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3118-0101-2022-00028
- 备注/文号:泉洛商务〔2022〕51号
- 发布机构:洛江区商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9-29
泉洛商务〔2022〕51号
洛江区商务局关于开展商贸领域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风险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企业办, 各股室(队、中心),商务系统相关企业:
为深刻汲取2021年河北石家庄“3·9”众鑫大厦火灾、辽宁大连“8·27”凯旋国际大厦火灾等高层建筑火灾事故惨痛教训,切实提升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治理能力水平,根据国务院和省、市、区工作部署,区商务局决定自2022年8月至2023年6月在全区商贸领域范围内集中开展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风险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加强城市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原则,结合本次专项整治工作部署要求,聚焦我区商贸领域高层建筑安全风险隐患,在前期治理工作基础上,分级分类评估、精准严格督改、标本兼治提升,健全完善商贸领域高层建筑火灾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有效预防一般火灾事故,严防亡人火灾事故,坚决杜绝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
二、整治内容
设置在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的商贸企业(以下简称有关企业)均属于本次专项整治范围。重点整治下列情形:
(一)共性突出风险
1.同一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明确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的,未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2.违规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燃气管线、燃气用具的敷设、安装等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电动自行车或其蓄电池违规在建筑内停放或充电。
3.建筑外墙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
4.屋面、地下室等区域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搭建临时用房;违规设置群租房。
5.竖向管井和电缆桥架未按要求进行防火封堵。
6.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7.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等被擅自拆除或者损坏停用。
(二)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高层商住混合体、老旧高层住宅突出风险
1.无物业服务企业、无管理单位,消防安全无人管理。
2.公共区域电气线路绝缘老化、私拉乱接现象严重。
3.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不到位,共用疏散楼梯。
4.室内(外)消火栓无水或水压不足。
(三)超高层建筑、高层公共建筑突出风险
1.电缆井内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
2.违规储存、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3.违规使用聚氨酯、聚苯乙烯等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
4.避难层(间)被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
5.分区消防供水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三、整治措施
(一)全面摸排检查。各乡镇(街道)企业办,局相关股室(队、中心)要在前期高层建筑综合整治的基础上,通过共享部门审批登记信息、网格化地毯式排查等方式,全面更新掌握本辖区、本行业领域高层建筑底数清单。按照“部门+专家+网格”的工作模式,局相关股室(队、中心)要联合乡镇(街道)企业办、派出所等基层网格力量,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地毯式检查,分门别类建立建筑底数排查和隐患、整改责任“三张清单”(附件3),切实掌握有关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状况,深入查找制约本质安全的深层次问题,分类施策、挂账整改、照单销号。检查前,要结合《福建省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手册》(附件4),组织有关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检查和发现火灾隐患的能力。
(二)深化自主管理。各乡镇(街道)企业办,局相关股室(队、中心)要加强指导培训,组织相关企业对照突出风险情形开展自查自纠自改,公开作出消防安全承诺。要结合业务工作通过上门服务、网络平台宣传等手段,推动高层建筑内商贸企业提高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自觉,指导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推动相关企业增强底线思维,开展安全风险隐患自查自改,持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要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组织相关企业开展自我评估工作。
(三)加强政策引领。局相关股室(队、中心)要将安全生产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加强安全管理,通过惠企政策、项目申报核准、财政奖补以及绿色商场评定、老字号评定等政策手段,引领相关企业主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四)严格问题督改。各乡镇(街道)企业办,局相关股室(队、中心)要针对排查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按照先急后缓、标本兼治的原则,督促相关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精准施策、坚决整改。针对能够当场改正的一般问题隐患,应当督促立即整改;针对问题隐患反复或整改难度较大的,要明确整改责任部门及人员,细化整改措施和时限。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督促相关企业制定隐患整治路线图、时间表,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于建筑外墙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的,要根据商务部门职责,配合相关部门现场逐一设置警示标识,推动逐步落实更换措施;对于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当指导督促相关企业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替换;对于室内(外)消火栓管网无水或水压不足的,要督促全部整改,加强检验维修;对于违规搭建易燃可燃彩钢板房的,要督促及时搬离、清除,整改落实到位。
(五)推行技防智防。各乡镇(街道)企业办,局相关股室(队、中心)要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在仓库、厨房等重点部位,设置火灾探测器、火灾警报装置、自动灭火系统、智慧用电监控器、以及燃气泄漏报警器,做到险情早发现、早处置。
(六)加强培训宣传。各乡镇(街道)企业办,局相关股室(队、中心)要组织组织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开展1次谈话提醒和警示教育,督促其强化消防安全管理,加强对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电工等重点岗位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设施设备操作和应急处置能力。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广泛宣传高层建筑火灾危险性和逃生自救知识,提高群众安全防范意识。完善举报投诉机制,鼓励、引导群众举报身边的火灾隐患。
