯机制,推动落实工作人员履职尽责,提高工作效能。

    七、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对不负责任、故意拖延评审进度或差错率高于±3%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列入黑名单,不得再在洛江辖区从事相关业务,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使用财政资金或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和管理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区级政府投资融资主体)等建设管理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1.按评审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供或补充评审所需资料及相关证明,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2.配合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执行评审结果。

    3.属一级预算单位或各级政府投融资主体的,同时履行项目主管单位职责。

    九、为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工作。凡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并符合有关要求的区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均应按《泉州市洛江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送审资料要求》(详见附件)申请评审。

    十、本通知自2018年4月7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区政府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泉州市洛江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送审资料要求

     (预算审核)

              2.泉州市洛江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送审资料要求

            (结算审核)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

    2018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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