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住房保障资格、要求腾退保障性住房的情形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88 号)

第三条第(五)款 健全退出机制。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应当按市场价格交纳租金。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家庭轮候阶段住房、收入、资产变化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及时取消其配售资格;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可以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泉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规定》(2012年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第十一条 (一)以虚报或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已分配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即予取消本次分配资格,并将其不良信用情况记录存档。对通过弄虚作假获得住房保障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出已分配的保障性住房,注销购房、承租合同,收回住房(属配售的保障性住房,按原购买价收回住房,装修费用不予补偿,下同),并取消其在 5 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二)承租人累计 6 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拒不腾退的,保障性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

(三)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建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由保障性住房产权所有部门或单位收回或者原价回购保障性住房:

1.违规出售、出租、出借或者擅自调换已分配的保障性住房;

2.改变已分配的保障性住房用途,拒不整改的;

3.破坏已分配的保障性住房,拒不整改的;

4.在已分配的保障性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查证属实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已分配的保障性住房的。

(四)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家庭,其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住房保障条件的或是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再符合续租条件的,应当在3个月内腾退(经济适用住房按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办理退出)。尚未取得其他住房的家庭,逾期不腾退的,应当按市场价格交纳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