(七)做足应急准备。各乡镇(街道)企业办,局相关股室(队、中心)要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建立建强微型消防站,超高层建筑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组建技术处置队,加强业务培训和实装实战演练,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八)推行标准管理。各乡镇(街道)企业办,局相关股室(队、中心)要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按照三年行动要求,在前期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和高层建筑达标创建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达标创建方案,全面推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标准化、精细化管理,重点培树1-2家标杆单位,总结经验做法,适时召开现场会示范推广。县级政府要以“时间服从质量”为原则,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抽查验收,确保工作落实落地,全面提升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火灾隐患查改、灭火应急处置等能力水平。
四、时间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分两个阶段。
1.集中整治阶段(2022年8月至11月底):9月底前建立完善相关企业底数和隐患问题、整改责任清单台账,10月底前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完成消防安全风险自我评估,11月底前完成评估整改抽查核验,集中整治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有效管控重大安全风险。
2.总结固化阶段(2022年12月至2023年6月底):组织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开展“回头看”检查,总结固化经验,健全完善火灾防控长效工作机制,不断提升消防安全治理能力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企业办,局相关股室(队、中心)要站在统筹发展与安全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化解重大风险隐患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专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做好工作统筹。各乡镇(街道)企业办,局相关股室(队、中心)要按照当地安委会的统一部署,根据工作实际确定任务要求,并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安全生产大检查紧密结合、互相促进,推动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信息互通。各乡镇(街道)企业办,局相关股室(队、中心)在专项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要抄告相关监管部门,并共同指导督促整改,形成“闭环管理”。请于11月1日前报送相关企业重大火灾风险自我评估情况登记表盖章扫描件(附件1),每月20日报送有关统计表(附件3),如无高层建筑内的商贸企业也应盖章反馈,联系人:小骆;联系电话:18065313727,22631152(办);传真:22630132;电子邮箱:ljqswj201507@163.com。
附件:1.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风险评估情况登记表
2.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
3.高层建筑排查底数清单、隐患清单和整改责任清单
4.福建省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手册
泉州市洛江区商务局
2022年9月29日
附件1
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风险
评估情况登记表
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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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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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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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基本情况 |
建筑层数: ;建筑高度: 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 建筑类型: □公共建筑(□超高层公共建筑□老旧商住混合体 □其他) □住宅建筑(□超高层住宅建筑□老旧高层住宅 □其他) 管理使用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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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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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装饰材料管理 |
★1.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是否为易燃、可燃材料。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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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屋面、地下室等区域使用易燃可燃夹心彩钢板搭建临时用房。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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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电气线路穿越具有聚氨酯材料的保温层时,应采取穿金属导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
□不涉及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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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筑内部的配电箱、插座等是否直接安装在易燃可燃的装修材料(B2级及以下)上。电气线路敷设是否采取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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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分隔及间距管理 |
★5. 防火分隔设施(防火墙、防火隔墙、防火门窗、防火卷帘等)是否完好无损。竖向管井和电缆桥架未按要求进行防火封堵。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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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筑住宅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是否分开独立设置,互不连通;汽车库、非机动车库与高层住宅建筑、商住建筑是否采用防火墙和防火门分隔。 |
□不涉及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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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建筑的地下室(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是否在首层采用实体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即不能直接连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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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高层建筑之间是否违规搭建遮雨棚、临时建筑物或堆物占用建筑防火间距。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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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疏散及救援设施管理 |
