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30101-0200-2020-00012
    • 备注/文号:泉洛政办〔2020〕3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0-11-03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九条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0-11-11 14:44

     

    泉洛政办〔2020〕32号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

    建筑保护利用九条措施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0〕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组织文化遗产全面普查。在现有普查及申报认定的基础上,组织新一轮区级文化遗产普查,将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建筑艺术价值、科学技术价值或其他特色价值的建筑列入区级“单体保护”名录,如名人故居、红色记忆的房屋、侨领侨迹的番仔楼等;将文化遗产特别丰富、古建筑集中成片分布的重点区域列入区级“区域保护”名录,如洛阳古桥周边区域、马甲凤栖杜氏民居区域、罗溪紫云黄氏民居区域等;争取将区级的“单体保护”和“区域保护”建筑申报列入市级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或传统村落予以认定公布。

    二、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结合全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摸排出全区50年以上的房屋达3380栋,此次需以村级为单位对辖区内50年以上的房屋进行专项建档。在实施旧城更新改造、组织项目建设和开展征地拆迁前,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区风貌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风貌办”)对涉及的50年以上建筑进行甄别、评估论证和提出保护措施,对未经区风貌办甄别、评估的房屋,不得做出房屋征收决定。

    三、完善文化遗产保护管控。在城乡建设过程中,尤其是涉及成片开发建设项目时,要充分听取区风貌办和文化遗产保护专业机构意见,将文化遗产保护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建设项目涉及历史文化保护资源的,要将保护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在方案评审时,需充分听取区风貌办意见。

    四、落实文化资源评估监测。对辖区内已公布的各级文物单位、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等,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日常巡查、安全隐患处置等,区风貌办要组织定期检查和跟踪监测,对发现保护不力的行为要及时督促责任单位实施整改。

    五、做好传统构件回收利用好。在片区改造过程中,各项目业主单位(或项目征迁工作指挥部)与拆除单位签订拆除合同时,应要求拆除单位无偿收集和回收被拆房屋上有价值的传统构件。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提供专门场所存放被拆除房屋的传统构件,防止被盗、流失或损毁。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传统构件偷盗和违法贩卖行为。

    六、探索文化资源活化利用。在保护和管理好各级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同时,要将文化遗产保护融入城乡建设发展大局,增强城乡文化底蕴,保护传承历史文脉。各乡镇(街道)要在满足房屋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将区域内的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予以多方式活化利用,如改造成公共图书馆、茶室、南音室、家风馆等。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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