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跨县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
来源:泉州市住建局 时间:2020-10-23 09:25 浏览量: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各相关用人单位:

  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将《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跨县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原《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跨县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试行)》(泉建住〔2019〕11号)自动作废。

  附件:《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跨县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

  中共泉州市委组织部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跨县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


  为深入实施人才“港湾计划”,优化人才发展环境,让各类高层次人才“引得进、留得住、过得好”,根据中共泉州市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关于建立全市统筹的人才住房共享机制重点任务要求和人才安居保障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统筹全市的人才住房资源,由人才创业或就业地县(市、区)政府提供共享住房供人才承租,解决高层次人才在申报地以外的县(市、区)创业或就业时的居住问题,促进人才在全市自由流动。

  二、申请对象及条件

  经认定并在管理服务期内的泉州市高层次人才,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人才申报地以外的县(市、区)创业或就业,拟申请租住当地的共享人才房。

  (二)申请人家庭(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创业或就业地县(市、区)无私有住房、未享受相关安居保障优惠政策。

  三、申请审核流程

  (一)高层次人才登陆泉州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系统,在人才安居保障栏目填报跨县域住房保障申请表,选择拟申请住房共享的县(市、区)并上传高层次人才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及在该县(市、区)创业或就业的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

  (二)住房共享县(市、区)的住建、自然资源及人社部门(或党工部)对申请人家庭在本县(市、区)的住房及享受安居保障优惠政策等事项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对象名单由各地牵头部门在泉州市高层次人才网经公示无异议后,提交给人才房的管理单位或运营企业落实承租待遇,并报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备案。

  四、待遇标准

  (一)租金待遇。按照各县(市、区)有关人才公寓租金标准的规定执行。各县(市、区)如无相关规定的,参照《泉州市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暂行规定》的标准执行,即在管理服务期内,第一、二层次人才免付租金,第三层次人才按当地公租房租金标准的50%收取,第四至第七层次人才按当地公租房租金标准收取。

  (二)租住面积。按照各县(市、区)有关人才公寓租住面积标准的规定执行。各县(市、区)如无相关规定的,租住面积标准原则上第一至第三层次的不超过130平方米,第四至第七层次的不超过100平方米。

  (三)租住期限。申请人租住共享人才房的期限,以其在共享县(市、区)创业或就业的期限同步计算,并不得超过高层次人才证有效期。期满后如继续符合共享条件的,可重新申请。

  五、房源筹集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区域共享人才住房的筹集工作,并确定一个单位具体实施。各地应积极采取购买、租赁或统一建设等多种方式筹房,人才房在选址上要综合考虑交通、医疗、商业等各种配套设施,配置上要满足拎包入住要求,并根据人才的需求提供高品质的物业服务,让人才有舒适的居住环境。

  根据各地人才住房供应的实际情况,负责筹房的单位可自行筹集或者委托泉州城建集团等人才房运营企业筹集房源,要按照共享人才住房需求的实际情况,提早谋划安排,确保有充足的房源供应,实现人才住房应保尽保。

  六、资金保障

  高层次人才免租、减租入住共享人才房的,其租金减免部分由提供共享人才房的县(市、区)财政承担。

  筹房单位委托人才房运营企业负责共享人才房的筹集和管理的,应当与运营企业签订委托协议,对管理运营及维修维护等事项进行约定,人才房减免部分的租金及相关费用由筹房单位向当地财政申请拨款并支付给运营企业。

  七、管理监督

  各县(市、区)的组织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并积极协助本级政府确定审核牵头部门和筹房单位;住建、人社、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协作,严格管理监督,推动高层次人才跨县域住房保障工作有效落实。

  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均符合跨县域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其中一方进行申请。

  申请人家庭在中心市区(包括鲤城区、丰泽区、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一个行政区域已有私有住房的,不可在中心市区再申请共享人才房。

  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租赁期间要自觉遵守人才房的管理制度及租赁合同的有关约定。

  申请人在共享县(市、区)如已购买住房或存在停止创业(就业)等不符合租赁条件行为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人才房管理单位提出并解除租赁合同;对不主动申报并退出的,一经发现取消相关安居优惠政策,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

  八、其他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