★9.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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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户外广告牌的设置是否遮挡建筑的外窗,是否影响外部灭火救援行动;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是否设置广告牌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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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上是否违规设置隔离桩、栅栏墙、绿化、临时建筑等,是否违规停放车辆,占用消防车道。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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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危险品及火源管理 |
★12.违规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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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燃气管线、燃气用具的敷设、安装等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 |
□不涉及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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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消防设施管理 |
★14.室内消火栓、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等被擅自拆除或损坏停用。 |
□不涉及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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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等控制柜是否设置在“自动”档,消防设施主要阀门是否设置“常开”、“常闭”标识。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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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管理 |
★16.电动自行车或其蓄电池违规在建筑内停放或充电。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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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是否与建筑其他功能部位应设置实体墙分隔,分隔墙上确需开门时,是否为防火门。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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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突出风险管理 |
★18.老旧高层建筑无物业服务企业、无管理单位,消防安全无人管理。 |
□不涉及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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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老旧高层建筑公共区域电气线路绝缘老化、私拉乱接现象严重。 |
□不涉及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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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老旧高层建筑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不到位,共用疏散楼梯。 |
□不涉及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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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老旧高层建筑室内(外)消火栓无水或水压不足。 |
□不涉及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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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超高层建筑、高层公共建筑电缆井内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 |
□不涉及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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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超高层建筑、高层公共建筑违规储存、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
□不涉及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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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超高层建筑、高层公共建筑违规使用聚氨酯、聚苯乙烯等可燃材料装饰装修。 |
□不涉及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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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超高层建筑、高层公共建筑避难层(间)被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 |
□不涉及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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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超高层建筑、高层公共建筑分区供水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
□不涉及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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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是否存在改变使用功能、规模后导致建筑重要消防安全要求发生改变,产生系统性火灾隐患。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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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岗位人员责任落实 |
★28.同一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明确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的,未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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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每幢高层住宅建筑是否明确一名消防安全楼长)并在建筑显著位置公示其姓名、职务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作出安全履职承诺。 |
□不涉及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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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是否落实持证上岗和24小时值班制度。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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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是否建立微型消防站。微型消防站是否未开展针对性消防训练,是否具备“早发现、早处置”的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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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管理机制 |
