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费的缴交比例是多少?
 《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八条规定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但本人自愿缴纳的除外。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参保负担。我省从2017年1月1日起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总费率为3%降到1%,即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具体比例为:用人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