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闽泉环罚〔2023〕353号)(泉州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
时间:2023-10-16 11:02 浏览量:1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1

泉州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

12350500749090001K

闽泉环罚〔2023353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2023831日,根据生态环境部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远程监督帮扶发现的问题,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当事人因冷却洗涤塔配套的碱液池出现异常,正在停产检修。2023829日当事人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日均值超标,经调阅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的相关数据,20238298:50冷凝器排水管掉落,含氧量等数据异常,重接上排水管后于20238291445数据恢复正常。202382910551345因物料燃尽,常规物料配料停产,设备处于停炉降温阶段。2、当事人自动监控设施运维人员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上将上述情况报备,数据剔除掉后,当事人2023829日二氧化硫折算浓度日均值为101.15364毫克/立方米,烟尘折算浓度日均值为29.13982毫克/立方米,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二氧化硫浓度日均值80毫克/立方米和颗粒物20毫克/立方米的标准。执法人员调阅当事人2023828日日均值数据中的烟尘(颗粒物)折算浓度日均值为22.39毫克/立方米;830日日均值数据中的烟尘(颗粒物)折算浓度日均值为23.97毫克/立方米,均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颗粒物20毫克/立方米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九十九条第二项

罚款

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壹仟贰佰伍拾壹元整

11.1251

2023.10.12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