★32.违规设置群租房。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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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是否定期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排查发现的隐患,是否组织落实整改。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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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是否建立定期维护保养制度,委托具备从业条件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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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教育培训 |
35.是否落实单位消防安全培训制度,制订单位消防安全培训计划,开展岗前培训和消防安全教育。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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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是否落实消防培训预案演练制度,是否按照培训实操要求,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工作。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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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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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说明: 1.此表用于高层建筑使用或管理单位消防安全自我评估,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或属地政府开展评估核对。 2.每栋高层建筑填写1张。其中涉及消防安全制度、微型消防站等公共设施和台账的,按照其建筑所在小区或片区统一管理使用单位实际填写。 3.标注★的为重点整治的重大火灾风险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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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时间: 填报人及手机号码: 审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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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员部署 |
县级政府/市直部门 方案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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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方案制发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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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会议 |
如:1.×月×日,×××县政府召开专项整治工作动员部署会议,县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 2.×月×日,××部门召开专项整治工作动员部署会议,×××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 3.×月×日,×××县政府召开专项整治工作专题会议,部署推进高层建筑突出风险整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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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县政府 主要领导有关批示 |
如:1.×月×日,县委书记(县长)×××就专项整治工作作出批示:×××××××××××××××××××××。 2.×月×日,县委书记(县长)×××就专项整治工作作出批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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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数量 |
超高层建筑(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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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公共建筑(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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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商住混合体(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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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高层住宅(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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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情况 |
共性突出风险(处) |
老旧高层商住混合体 老旧高层住宅突出风险(处) |
高层公共建筑 突出风险(处) |
超高层建筑突出风险 (处) |
政府挂牌督办 重大火灾隐患(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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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整改 |
建筑外墙采用易燃可燃 保温材料 |
室内装修、装饰违规 采用易燃可燃材料 |
消火栓管网无水 或水压不足(栋) |
违规设置群租房 |
搭建易燃可燃 彩钢板房 |
避难层(间)被占用、改变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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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警示 标识(栋) |
更换材料 (栋) |
替换材料(m2) |
整改室内设施 |
整改室外设施 |
数量(处) |
搬离(人) |
清除室内(处) |
清除屋顶(处) |
恢复原状(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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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方面 |
推动明确落实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 |
查处违法执业消防 技术服务机构(家) |
安装电动自行车 集中充电装置(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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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处) |
查处管线、燃气用具的敷设、安装不符合标准(处) |
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个) |
老旧住宅(个) |
