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件依据。《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知》(闽农计〔2014〕297号)、《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泉洛政办〔 2015〕 105号)、《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修改关于进一步鼓励闲置厂房盘活发展若干措施等两份文件的决定》(泉洛政文〔2019〕57号)、《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泉洛政办〔2022〕27号)以及相关资金管理办法。
2.补助对象。按照“谁交出(病死猪)、补贴谁,谁处理、补助谁”的原则,对交出病死猪和承担病死猪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任务的实施者进行补助。
3.补助内容。养殖环节病死猪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补助,属地政府组织对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的病死猪收集处理费用补助,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猪、流产后的死胎、木乃伊胎等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
4.补助标准。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按规定无害化处理的,按每头80元的标准给予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省级以上财政承担50元,区财政承担30元。
5.申报程序。生猪养殖场(户)及无害化处理者按规定如实记录生猪死亡数量和死亡原因,并按要求编号、摆放、佩戴耳标,拍照上传牧运通省无害化处理系统,拍摄视频发送所在乡镇(街道)确认和存档。乡镇政府(街道)将确认的上个月养殖环节病死猪登记表报区农水局,区农水局会同区财政局汇总、审核、登记造册,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对区级汇总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把关,对发现存在数据不合理的地区进行复查,确认无误后形成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连同死亡率超过正常范围的养殖场的书面说明会同市财政局报省农业农村厅。
6.公示方式。资金发放前,区农水局、相关乡镇(街道)将通过区政府网、村级公示栏进行公示。


闽公网安备:3505040288004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