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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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公开信息 |
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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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案件名称 |
福建新颖新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超标排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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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查处经过 |
2022年2月24日,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对福建新颖新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生产正常,研磨清洗设备正在运行,污水处理设施未运行。现场发现该公司废水不断从污水处理设施混凝池渗漏,存在泄漏情况,并沿地面水泥导流沟进入车间西侧的污水井内。研磨清洗设备下方外接一软管,直接将清洗废水排入车间西侧的污水井内,该污水井接入化粪池后,通过工业园区污水管网进入城东污水处理厂。执法人员分别采集研磨清洗废水及混凝沉淀池泄漏废水水样各一份,监测结果为:研磨机清洗废水化学需氧量为8.57×103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1.05×103mg/L,总磷为18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的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中的B级标准(化学需氧量500mg/L,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20mg/L,总磷8mg/L),17.14倍,52.5倍,2.25倍;混凝沉淀池泄漏废水化学需氧量为4.01×103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427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的三级标准,8.02倍,21.35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认定为该公司是该非法排放水污染物案的实施主体,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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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方式 |
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27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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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
赔偿金于2022年8月22日完成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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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案件名称 |
泉州市道信精密钣金有限公司逃避监管排放有毒物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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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查处经过 |
2021年6月24日,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对泉州市道信精密钣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西面作业区域有一个四合一PVC槽,用于浸泡半成品以去除表面油渍,该PVC槽周边地面有液体残留,pH值约为1,呈强酸性;PVC槽旁约20cm处有一雨水井口,地面液体可流入该雨水井,最终汇入厂区西侧排洪渠。厂区北面长方形PVC槽内盛装有强酸性液体,表面浮有大量的泡沫状残渣,该PVC槽西侧底部有一个带阀门的PVC管;该管未封口,管口直接对着地面;该PVC槽周边地面淤积有液体以及灰色残渣,pH值约为1,呈强酸性;该PVC槽西侧约60cm处围墙根部有一个圆形洞口,该洞口直接连通该公司厂区西侧排洪渠,该洞口围墙外侧墙壁上沾有灰色固体残渣,该洞口正下方排洪渠表面也淤积有部分残渣。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调查取证并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雨水井外排口水样pH值为4.0,总锌浓度为19.5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排放标准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认定为该公司是该非法排放水污染物案的实施主体,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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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方式 |
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4775.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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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
赔偿金于2022年7月7日完成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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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案件名称 |
泉州市哲宝工艺品有限公司非法排放水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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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查处经过 |
2022年4月25日,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对泉州市哲宝工艺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搅浆、成型、脱模、喷漆和彩绘工序正常生产,未进行洗坯作业,但地面废水横流,洗坯废水经地面一凹槽流入废水处理设施收集池内,收集池废水外溢,流淌至车间地面,经一小缺口流入车间北面的雨水沟内,最终进入洛阳江河市段。洛江区环境监测站人员采集哲宝工艺品有限公司废水处理设施车间地面外溢废水,水样监测结果:COD为2680mg/L,pH值为12, COD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的一级标准(化学需氧量100mg/L)25.8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认定为该非法排放水污染物案的实施主体,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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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方式 |
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2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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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
赔偿金于2022年8月22日完成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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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案件名称 |
福建省力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非法排放水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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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查处经过 |
2022年6月21日,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对福建省力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水收集池内设置有一条带有水泵的软质水管,水泵放置于废水收集池内,该软质水管从废水收集池连接至污水处理设施北侧厂外雨水井,废水收集池内的清洗废水可通过该条软质水管抽至污水处理设施北侧的厂外雨水井,软质水管内、雨水井中均积存有与废水收集池废水表观一致的黑色废水。执法人员现场调取该公司厂区废水收集池视频监控显示,2022年5月12日9时,工人将该软质水管设置于废水收集池内并启动水泵开始抽水;2022年6月21日上午9时,工人再次放置并启动水泵开始抽水。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水管中残留有部分清洗废水。泉州市洛江区监测站监测人员分别于该公司的污水处理设施北侧厂外雨水井、废水收集池接连厂外雨水井的水管、废水收集池各采集水样2瓶。监测结果显示,污水处理设施北侧厂外雨水井的化学需氧量6.54×103mg/L、悬浮物7.50×103mg/L、氨氮13.6mg/L,其中化学需氧量和悬浮物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一级标准限值(化学需氧量100mg/L、悬浮物70mg/L);废水收集池接连厂外雨水井的水管的化学需氧量5.76×103mg/L、悬浮物7.64×103mg/L、氨氮10.3mg/L,其中化学需氧量和悬浮物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一级标准限值(化学需氧量100mg/L、悬浮物70mg/L);废水收集池的化学需氧量5.39×103mg/L、悬浮物8.12×103mg/L、氨氮19.2mg/L。废水收集池与污水处理设施北侧厂外雨水井、废水收集池接连厂外雨水井水管中的污染物基本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认定为该非法排放水污染物案的实施主体,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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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方式 |
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388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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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
赔偿金于2022年11月2日完成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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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案件名称 |
泉州市美瑜文体用品有限公司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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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查处经过 |
2022年5月30日,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泉州市美瑜文体用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东北方向露天堆放大量沉淀池污泥(污泥主要为竹粉、密胺粉尘、石灰粉),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2022年6月1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见证下对该污泥进行袋装称重,称重结果累计2.89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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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方式 |
企业采用自行清理,恢复原状的方式进行生态环境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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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
于2022年6月5日已完成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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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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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泉州市金宏欣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超标排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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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查处经过 |
2023年1月4日,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泉州市金宏欣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但废水处理设施NaOH加药箱为空,未见加药。执法人员用pH试纸测试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废水,pH值在2-3之间;执法人员分别对该公司酸洗废水收集沟、污水收集池、废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外排废水排入污水管网前排放口等处进行取样监测,监测结果(闽泉环站(2023)年水第1号)显示:污水管网入网口外排水样中锌的浓度为40.9 mg/L,超过环评批复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三级标准限值(5.0 mg/L)。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的生产废水与生活污水汇合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至城东污水处理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认定为该公司是该超标排放废水环境违法案的实施主体,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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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方式 |
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325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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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
赔偿金于2023年7月26日完成缴纳。 |


闽公网安备:3505040288004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