老旧商住混合体(栋) |
其他高层(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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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效机制 |
建立全链条动态监管 工作机制文件(个) |
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县级) |
高层建筑达标创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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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制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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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现场会(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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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标数(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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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排查数量”中一个建筑属于多种情形的,计入特定分类中,不要重复计入。如:超高层建筑同时也属于高层公共建筑,仅计入超高层建筑一栏。
2.“长效机制”中指在专项整治期间市、县级层面制定出台的文件、法规、标准等。
3.7月起至2023年6月,每月20日前,此表按本地工作实际进展分阶段报送至专项整治办公室(设于市消防救援支队),上报时此表中未开展的工作无需填写,表中所有涉及数据均为累加值。此表审批人为各地各部门分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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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排查底数清单、隐患清单和整改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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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审核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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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一个单位或小区内存在多栋高层建筑的,应逐栋建筑进行登记; 2、建筑类别分别填写既有老旧高层商住混合体、老旧高层住宅、超高层建筑、高层公共建筑;一个建筑属于多种情形的,计入特定分类中,不要重 复计入。如:超高层建筑同时也属于高层公共建筑,选择“超高层建筑”一栏。 3、老旧高层建筑指建成投入使用时间在2000年之前的建筑; 4、老旧“混合体”高层建筑指商业、仓储、办公等和居住于一体的两种及以上使用用途的建筑; 5、管理单位名称填写建筑的统一管理单位,未明确统一管理单位的,应填写产权单位或主要使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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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每幢楼分别编号) |
行政县(区) |
建筑名称(每幢楼分别列出) |
地址 |
建筑高度(米) |
建筑类别(使用下拉键选择) |
管理单位名称 |
负责人 |
联系方式 |
明确住宅建筑“楼长”(名) |
明确公共建筑专职消防安全经理人(名) |
建立微型消防站(个) |
排查时间 |
排查人员(单位+姓名) |
存在隐患问题 |
整改责任单位 |
整改责任人 |
整改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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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YYYY-MM-DD的格式填写,如2022-8-10 |
如民政局张××、××镇××村赵×× |
1.……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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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全部完成整改的,填写已全部整改;部分完成整改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第1、3、6条已完成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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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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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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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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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附件4
福建省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手册
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根据使用性质主要分为高层工业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使用功能又分为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住宅建筑。
本手册所指的高层建筑是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住宅建筑,其它高层建筑可参照此手册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
高层建筑主要存在建筑体量大,功能复杂,电气设备多,可燃物多火灾荷载密度大,竖井管道多,极易形成立体火场,内部结构复杂,人员集中,不易疏散,火灾扑救困难等火灾危险性。高层建筑一旦发生火灾,会对高层建筑本身及其周围建筑物造成极大损坏,同时也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给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极大危害。
本手册选取近年来高层建筑火灾事故典型案例,剖析成因,总结教训,针对高层建筑常见消防安全风险详细介绍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同时进一步注释阐述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自查整改要求。本手册将帮助高层建筑消防管理人员学会自主评估风险、自主检查安全、自主整改隐患,实现高层建筑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治理,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全面优化提升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能力水平,预防和减少高层建筑火灾事故发生。
目 录
第一章 火灾案例剖析
(一)上海市静安区“11·15”胶州路公寓大楼特别重大火灾
(二)天津市河西区君谊大厦1号楼“12·1”重大火灾
(三)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7·11”紫荆嘉苑小区较大火灾
第二章 常见突出风险
(一)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二)防火分隔不到位
(三)疏散通道不畅通
(四)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五)消防设施损坏停用
(六)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七)重点岗位人员责任不落实
(八)日常管理机制不健全
(九)宣传教育培训不深入
第三章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火灾案例剖析
