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江区消防救援大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来源:洛江新闻网 时间:2023-02-28 09:58 浏览量:1

  消防器材,好似千家万户的守护者,也是消防员的“战友”。它的完好有效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但一些单位负责人却置若罔闻,最终为自己招来“行政处罚”。

  近日,洛江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泉州荣高置业有限公司宿舍楼B大部分安全疏散指示灯不亮,存在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为严肃法律法规,消除消防违法行为,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闽消〔2021〕188号)之规定,依法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1000元整,并要求该公司责任人限期整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  

   

  该公司责任人表示一定吸取本次教训,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学习,提高消防安全和法律意识,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公司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不再发生消防违法行为。

  警醒!以下事故皆与消防器材未保持完好有关

  消防栓被焊死

  2022年7月26日19时53分,位于丰台区芳群园1区4号楼10层西南侧楼道,一电动车起火引燃周边杂物,过火面积1平米。由于该居民住宅楼内的消防栓被焊死影响了火灾扑救,相邻住户不同程度受损,火灾中一人烧伤。丰台区消防救援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相关单位进行五万元高限处罚。

  灭火器过期、消防栓没水

  2022年8月13日,重庆的一栋居民楼突发大火,滚滚浓烟从窗户里涌出,业主拿灭火器自救时却发现完好的消防器材都不能使用。经过业主检查,发现楼道内的灭火器早已过期,而打开楼道的消防栓里没有水,最后只能眼睁睁看着大火烧家,损失惨重。

  法律延伸

  问:消防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第六十条规定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消防提醒

  遭遇火灾时,存放在各个场所的消防器材该如何使用呢?一起来学习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