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操作流程
(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 年5 月1 日实行。为扎实做好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依据《条例》规定,结合区政府办公室现行办文流程,特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流程。
一、制作类信息主动公开流程
(一)公文类政府信息。此类信息特指由区政府办公室各科室或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拟稿的,以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或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
1、拟稿(提出公开属性的初步意见)
拟稿人在“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单”上,依据《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选择公文的公开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三种。由业务部门拟稿的,业务部门必需选择公文的公开类型。选择“不公开”的,要在“不公开理由”栏标明理由。
2、审核(同时审核公开属性)
主办单位领导审稿,并审核公开类型。
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主办单位认为需要经区政府信息公开办把关的,由主办单位领导签送给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审核。
区政府信息公开办提出审查意见,并送区政府办公室综合股会稿后按程序继续办理。
3、签发(审定公开属性)
区政府领导或区政府办公室领导审签后,按相关程序办理印发。
4、发布(发布主动公开类信息)
①网站发布。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分别按照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进行汇总,编制索引目录,整理生成主动公开信息相关要素,并自发文起20 个工作日内直接在“洛江公众信息网”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上发布。
②移交区档案馆公开。主办单位将需主动公开的文件报送1 份至公开办,由公开办自发文起20 个工作日内移交区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
(二)非公文类的政府信息。此类信息特指各单位在履职过程中制作非公文类的政府信息。
1、拟稿
拟稿人在拟稿时同时提出公开属性的意见。
2、审核
主办单位领导审稿,并审核公开类型。
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主办单位领导认为需要经区政府信息公开办把关的,由主办单位领导签送给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审核。
区政府信息公开办提出审查意见,并送主办单位按程序继续办理。
3、签发
区政府领导或区政府办公室领导签发。
4、发布
区政府信息公开办整理生成主动公开信息相关要素,直接在“洛江公众信息网”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上发布。
二、获取保存类信息主动公开流程
此类信息特指本办获取的公文类政府信息。
1、分类整理。本办秘书股按照《条例》规定分类整理上级下发、下级上报的文件和保存超过保密期限的现行文件,并提出应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及超过保密期限应公开的文件清单。
2、审核
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公开类型。
3、审定
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公开类型。
4、发布
①由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分别按照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进行汇总,编制索引目录,并整理生成主动公开信息相关要素,在20 个工作日内直接在“洛江公众信息网”的“政府信息公开” 栏目上发布。
②如发文单位已在网上公开的,由公开办在“洛江公众信息网”相关栏目建立链接指向该网页,或提取在“洛江公众网”相关网页直接公开。
三、有关业务和操作可参照《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操作说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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