(一)上海市静安区“11·15”胶州路公寓大楼特别重大火灾
12
2010年11月15日,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728号公寓大楼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1.58亿元。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查明,这起事故是一起因企业违规造成的责任事故。依照有关规定,对54名事故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其中直接责任人吴国略、上海迪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劳卫星等26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伤亡的主要原因
电焊工无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引发大火后逃离现场;施工作业现场管理混乱,安全措施不落实,存在明显的抢工期、抢进度、突击施工的行为;事故现场违规使用大量尼龙网、聚氨酯泡沫等易燃材料,导致大火迅速蔓延,形成立体燃烧。
火灾事故的主要教训
轻源头,公寓大楼节能综合改造项目中使用大量尼龙网、聚氨酯泡沫等易燃材料,是火灾迅速蔓延的“元凶”。
图省事,电焊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电焊作业没有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没有评估作业环境有燃烧的风险,作业现场没有安排专人看护,造成火灾的发生。
疏管理,相关责任单位未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未开展消防巡查检查,不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无其他应急防范措施等因素导致了严重后果。
(二)天津市河西区君谊大厦1号楼“12·1”重大火灾
2017年12月1日3时53分,位于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5号的君谊大厦1号楼泰禾“金尊府”项目发生一起重大火灾事故。共造成10人死亡,5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 不含事故罚款) 约2516.6万元。起火建筑君谊大厦1号楼泰禾“金尊府”项目属于天津泰禾锦辉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5号,总计38层,含地下3层、地上35层,建筑高度137.65米,总建筑面积39925.2平方米。
经调查认定,天津市河西区君谊大厦1号楼"12·1"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天津泰禾锦辉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林暾、副总经理于扬、项目责任人白金玉等17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泰禾锦辉公司被处以10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泰禾锦辉公司主要负责人余敦成被处以2016年度年收入60%的罚款。
造成伤亡的主要原因
泰禾锦辉公司擅自改变建筑结构,违规安排人员集体住宿。相关工作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在消防电梯前室内堆放木板、木条、瓦楞纸等可燃物质。吸烟,导致烟蒂等遗留火源引燃君谊大厦1号楼的泰禾“金尊府”项目38层消防电梯前室内存放的可燃物形成火灾并迅速蔓延。
火灾事故的主要教训
未依法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泰禾锦辉公司擅自要求消防施工单位拆改楼内消防设施、排放楼内消防水箱内的消防用水, 致使消防设施失效,造成火灾发展初期不能通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进行扑救。
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泰禾锦辉公司在高层建筑内违规改建装修, 违规安排人员集体住宿, 未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致使电梯前室堆放大量可燃物、相关员工在前室内吸烟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滋生,终究酿成大祸。
(三)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7·11”紫荆嘉苑小区较大火灾
2015年7月11日23时27分,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紫荆嘉苑”小区一高层住宅发生火灾,造成7人死亡、12人受伤。起火建筑为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紫荆嘉苑”小区一号楼,地下1层地上33层单元式住宅,建筑高度99.6米。该住宅建设单位的法人代表、物业管理单位经理等相关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伤亡的主要原因
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规范要求和选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电气产品。电缆井内垂直供电干线违规采用铝芯线,与铜芯水平支线间采用缠绕搭接、胶布绝缘的连接方式,导致电缆井内线路间局部产生高温引发短路,并引燃电缆井内可燃物引发火灾。
火灾事故的主要教训
建设单位相关责任人无视消防法律法规,违反技术标准降低成本,违规采用铝芯线,电缆竖井未进行防火封堵,造成该建筑存在“先天”火灾隐患,是导致火灾发生的根本原因。
负责物业管理的武汉铁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防火检查、巡查流于形式,未及时有效发现和督促整改住宅楼内存在的明显火灾隐患,并将屋顶平台安全出口锁闭;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消防电梯、消防水泵、正压送风系统等设施在火灾发生时未有效启动;消防控制室仅1人值班且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不掌握火灾应急处置程序等未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行为,大大增加了火灾亡人的风险。
部分居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在楼梯间随意堆放杂物,随意开启疏散楼梯间常闭式防火门,甚至违规在电缆井内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形成火灾隐患。火灾发生时,部分居民未对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和判断,没有根据现场情况选择在室内等待救援,而是盲目沿着有毒烟气蔓延的楼梯间进行逃生,导致伤亡。
第二章 常见突出风险
本章节结合消防部门多年监督执法所见和高层建筑火灾事故教训,总结提炼出高层建筑九类常见的突出风险,下面逐项予以说明。
(一)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1.高层建筑装修装饰材料
检查内容:
(1)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禁止在其建筑内及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其外墙周围堆放可燃物。对于使用难燃外墙外保温材料或者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禁止在其外墙动火用电。
(2)高层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5.2.1条至5.2.4条的规定。一般检查中,应逐项确认顶棚装修材料为燃烧性能为A级(不燃)材料,墙面、地面、隔断、窗帘等部位装修材料均为不低于B1级(难燃)材料。
(3)高层建筑内疏散楼梯间和前室、消防水泵房、配电室、通风和空调机房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不燃)材料装修。
图2-1前室装修采用不燃材料 图2-2前室装修采用不燃材料
(3)高层建筑内严禁使用芯材为可燃材料(聚氨酯泡沫等)的彩钢板搭建功能用房。
图2 -3 违规采用芯材为可燃材料( 聚氨酯泡沫等) 的彩钢板
检查方法:
(1)查阅装修工程档案。其中,对于外墙外保温材料,重点核查2004年-2006年期间建设的高层民用建筑。
(2)现场查看时,可取样使用打火机燃烧测试(点火斜向45度,火焰高度不超过2cm,底边点火15-30秒),如打火机火焰离开可燃物,该可燃物可持续燃烧,可初步判断为易燃可燃材料。
A级:不燃材料,如花岗石、大理石、水磨石、水泥制品、混凝土制品、石膏板、石灰制品、粘土制品、玻璃、瓷砖、马赛克、钢铁、铝、铜合金等。
B1级:难燃材料,离开火源后自动熄灭,如纸面石膏板、纤维石膏板、水泥刨花板、矿棉装饰吸声板、玻璃棉装饰吸声板、珍珠岩装饰吸声板、难燃胶合板、难燃中密度纤维板、岩棉装饰板、难燃木材、铝箔复合材料、难燃酚醛胶合板、铝箔玻璃钢复合材料、硬PVC塑料地板,水泥刨花板、水泥木丝板、氯丁橡胶地板、经阻燃处理的各类难燃织物等。
(3)现场检查无法确认是否为易燃可燃材料时,可取样送至专门机构检测。
2.电气线路敷设、电器配件设置
检查内容:
(1)建筑内部的配电箱、插座等不应直接安装在易燃可燃的装修材料(B2级及以下)上。

