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3102-0101-2020-00003
- 备注/文号:泉洛发改〔2020〕2号
- 发布机构:区发改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1-06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开展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清理结果按时限要求反馈。
泉州市洛江区发展和改革局 泉州市洛江区司法局
2020年1月6日
关于开展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1040号)要求,为做好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清理范围和内容
本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
清理的内容是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相冲突的规定和做法,主要包括:
1.是否存在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事项的相关规定;
2.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是否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3.是否存在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4.是否存在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相关规定;
5.是否存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相关规定;
6.是否存在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的相关规定;
7.是否存在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的相关规定;
8.是否存在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
9.是否存在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的相关规定;
10.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时,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未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的有关规定。
二、清理主体
本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对现行有效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组织清理。
(一)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由文件起草部门负责提出清理意见。
(二)区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由本部门负责清理;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三)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由本级政府负责清理。
三、清理原则
根据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照清理内容,逐项研究清理。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的主要内容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不一致、相抵触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确保相关规定应改尽改、应废尽废。
四、清理步骤与时间安排
(一)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的清理
1.区政府所属部门自行清理阶段(2020年1月13日前完成)
根据清理范围和内容,区直有关起草部门按照清理原则梳理现行有效的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逐一提出初步清理意见,涉及多部门的,由牵头起草部门征求协调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并填写《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清理意见表》,加盖公章后于2020年1月13日前将有关表格纸质版和电子版(刻光盘)报送区提升营商环境工作推进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营商办)。
2.形成清理意见阶段(2020年2月14日前完成)
区营商办对区直有关起草部门报送的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初步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后,将初步清理意见征求区司法局意见,并将定稿后的清理意见发送区直有关起草部门再次征求意见,经梳理汇总后形成最终清理意见,并按程序于2020年2月14日前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3.公开清理结果阶段(2020年2月底前完成)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区政府按程序依法公布废止和需修改的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对需要修改的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由区直有关起草部门按程序启动修改,并于2020年2月20日前填写《各级政府及政府办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报送区营商办。
(二)区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的清理
由制定部门按照清理范围和内容,自行清理并对外公布清理结果,并于2020年2月13日前填写《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清理意见表》《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并形成清理报告,加盖公章后将纸质版和电子版(刻光盘)报送区营商办。
(三)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的清理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的清理工作,由本级政府组织开展并对外公布清理结果。
由本级政府负责汇总清理结果,并对清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包括清理工作开展情况、废除和调整的政策措施、取得的成效等形成书面报告,于2020年2月13日前将清理结果(包含《各级政府及政府办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和《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和清理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区营商办。
(四)清理工作情况汇总报送
区营商办汇总各级各部门清理工作情况后,形成专项清理工作报告,于2020年2月底报送市营商办。
五、工作要求
1.各地区各部门要从优化营商环境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督促检查。区发改局及时跟踪了解清理工作情况,研究共性问题,加强协调指导。对不及时清理、清理不到位、影响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措施有效落实的地区和部门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要依法问责。
2.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清理方案,确定具体分管领导,组织专门力量,倒排时间表,明确清理时限,抓紧开展清理工作。区直各单位及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将清理工作的相关具体联络员名单于2019年1月7日前报送区营商办。
3.鉴于此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范围大,数量多、内容复杂,各地各部门要从人力及办公条件等方面做好保障,各地区各部门的清理结果属于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均应通过本级政府、本部门的门户网站公开。
联系人:许安琪 22637763 18359880719
邮箱:ljfgzhg22637763@163.com
附件:1.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清理意见表
2.各级政府及政府办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3.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4.清理工作联络员名单
附件1
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清理意见表
起草部门:(加盖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文号 |
文件名称 |
起草部门 |
清理意见 (包括拟继续有效、拟修改、拟废止) |
理由 (包括理由和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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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备注栏填“1”;属于其他政策文件的,备注栏填“2”。
经办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各级政府及政府办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加盖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已废止的 文 件 |
序号 |
文 件 名 称 |
废止日期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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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修改的 文 件 |
序号 |
文 件 名 称 |
修改日期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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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废止的 文 件 |
序号 |
文 件 名 称 |
时间安排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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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修改的 文 件 |
序号 |
文 件 名 称 |
时间安排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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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备注栏填“1”;属于其他政策文件的,备注栏填“2”。
经办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加盖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处理结果 |
类 别 |
数 量(件) |
备 注 |
已废止的 文 件 |
省直部门 |
规范性文件 件,其他政策文件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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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政府及其部门 |
规范性文件 件,其他政策文件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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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政府及其部门 |
规范性文件 件,其他政策文件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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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修改的 文 件 |
省直部门 |
规范性文件 件,其他政策文件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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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政府及其部门 |
规范性文件 件,其他政策文件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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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政府及其部门 |
规范性文件 件,其他政策文件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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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废止的 文 件 |
省直部门 |
规范性文件 件,其他政策文件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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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政府及其部门 |
规范性文件 件,其他政策文件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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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政府及其部门 |
规范性文件 件,其他政策文件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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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修改的 文 件 |
省直部门 |
规范性文件 件,其他政策文件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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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政府及其部门 |
规范性文件 件,其他政策文件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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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政府及其部门 |
规范性文件 件,其他政策文件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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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联系电话:
附件4
清理工作联络员名单
填表单位:(加盖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清理工作负责人 |
职 务 |
清理工作联络员 |
职 务 |
联系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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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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