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3100-0200-2018-00012
    • 备注/文号:泉洛政文〔2018〕89号
    • 发布机构:区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8-11-19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氧化锆陶瓷、3D玻璃等新材料加工产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措施的通知
    来源:洛江公众网 时间:2018-12-03 15:46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泉州市委十二届七次全会提出的“贯通产业链条、拉开新产业板块”和“追踪氧化锆新材料、制定专项政策、抢抓全产业链”精神,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产业龙头企业和高成长企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意见》(泉政办〔2018〕 66号)要求,结合洛江在氧化锆新材料钻攻中心加工、手机背板等产业的基础和优势,实现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做大做强洛江工业经济规模和质量,特制定鼓励支持氧化锆陶瓷、3D玻璃等新材料加工产业龙头企业发展措施:

    一、激励产业龙头企业快速发展

    鼓励产业龙头企业加快项目投建投产,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市场等环节竞争优势,进一步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对年度工业产值超过10亿元且年增速达15%以上的产业龙头企业,前3个年度按企业当年度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第4、5个年度按企业当年度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经信局、税务局

    二、支持产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

    引导支持产业龙头企业围绕增资扩产、改造升级等方面建设实施项目,积极做大总量,做大规模,实现高质量发展。对产业龙头企业年度工业产值首次超过15亿元、20亿元,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区经信局、财政局

    三、鼓励企业引进高级管理人员

    落实人才“港湾计划”,完善企业“引才、留才、惜才”机制,帮助企业培养一批高素质人才队伍。对年度工业产值超过10亿元且增速达15%以上的产业龙头企业,对其年薪水平达到我区上一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倍及以上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可参照区级高层次人才奖励办法,按当年度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所需费用由区人才专项资金列支。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委人才办、区税务局、财政局

    四、附则

    1.本措施由区经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2.本措施适用企业为从事氧化锆陶瓷、3D玻璃等新材料加工生产的独立法人企业,所涉及的企业产值以统计部门核定为准。

    3.享受本措施奖励资金的企业在前两个年度的产值、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稳步增长;企业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和的增速不低于企业产值增速。

    4.已享受本措施“激励产业龙头企业快速发展”条款奖励,不再享受省、市与此相关扶持政策区级配套资金以及本措施以外的区级其他扶持政策规定。

    5.本措施中“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法》第216条第一项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6.企业在本措施有效期内违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并被处罚的,取消当年度资金补贴和奖励。企业5年内搬离本辖区的,收回所有奖励资金。

    7.本措施执行期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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