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环罚〔2021〕468号)(福建江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21-11-30 11:18 浏览量:1

闽泉环罚〔2021468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江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056141136R

地址:洛江区河市镇霞溪村下倪组茶山楼仔角

法定代表人:郑炳坤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当事人主要从事混凝土生产。当事人于20161123日通过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备案(泉洛环评备[2016]31号),于202059日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20218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生产中产生的剩余混凝土。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和《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各1份,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现场取证照片证据1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3、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4、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5、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时间;

6、环保备案函及备案材料复印件1份;

7、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及登记表复印件1份;

8、百度地图卫星图及测距计算面积1份;

9、整改报告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11111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洛环保罚告字〔20211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对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法规与督察股(地址:泉州市洛江区安吉路建行大厦五楼;联系电话:22637171)办理缴销手续。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