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30101-0200-2020-00010
    • 备注/文号:泉洛政办〔2020〕30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0-10-09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0-10-09 14:51

     

    泉洛政办〔2020〕30号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实现平稳健康发展,经区政府同意,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畅通产业链条

    (一)强化产业链协作配套。聚焦机械装备等主导产业链,围绕龙头企业上下游产业增强专业化协作配套能力。组织争取市级产业集群协作配套补助资金,依据龙头企业协作配套销售额或委托加工费、中小企业为龙头企业配套加工产值或加工费的一定比例,在市级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区级再按市级补助资金的30%给予叠加补助。(责任单位:区工信局、财政局)

    (二)加大产业招商力度。提高招商工作的精准性,强化招商工作的联动性,大力开展产业链招商,对接引进一批产业协同配套、区域协同发展重点项目,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或2亿美元的重大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重点保证。(责任单位:区招商办、发改局、商务局、工信局、科技局、住建局、卫健局、教育局、财政局)

    二、帮扶纾困解难

    (三)落实减免税费。2020年继续执行下调增值税税率和企业养老保险费率等制度。至2020年底,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公共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娱乐、文化体育等服务增值税,减免民航发展基金、港口建设费。不动产出租方减免同一服务业小微企业2020年上半年至少三个月租金,帮助其渡过疫情难关的,可以申请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医保分局、财政局、税务局)

    (四)延缓缴费期限。2020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限延至2020年10月底。对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再延长至2021年3月底,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应延尽延,对其他困难企业贷款协商延期。(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医保分局、金融办)

    (五)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降低工商业(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电价5%政策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适当放宽认定条件,放宽企业稳岗返还标准,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全额返还;对受疫情影响,暂时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延至2020年底。支持企业对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证书,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中小微企业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的,2020年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至2020年6月底,对承租国有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免收1个月租金、减半收取2个月租金,服务业小微企业免除上半年3个月租金。(责任单位:洛江供电服务中心、区发改局、人社局、财政局、国资办)

    (六)加大清理拖欠企业账款力度。各乡镇(街道)、区直部门、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依法依规条件下优先支付与中小企业的往来账款。对因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方面未组织项目验收和开展财政审核审计等原因造成拖欠的,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快项目验收和财政审核审计进度,切实提高清偿率。各乡镇(街道)应及时支付企业征迁补偿款。(责任单位:区清欠办、财政局、住建局、国资办、人社局、发改局)

    (七)推行金融帮扶“直通车”。对经营困难的企业直接介入协调,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暂时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坚决贯彻落实省政府“五不”要求,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不随意压缩贷款规模和授信额度,不随意调降贷款分类标准,适当提高中小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提高新发放贷款中的“首贷户”、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和无还本续贷业务比重;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进一步压降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工信局、科技局、商务局、驻洛各银行业机构)

    (八)支持企业融资可得性。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大力推广“金服云”、泉州小微金融服务平台等线上融资平台,引导企业通过线上申请,银行通过线上审批,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同时,充分发挥平台作用,通过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平台申请等方式,积极对接首期100亿元贷款额度的省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资金,支持受疫情影响暂时受困企业获得优惠贷款利率,及时纾解中小企业面临的暂时流动性困难,缓解民营和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慢问题。加快推动“银税互动”“助保贷”“科创贷”等政银合作项目做大规模。不断加强政银企合作力度,开展形式多样、针对性强的银企对接活动,促进银企需求精准有效对接。(责任单位:区财政局、金融办、工信局、科技局、商务局、文体旅游局、农水局)

    三、加大企业支持

    (九)加大盘活闲置工业厂房支持力度。2020年以来新引进入驻闲置厂房的工业企业,入驻当年度对区级及以上财政贡献超过500万元,按企业当年度区级财政贡献留成部分的100%予以奖励,如企业在入驻的第二、三个年度对区级及以上财政贡献分别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再按照企业当年度区级财政贡献留成部分的60%、40%予以奖励;入驻当年度对区级及以上财政贡献超过300万元,按企业当年度区级财政贡献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如企业在入驻的第二、三个年度对区级及以上财政贡献分别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再按照企业当年度区级财政贡献留成部分的30%、20%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区财政局、税务局)

    (十)支持创业创新。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梯度培育和奖励机制,每年择优遴选一批科技型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实行动态管理、分类培养、精准支持。支持纳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中小企业享受最低2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省、市、区财政按4:3:3比例分摊);对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中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补助(省、市、区财政按4:3:3比例分摊);对未入选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但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遴选一批成长速度快、经济效益好、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制造业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引导瞪羚企业走高质量、高效益、可持续的发展道路;对列入市级瞪羚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只可享受一次。弘扬企业家精神,表彰突出贡献企业家。(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财政局、工商联)

    (十一)引导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个转企”)。简化“个转企”程序。按照“一注一开”的原则和程序同时办理,申请注销登记时,免予提交清税证明。对“个转企”的小微企业给予不低于5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账证不健全的转型企业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实行核定征收;“个转企”过程中,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时,投资主体、经营范围不变,且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住建局、税务局)

