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环罚〔2021〕469号)(张先文)
时间:2021-11-30 11:22 浏览量:1

闽泉环罚〔2021469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先文:

公民身份号码:340825*******4715

经营场所:泉州市洛江区双阳华侨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1026日对当事人经营的树脂工艺品加工点进行检查,发现该加工点20211015日在本址建设,至今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和《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各1份,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现场取证照片证据1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3、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11111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洛环保罚告字〔202119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责令停止建设;罚款人民币肆仟壹佰元整。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法规与督察股(地址:泉州市洛江区安吉路建行大厦五楼;联系电话:22637171)办理缴销手续。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