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泉环罚〔2022〕476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州文芳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MA8U8R8C56
地址:洛江区河市镇梧宅村后埕111号美奇宝四楼
法定代表人:张先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2年1月25日通过审批,但至今未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和《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各1份,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现场取证照片证据1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3、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4、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复印件;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15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洛环保罚告字〔2022〕1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没有生产白坯,没有排放污水;喷漆车间没有生产,只是彩绘手工有少许人在做,没有排放废气;环评设施已做齐,马上按要求安装好;疫情影响无力承担罚款,申请减轻处罚。我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领导小组认真审阅申辩内容,复核本案卷宗后,认为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你公司提出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依法做出处罚决定。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伍仟元整。
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