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3114-0101-2024-00030
- 备注/文号:泉洛政农水联〔2024〕4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洛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8-13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省级示范乡镇、示范村项目建设,根据《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4年度市级财政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省级示范村市级配套资金)的通知》(泉财农指〔2024〕50号)文件,经研究,决定下达2024年度市级财政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省级示范村市级配套资金)共309.19万元,用于第一、二批省级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补助(重点支持第一批),并同步下达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详见附件1、2)
根据《福建省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管理办法》(闽委振兴办〔2024〕14号)文件,示范创建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乡镇作为业主的项目,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直接拨付至最终收款人(建设单位);对于村级作为业主的项目,实行专账管理。村级可指定相关账户作为项目专户,资金从区级财政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直达村级专户,确保资金到位。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请各乡镇要进一步提高重视,严格按照资金管理规定使用,要指导各村依法依规办理好相关项目建设手续,及时拨付并强化资金监管,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新建、改扩建“门墙亭廊栏”等项目,同时要加大推进乡村振兴项目建设,单位主要领导要实时掌握项目建设最新动态,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加快进度,确保按时保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并产生项目效益。
附件:1.2024年度市级财政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省级示范村市级配套资金)任务清单
2.2024年度市级财政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省级示范村市级配套资金)绩效目标表
泉州市洛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泉州市洛江区财政局
2024年7月19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3505040288004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