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3255-0101-2022-00002
    • 备注/文号:泉洛市监〔2022〕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洛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1-21
    泉州市洛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 线下清源”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1-21 16:18

      各相关股室、市场监管所,市综合执法支队四大队:

      为全面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加强网络销售化妆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利用网络销售违法化妆品行为,按照《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 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的通知》(泉市监函〔2021〕230号)精神,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 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现将《泉州市洛江区关于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洛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4日

      泉州市洛江区关于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网络销售化妆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利用网络销售违法化妆品行为,确保网络销售化妆品质量安全,按照省、市局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决定2022年继续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 线下清源”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办法》正式实施为契机,督促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全面自查,集中整治网络销售化妆品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动《办法》关于网络销售化妆品的各项规定有效落实,规范网络销售化妆品市场秩序,保障公众用妆安全。

      二、职责分工

      (一)药品药械监督管理股: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牵头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对辖区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开展化妆品相关法规规范的宣贯培训,配合市食药检所完成抽检核查处置相关工作,对质量安全问题的化妆品移交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四大队查处。

      (二)信用监督管理股:负责组织对辖区内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摸排,对省市局监测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移交相关股室组织线下核查。

      (三)综合股:负责有关舆情信息的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

      (四)市场规范监督管理股:负责投诉举报相关案件的受理、分流分送及督促处理反馈工作。

      (五)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四大队:负责网络销售化妆品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六)各市场监督管理所:结合日常监管,负责组织辖区内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自查和报备工作;组织对辖区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三、工作重点

      (一)清理整治未经注册或者未备案的化妆品

      组织对本辖区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注册备案情况开展重点检查,清理整治利用网络销售的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冒用他人化妆品注册证的化妆品以及国家或者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暂停或者停止经营的化妆品。

      (二)清理整治标签违法宣称的化妆品

      重点针对电子商务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展示的化妆品产品标签等信息是否全面、真实、准确且是否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组织开展检查,对标签存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违法宣称药妆、干细胞、刷酸、医学护肤品等的化妆品进行清理整治。

      (三)清理整治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化妆品

      组织对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质量安全情况开展重点检查,清理整治利用网络销售的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化妆品、使用禁用原料生产的化妆品、超范围或者超限量使用限用组分生产的化妆品等,重点关注儿童化妆品、祛斑美白类化妆品等。

      四、工作措施及进度安排

      本次专项行动突出问题导向,强化对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分为工作部署、自查整改、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四个阶段。

      (一)工作部署(2022年1月)

      结合辖区化妆品网络监管实际,细化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检查计划,明确行动要求,分解落实监管责任。

      (二)自查整改阶段(2022年1月至2022年2月)

      1.加强摸底登记。各市场监督管理所结合“线上净网 线下清源”第一阶段工作成果,按责任分工,及时更新辖区内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底数,建立监管台账,为全面开展辖区内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自查工作奠定基础。

      2.加强宣贯培训。药品药械监督管理股和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加强对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规培训,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组织集中学习等形式,及时宣贯化妆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的新规定、新要求,不断提高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法律意识、责任意识。

      3.组织自查整改。各市场监督管理所组织辖区内化妆品电商经营者开展自查,督促经营者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一是于2022年1月底前初步建立辖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台账,并不断补充完善。二是组织辖区内化妆品电商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化妆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本辖区化妆品电商经营者开展自查,督促所有相关化妆品电商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准确公布与所经营的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相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三是要按照《电子商务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加强对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指导,督促其建立并执行相关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相关管理责任。

      (三)专项检查阶段(2022年3月至2022年9月)

      统筹协调、整体部署,结合地区实际,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1.开展线上净网。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开展辖区内化妆品电商平台经营者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其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的履行情况,对违反《条例》《办法》规定的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移交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四大队依法查处。

      2.开展线下清源。针对本次专项行动重点整治问题,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对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化妆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开展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自查整改阶段发现的核查线索要追根溯源,开展线下清源,不留死角,对违法化妆品涉及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经营者移交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四大队依法查处。

      3.开展网络监测。药品药械监督管理股和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对省、市局移交的网络监测发现的违法线索要依法予以核查处置,涉及跨地区核查的,及时转送核查线索。

      4.开展网络抽检。药品药械监督管理股按照2022年度国家、省、市局化妆品抽检计划,配合省市局对儿童化妆品、祛斑美白类化妆品等重点品种化妆品开展网络抽检。

      (四)工作总结阶段(2022年10月)

      药品药械监督管理股及时总结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填写相关情况统计表,梳理存在的问题,总结专项行动的经验做法,按要求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严密组织

      药品药械监督管理股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市局有关网络市场监管相关行动和监管实际,细化工作实施方案,落实监管责任,明确专人负责,加强行刑衔接和行政执法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同,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排查,严格执法

      药品药械监督管理股和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要对辖区内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深入开展清理排查,督促辖区内化妆品平台经营者落实管理责任,督促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履行相关义务。加大对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及时移交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四大队依法查处,严肃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加大曝光力度,发挥震慑作用。将严重违法的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和抽检力度,必要时约谈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认真总结,及时反馈

      认真评估专项行动工作成效,总结成功经验,各市场监督管理所于2022年3月9日前报送自查整改阶段工作总结和化妆品“线上净网 线下清源”专项行动自查整改阶段情况统计表(附件3);于2022年10月9日前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化妆品“线上净网 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4)。相关专项整治总结材料及统计表格,请报送至区局药品药械监管股,联系人:曾纬纬,联系电话:29881182。

      附件:1.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违法行为制止报告表

      2.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核查线索移交表

      3.化妆品“线上净网 线下清源”专项行动自查阶

      段情况统计表

      4.化妆品“线上净网 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监督检

      查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违法行为制止报告表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名称(公章):                     填报日期:

      序号

      涉嫌违法化妆品名称

      平台内经营者名称

      平台内经营者实际经营所在地

      主要的涉嫌违法行为

      已做出的处置

      措施

      是否已将相关核查线索移交平台内

      经营者实际经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

      相关核查线索

      移交时间

                   
                   

      

    附件2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核查线索移交表

      电子商务平台名称

     

      联系人

     

      移交时间

     

      移交单位

     

      移交线索涉及的主要涉嫌违法行为:

      电子商务平台已做出的处置措施

     

      做出处置措施的时间

     

      核查线索移交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1-5项内容)

      1.涉嫌违法化妆品名称

     

      2.涉嫌违法化妆品的销售网址

     

      3.涉嫌违法化妆品的产品展示页面图片

      以附件形式提交

      4.涉嫌违法化妆品的平台内经营者实际经营地信息

      以附件形式提交

      5.涉嫌违法化妆品的相关交易记录

      以附件形式提交

      6.其他相关信息

     

      

    附件3

      化妆品“线上净网 线下清源”专项行动自查阶段情况统计表

      项目

      组织开展自查的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数量

      清理违法化妆品产品数量

      建立化妆品经营管理相关制度情况

      对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开展宣贯培训次数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数量

      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数量

      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化妆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数量

     

      已建立制度的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数量

      已建立制度的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数量

     
             

      单位名称(公章):                                     填报日期:

      

    附件4

      化妆品“线上净网 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公章):                                填报日期:

      项目

      监督检查

      企业数

      责令整改

      企业数

      约谈企业数

      案件查处情况

      查处案件数

      罚没款金额

      “处罚到人”的人数

      移送公安

      机关案件数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

                 

      

    泉州市洛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股

    2022年1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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