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3100-0200-2018-0006
    • 备注/文号:泉洛政文〔2018〕31号
    • 发布机构:区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4-15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和规范洛江区国土资源行政案件执行工作的通知
    来源:洛江公众网 时间:2018-04-27 16:38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推进国土资源行政案件审查和执行工作,进一步有效制止违法占地行为,全面推进国土资源领域非法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依法严格处置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高法〔2016〕236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中期卫片执法整改及查处工作执行到位认定办法(试行)》《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转发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和规范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18〕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推进和规范我区国土资源行政案件执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以及没收违法建筑物、责令交出土地”等行政处罚的执行适用本通知;对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涉及金钱给付义务行政处罚的执行,仍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土地非诉行政案件,按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由违法行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实施。

    三、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裁执分离”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违法行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裁定书指定的期限内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执行,并向人民法院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反馈执行结果。

    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没收违法土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后,若当事人主动积极配合没收的土地行政案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查处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属地管理原则,直接移交违法行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管理和处置。

    五、给予“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填写《非法财物移交书》,连同《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移交给违法行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拆除或保留,并将相关处置意见于三个月内报送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决定拆除的,由违法行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决定保留的,违法行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完善相关手续,消除违法状态,按照《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属国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洛政办〔2016〕127号)进行处置,如上述文件未明确规定的可按照以下几种方式处置:(1)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审批手续后,依法对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一并作价评估)组织公开出让;(2)经有关评估机构评估后,由原违法用地单位或个人购回;(3)安排给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全资公司或公益性单位使用。

    六、本通知实施前,已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依法没收违法土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已主动积极配合没收的,参照本通知第四条执行。

    七、本通知自2018年5月15日起施行,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当事人不予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案件“裁执分离”工作流程图

            2.当事人积极配合没收未移送法院的国土资源行政案件执行工作流程图

    1.当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5日 


       

    附件1

    当事人不予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

    非诉行政案件“裁执分离”工作流程图

    附件2

    当事人积极配合没收未移送法院的国土

    资源行政案件执行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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