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3403-0101-2019-00003
    • 备注/文号:泉洛政科〔2019〕19号
    • 发布机构:洛江区科技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10-08
    泉州市洛江区科学技术局 泉州市洛江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洛江区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区科技局 时间:2019-10-08 15:53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洛江区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要求,加强对所属单位科技特派员和专项资金的管理,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服务工作。

     

     

        泉州市洛江区科学技术局   泉州市洛江区财政局

            2019年9月29     

             

    洛江区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洛江区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泉州市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管理规定》、《洛江区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洛江区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从区科技创新专项中统筹安排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经费统筹用于安排经认定的区级科技特派员的工作经费、科技特派员补助项目和科技特派员创业培训中心、科技特派员信息服务平台、科技特派员参办创办的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根据当年度相关业绩和项目成效,给予以奖代补形式扶持。

    第四条 各有关单位应将科技特派员经费及时拨付给服务单位,在服务期限内用于技术服务过程中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交通差旅费用、保险和培训费用。

    1.设备费:指在服务过程中经科技特派员签字同意后所购买的仪器、设备、样机,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和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所购买设备归属服务单位,由服务单位按固定资产登记。

    2.材料费:指在服务过程中经科技特派员签字同意后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服务过程中经科技特派员签字同意后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交通差旅费:指在服务过程中科技特派员开展科技服务、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研讨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5.保险费:指在服务期限内购买科技特派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6.培训费:指在服务单位开展技术培训活动的相关费用。

    洛江区科技特派员补助项目和科技特派员创业培训中心、科技特派员信息服务平台、科技特派员参办创办的星创天地建设补助项目,不需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补助经费拨至项目承担单位,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项目运行和建设。

    第五条 区财政局职责如下:

    (一)会同区科技局从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统筹安排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专项经费;

    (二)负责审核并批复年度项目经费预决算;

    (三)指导和督促专项经费的绩效评价,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区科技特派员联席会议办公室(区科技局)职责如下:

    (一)发布专项经费年度申报指南和通知;

    (二)认定科技特派员人选和工作经费,组织专家对申请专项经费补助的项目和科技特派员创业培训中心、科技特派员信息服务平台、星创天地进行评审;

    (三)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核,确认补助经费;

    (四)及时下拨专项经费;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价和管理监督。

    第六条 镇(乡)、街道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审核推荐属地内符合条件的科技特派员、牵头承担的项目和建设的科技特派员创业培训中心、科技特派员信息服务平台、星创天地,报区科技特派员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协助区科技特派员联席会议办公室(区科技局)开展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洛江区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

    (二)省、市、区科技特派员承担的项目补助经费;

    (三)科技特派员创业培训中心、科技特派员信息服务平台项目补助经费。

    (四)科技特派员参办创办的区级星创天地建设项目补助经费。

    第八条 专项经费采用后补助的补助方式。

    对经认定的洛江区科技特派员,每人每年给予0.5万元的工作经费,对经认定的洛江区团体(法人)科技特派员,每个每年给予2万元的工作经费。区级科技特派员若被认定为省、市级科技特派员,可享受省、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补助。

    对省、市、区科技特派员在洛创办、领办经济实体,或与经济实体已开展实质性技术合作的项目,经评审同意立项,给予5万元补助。

    对申报的科技特派员创业培训中心、科技特派员信息服务平台补助项目经专家评审,取得较好成效的给予5万元的补助经费;对申报的区级星创天地补助项目经专家评审,取得较好成效的给予10万元的补助经费。

    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已获省、市级补助的项目,区级不再重复补助。

    第九条 区科技特派员联席会议办公室(区科技局)根据本规定,制定年度申报文件,明确专项经费支持重点、方向及有关具体要求,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公开申报条件、申报时限、补助标准等有关内容。洛江区科技特派员补助项目、科技特派员创业培训中心、科技特派员信息服务平台补助项目和区级星创天地补助项目申报实行纸质申报方式,分别填写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和建设运行情况报告或实施成效说明。具体申报流程在年度申报文件中明确。

    第十条 申报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需经镇(乡)、街道审核签章后报送区科技特派员联席会议办公室(区科技局)。

    申报洛江区科技特派员补助项目和科技特派员创业培训中心、科技特派员信息服务平台、区级星创天地补助项目,应由镇(乡)、街道审核签章后报区科技特派员联席会议办公室(区科技局),由区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一条 获得专项经费补助的个人和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二条 专项经费需专款专用、专项核算,明确科技特派员在专项经费使用中的主体责任,在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申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

    1.洛江区科技特派员选认和工作经费申请表

    2.洛江区团体(法人)科技特派员选认和工作经费申请表

    3.洛江区科技特派员补助项目的实施成效说明

    4.洛江区“星创天地”建设运行情况报告

     

     

     

     

     

    附件1

    洛江区科技特派员选认和工作经费申请表

     

    基本情况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政治面貌

     

    学历

     

    专业领域

     

    工作单位及职务

     

    职称(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手机

     

    服务单位

    单位名称

     

    服务期限

     

    服务环节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工作经费

    申请金额

    万元

    工作经费拨付给科技特派员服务单位

    科技特派员教育背景、技术专长、参加时间和主要绩效(可另附纸)

     

    镇(乡)、街道意见

     

    (公章)

         

    备注:申报科技特派员须提供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相关服务或合作协议复印件。

     

     

     

     

     

     

    附件2

    洛江区团体(法人)科技特派员选认

    和工作经费申请表

     

    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人代表

     

    专业领域

     

    研发人员

     

    电子邮箱

     

    手机

     

    服务单位

    单位名称

     

    服务期限

     

    服务环节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工作经费

    申请金额

    万元

    工作经费拨付给科技特派员服务单位

    科技特派员技术专长、参加时间和主要绩效(可另附纸)

     

    镇(乡)、街道意见

     

    (公章)

         

               

    备注:申报团体(法人)科技特派员须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科技人员名单和职称证书、相关服务或合作协议复印件。

     


    附件3

     

    洛江区科技特派员补助项目的实施成效说明

    (提纲)

     

    1.项目实施与完成情况

    2.经费投入情况;

    3.主要研究结果和技术创新点;

    4.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5.示范应用及辐射带动情况;

    6.存在问题与今后思路 

     

     

     

     

     

     

     

     

     

     

     

     

    附件4

     

    洛江区“星创天地”建设运行情况报告

    (提纲)

     

    1.星创天地建设现状

    2.运营机制及管理模式

    3.服务队伍建设情况

    4.已投资情况

    5.开展创新创业培训情况

    6.主要成效(需提供3-4个成功案例)

    7.下一步发展目标及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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