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3101-0200-2018-0007
    • 备注/文号:泉洛政办〔2018〕50号
    • 发布机构:区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5-14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洛江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报酬补充规定的通知
    来源:洛江公众网 时间:2018-05-25 10:25


    泉洛政办〔2018〕50号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洛江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报酬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报酬管理工作,根据《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江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洛政办〔2017〕130号)关于兼职法律顾问报酬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6〕101号)文件精神,结合《泉州市洛江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聘用合同》和一段时间以来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工作运行实际情况,就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报酬补充规定如下:

    一、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每年基础服务费人民1000元,其服务内容为:

    1.协助区政府了解、解读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的规范性文件;

    2.接受区政府的口头或书面的法律咨询,为区政府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3.每年以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区政府常务会、区长办公会、专题会、协调会等共一次;

    4.每年参加二次区委及区政府主要领导的接访活动;

    5.参加处理区政府其他突发、临时性法律事务。

    二、每年以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区政府常务会、区长办公会、专题会、协调会等共一次以上的,每参加一次,按难易复杂程度及参与时间以1000元至2000元支付费用,要求出具法律意见的,不另行支付费用。

    三、参与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重要项目、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的法律论证、法律评估提出法律意见,按难易复杂程度,每份法律意见按1000元至2000元支付费用。

    四、草拟、论证、修改、审查各类合同及有关法律文书,按难易程度及双方协商的结果,以每份2000元至5000元支付费用。

    五、代理区政府诉讼案件,参照《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6〕101号)的规定,实行一事一议,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与承办法律顾问商定,按照案件委托合同相关约定支付。

    六、参与区政府行政复议、仲裁、调解等非诉讼案件及其他重大事件处理,根据工作量、处理难度,结合处理效果,参照行政案件收费标准,实行一事一议,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与承办法律顾问商定,按照委托合同相关约定支付费用。

    七、开展必要的法律讲座,根据财务制度规定支付费用。

    八、因办理其他涉法事务,按实际需要及相关合同约定支付。

    九、本补充规定自2018年6月14日开始执行,2017年8月9日起至2018年6月13日有关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工作报酬参照本补充规定执行,其他有关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报酬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此份为准。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4日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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