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福建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费用不得从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1)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2)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3)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属于物业服务内容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和养护费用; (4)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修复费用; (5)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规定,明确由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