    (十二)推动小微企业上规模(“小升规”“下转上”)。加强对小微企业的扶持服务,协调解决其发展中遇到的困难问题,推动小微企业加快成长为规模企业,培育经济新增长点。对2019年以来新增纳入我区统计部门联网直报且存续期至少1年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5万元,并按照企业入库第二年区级财政贡献比前一年新增部分的80%给予奖励。对新增纳入我区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入库当年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5万元,并按照其当年度区级财政贡献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上述奖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分别由区工信局、商务局、发改局组织兑现,单家企业仅可享受一次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商务局、发改局、统计局、财政局、税务局)

    (十三)推动规上企业股份制改造(“规改股”)。每年滚动筛选一批条件成熟、成长性较好的企业,作为挂牌、上市后备企业,通过组织专题培训、专家上门指导、融资对接、资金奖励、“一企一策”协调解决问题等措施推动企业加快改制挂牌上市步伐。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制时,因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在其税款全部缴纳并成功挂牌、上市后,区级财政贡献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纳税人。(责任单位:区金融办、财政局、税务局)

    (十四)推动企业上市融资(“股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挂牌的,区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在海峡股权泉州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区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上市后备企业按规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申报材料获中国证监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受理并在境内成功上市首发股票,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上市募集资金50%以上投入我区的,区财政给予250万元奖励。对我区首家在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后备企业再给予100万元奖励,第二家再给予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金融办、财政局)

    (十五)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对新认定的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省、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区级再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制造业单项冠军和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在省、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区级再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省级智能制造企业试点示范、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智能制造装备的装备产品、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的企业,在省、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区级再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信局、财政局)

    (十六)加大智能装备产业人才服务保障。辖区智能装备企业年纳税高于500万元(含)、不足1000万元的,每年予以该企业1个在我区义务教育阶段自主选择有剩余学位的公办学校名额;年纳税高于1000万元(含)的,每年予以该企业2个在我区义务教育阶段自主选择有剩余学位的公办学校名额。名额用于照顾企业内部经认定的市级第一至七层次人才(含高级管理人才)直系亲属子女义务教育。(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委人才办,区人社局、工信局、财政局、税务局)

    四、强化数字经济产业支撑作用

    (十七)支持物联网示范应用项目。支持技术服务提供企业运用物联网技术在工业制造、农业生产、智慧物流、数字家庭、食品安全等领域开展实用性强、创新突出的物联网融合创新示范应用。对获得省级物联网示范应用项目,在省级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区级再按省级补助资金的5%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区数字办、工信局、发改局、农水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科技局)

    (十八)推动人工智能示范应用。支持人工智能技术服务提供企业与行业应用单位开展“1+1”深度合作,重点在智能制造、智能医疗、智能教育、智能交通、智能商务、智慧城市等开展示范应用。对获得省级人工智能示范应用项目,在省级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区级再按省级补助资金的5%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区数字办、科技局、发改局、工信局、卫健局、教育局、住建局、商务局、城管局)

    (十九)支持5G示范应用。聚焦工业互联网、无人驾驶、远程医疗、超高清视频、线上展览展示、在线教育等领域,支持技术服务提供企业建设具有典型示范和引领带动作用的基于5G网络示范应用项目。对获得省级5G示范应用项目,在省级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区级再按省级补助资金的5%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区数字办、发改局、科技局、工信局、卫健局、商务局、教育局)

    (二十)推动服务型制造发展。鼓励传统优势产业由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发展,培育一批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示范平台,在省、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区级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之后每晋升一个等级按补差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发改局)

    五、扶持壮大汽车服务业

    (二十一)实施经营贡献奖励。对汽车售前、售中、售后三方面服务的企业,包括汽车4S店、二手车交易、汽车超市、汽车租赁、汽车电子商务、汽车美容保养、汽车金融和保险、中介机构,以及延伸至汽车俱乐部、汽车文化娱乐等汽车服务为主题的配套企业(以下简称“汽车服务业企业”)。(1)对新入驻我区的(指建成后投入经营并开始在我区纳税,含迁建),年度财政贡献首次达100万元及以上的,按当年度区级财政贡献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2)对连续2年财政贡献超过100万且当年度较前一年度财政贡献有新增的,按其当年度增量部分区级财政贡献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财政局、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税务局)

    六、强化服务保障

    (二十二)强化组织领导和氛围营造。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各级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部署,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大统筹协调和服务力度,在政策、融资、营商环境等方面主动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社交平台,宣传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形成有利于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社会舆论环境。

    (二十三)发挥协调机制作用。充分发挥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协调机制作用,定期会商研究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二十四)强化贯彻落实。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要将认真结合工作职责,逐条对照抓好本方案的贯彻落实,落实情况于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报送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其他

    (二十五)各有关单位可结合实际,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兑现规定或通知文件。

    (二十六)原有政策规定与本方案有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对同时符合我区出台的两种或两种以上奖励标准的同一类别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奖励。

    (二十七)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所涉及的资金奖补政策适用年限为2020年至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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