图2-4 插座不应安装在可燃材料上 图2-5配电箱应安装在难燃或不燃装修材料上
(2)电气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图2 -6a, 2 -6b 电气线路穿金属导管
(3)电气线路穿越具有聚氨酯材料的保温层时,应采取穿金属导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检查方法:
(1)查阅装修档案,确定配电箱、控制面板、接线盒、开关、插座等部位的装修材料性能。
(2)通过设备检修口查看吊顶内的电气线路是否按规定穿管保护。
(二)防火分隔不到位
1.建筑地下与地上部分防火分隔设置
检查内容:
建筑的地下室(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应在首层采用实体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即不能直接连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图2-7地下室与地上部分未进行防火分隔 图2-8地下室与地上部分采用防火分隔
检查方法:
现场检查楼梯间在地下层与地上层连接处是否进行有效防火分隔,即防火隔墙是否分隔到位,门是否为乙级防火门且保持完好有效。
2.建筑住宅与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设置
检查内容:
(1)底层或裙房为商业性质的高层住宅建筑、商住建筑,商铺与住宅建筑消防安全疏散应分开独立设置,各自具有独立的疏散楼梯、安全出口且相互之间不连通。
图2-9a裙房为商业性质的高层商住建筑

图2-9b、图2-9c住宅与非住宅部分独立设置的安全出口
(2)汽车库、非机动车库与高层住宅建筑、商住建筑应采用防火墙和防火门分隔。
图2-10a, 2 -10b ,车库防火墙及防火门分隔
检查方法:
现场查看分隔情况,防火隔墙是否存在门、窗、洞口,是否完全分隔。
3.防火分隔设施
检查内容:
(1)防火隔墙:防火隔墙不应损坏,不得随意开设洞口, 有管道穿越的区域应封堵到位,不应有孔洞、缝隙。
图2-11检查封堵是否到位
(2)疏散走道两侧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
图2-12 防火隔墙不存在孔洞、缝隙
(3)防火卷帘:应通过手动、自动的方式测试防火卷帘是否按原设计的逻辑关系动作。
图2-13 升降操作用链条 图2-14测试防火卷帘
(4)防火门:常闭式防火门不应处于开启状态,楼梯间、前室常闭式防火门常开的,必须立即关闭并保持常闭状态;常开式防火门不应用插销将门扇固定在开启位置。防火门的闭门器、顺序器等组件应齐全完好,防火门闭门器、顺序器损坏导致防火门不能自行关闭的,必须及时修复。
图2-15 常闭防火门 图2-16 顺序器、闭门器应保持
常闭应保持完好有效
(5)防火窗:其外观应完好无损、安装牢固;手动启动活动式防火窗的窗扇启闭控制装置,窗扇应能灵活开启,并完全关闭;有密封要求的防火窗窗框密封槽内镶嵌的防火密封件应牢固、完好。
检查方法:
对建筑内防火隔墙、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进行逐个排查,对照标准查看损坏情况。可通过吊顶检修口查看防火隔墙分隔情况。
图2-17 检查防火分隔设施情况
4.防火封堵设置
检查内容:
(1)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即采用防火泥、防火包、防火隔板等材料对电缆井、管道井内桥架或管道产生的孔隙进行封堵,阻止火灾在管井内蔓延。
(2)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图2-18未封堵孔洞 图2-19封堵完全
图2-20 管道井孔隙封堵 图2-21 电缆穿墙处桥架
防火封堵完全
检查方法:
现场检查电缆井、管道井封堵是否到位,如存在间隙则封堵不严密。应携带螺丝刀等工具现场打开桥架进行查看。
(三)疏散通道不畅通
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检查内容:
(1)高层建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的数量、位置、净宽等应与原设计一致,禁止擅自改建、变更布局或在疏散楼梯内设置库房等功能用房。
(2)高层建筑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门严禁被封闭、堵塞、占用和锁闭,如有封闭上锁、堆放杂物、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等情况的,必须立即打通、拆除、清理,恢复畅通。
图2-22 疏散楼梯内堆放杂物 图2-23疏散门上锁
(3)100米以上高层建筑中的避难层应按规范设置, 并具备明显指示标志,严禁违规将避难层作仓储等其他用途使用。
检查方法:
(1)查看并核实建筑图纸中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的数量、位置、净宽以及避难层的设置情况等。
(2)实地查看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以及避难层的现状。
2.高层建筑门窗、户外广告牌设置
检查内容:
(1)高层建筑户外电子发光广告牌不应直接设置在有可燃、难燃材料的墙体上。
(2)高层建筑户外广告牌的设置不应遮挡建筑的外窗,不应影响外部灭火救援行动。
图2-24a, 2 -24b, 设置消防救援窗口
(3)高层建筑内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广告牌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必须拆除。
检查方法:
查阅图纸,实地查看户外广告牌及门窗现状,是否存在灭火救援窗被遮挡等情况。
3.建筑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检查内容:
(1)高层建筑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应与原设计保持一致,并设置明显标识。
图2-25 防火间距内空间被雨棚占用
(2)高层建筑之间严禁违规搭建遮雨棚、临时建筑物或堆物占用建筑防火间距。
(3)高层建筑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上严禁违规设置隔离桩、栅栏墙、绿化、临时建筑等,严禁违规停放车辆, 占用消防车道。
检查方法:
查看总平面图中建筑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
实地查看建筑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现状。
(四)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1.易燃易爆危险品
检查内容:
高层民用建筑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液化气罐等)。当高层建筑内使用燃气做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
检查方法:
实地查看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现状。
图
2-26高层建筑内应采用管道供气 图2-27严禁使用液化气罐
2.易燃可燃物品存放
检查内容:
(1)高层建筑内违规堆放易燃可燃物品,可能引发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必须及时清理。
(2)高层建筑内附属库房应与设计时一致, 采取防火隔墙、防火门等防火分隔措施,并应确保该附属库房内的建筑消防设施完整好用。
检查方法:
(1)实地查看易燃可燃物品存放情况。
(2)查阅附属库房施工档案,现场检查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完好情况。
(五)消防设施损坏停用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检查内容:
(1)火灾探测器
a.火灾探测器周围1.5m内无送风口等妨碍探测器及时报警的障碍物。
b.火灾探测器探测到烟气后,向消防控制室火灾报警控制器主机发出火警信号。
(2)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按下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后, 向消防控制室火灾报警控制器主机发出火警信号。

图2-28 声光报警器 图2-29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3)火灾报警控制器
火灾报警控制器各元件应能正常显示,无故障、屏蔽显示,主备电源应能自动切换。
图2-30火灾报警控制器
检查方法:
(1)火灾探测器
a.核对火灾探测器点位是否与图纸一致。
b.将火灾报警控制器置于“手动” 状态,采用发烟装置(可采用烟枪、蚊香或香烟来模拟烟雾)向感烟探测器施放烟气,查看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和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警信号显示。

图2-31感烟探测器 图2-32点位图
(2)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核对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点位是否与图纸一致。
将火灾报警控制器置于“手动” 状态,按下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查看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确认灯和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警信号显示。
(3)火灾报警控制器
检查声、光、显示器元件和时钟是否显示正常,打印机是否处于开启状态;关闭火灾报警控制器主电源,观察备用电源能否启动供电;检查是否存在屏蔽、故障、监管、反馈等信号,反馈和监管信号要逐一说明原因。
2.消防水泵控制柜检查内容
消防水泵控制柜上的水泵控制按钮应设置在“自动”档。控制柜处于手动控制状态的,必须立即整改,将控制柜设置为自动控制状态,并张贴明显标志。
图2-33a, 2-33b 水泵控制按钮应设置在“自动”档
检查方法:
日常巡查,检查消防水泵控制柜上的水泵控制按钮设置状态,如不在自动档,应立即旋至自动挡。
3、建筑消防设施联动情况
检查内容: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水泵接到火警确认信号应立即启泵并正常工作。
(2)防火卷帘:防火卷帘应完好,接到下降信号后,应能正常启动降落;电动故障时,应能手动下降。
(3)机械防排烟系统:接到火灾确认信号能正常启动。
图2-34a、2-34b 防排烟系统正常动作
检查方法: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打开湿式报警阀试水阀门,消防水泵应能自动启动。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应能直接启、停消防水泵。
图2-35检查湿式报警阀试水启泵
(2)防火卷帘
检查导轨内是否有妨碍卷帘下降的障碍物;手动机构是否有效;无机纤维复合防火卷帘特别注意其折叠部位是否存在开线等不完整情形。
(3)机械防烟系统
同一防火分区内的火灾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等累计两个报警信号触发送风口和送风机启动。
(4)机械排烟系统
同一防烟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触发排烟口、排烟窗和排烟阀开启,同时停止该防烟分区的空气调节系统。
4.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检查内容
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主要阀门应悬挂"常开"、"常关"等标识标牌, 并按悬挂要求将阀门置于"常开"、"常关"状态
图2-36阀门“ 常开”、“ 常关”标识
检查方法:
(1)日常巡查,检查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上各阀门的开闭状态,确保按照设计要求,阀门应处于其设计状态。
(2)打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末端试水装置,系统应能自动启动。
(3)连接消火栓出水口、水带和水枪,打开消火栓出水口阀门,应能正常动作且出水压力符合要求。
图2-37测试消火栓出水口压力
(六)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1.电动车停放充电
检查内容:
(1)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高层建筑管理单位应在建筑外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并做好宣传告知工作,严禁电动自行车进入高层建筑内部。
图2-38电动车违规进楼充电
(2)电动自行车采取“飞线”、入户等方式违规充电的, 必须及时纠正,加强教育警示。
图2-39违规飞线充电
检查方法:
(1)加强日常巡查, 高层建筑管理单位应落实网格化巡查工作,发现将电动车停放公共区域或拆卸电池带入户内充电的行为应进行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应当及时向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报告。
(2)高层建筑管理单位应开展防范常识宣传和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与居民、员工签订电动自行车禁止入楼充电协议。
图 2-40 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宣传
2.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设置
检查内容:高层建筑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与建筑其他功能部位应设置实体墙分隔,分隔墙上确需开门时,应为防火门。集中停放充电区域应明确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应存放易燃、可燃物品。
图2-41、2-42非机动车库集中充电场所
检查方法:
(1)检查墙体是否为不燃材料,是否完整牢固。
图2-43防火隔墙应为实体墙 图2-44检查防火门标牌
(2)检查防火门上粘贴的标牌,查看是否为防火门。
(3)现场检查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除用作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外,不应堆放杂物,用作储藏间等其他用途等。
(七)重点岗位人员责任不落实
1.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
检查内容:
(1)高层公共建筑各产权单位、委托管理单位以及各经营主体、使用单位应签订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协议,依法明确各自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责任,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并在相应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图2-45责任人、管理人公示
(2)高层建筑管理单位应作出整改消除突出风险承诺的, 必须在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开承诺本场所不存在突出风险或者已落实防范措施。
检查方法:
(1)查看高层建筑管理单位消防安全台账,检查是否以文件形式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职责。
(2)对于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职责,现场检查是否在门厅等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3)现场检查是否在门厅等醒目位置张贴向社会公开承诺本场所不存在突出风险或已落实防范措施的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
检查内容:
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落实值班制度,是否持证上岗,在紧急情况下是否能熟练操作设施设备。

图2-46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图2-47证书内页
检查方法:
现场检查消防控制室是否落实24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的值班制度,并如实做好值班记录等,有条件的可以调阅相应视频监控资料核查。
(2)现场检查值班人员是否取得消防职业资格证书。
(3)抽查值班人员是否能在紧急情况下能熟练操作设施设备,至少做到接到火灾报警信号后,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火灾,立即确认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状态, 同时拨打119报警,立即启动单位内部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 并报告单位负责人。
3.微型消防站队员
检查内容:
高层建筑是否设置微型消防站。微型消防站队员能否及时有效处置初起火灾,是否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定期组织开展针对性训练、实战化演练,是否达到“三知四会一联通”要求,能够及时有效处置初起火灾。
图2-48 ,2-49规范设置微型消防站
(1)现场随机拉动微型消防站人员,检查是否能够三分钟到场处置。
(2)抽查微型消防站人员是否熟知“三知四会一联通”要求,即“知道消防设施和器材位置、知道疏散通道和出口、知道建筑布局和功能;会组织疏散人员、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穿戴防护装备、会操作消防器材;微型消防站队员要与就近消防队和本单位负责消防安全的人员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图2-50随机拉动微型消防站人员
(八)日常管理机制不健全
1.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保养
检查内容:
高层建筑是否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签订维保合同,定期对自动灭火报警系统、电气系统、排烟系统、疏散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保养和检测,及时拆除影响逃生、自然排烟和灭火救援的外墙障碍物,并出具维保报告;因重大节日、活动消防安全需要时,是否根据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及时进行专项检测。
检查方法:
(1)查看管理单位近半年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应每月一次。
(2)查看管理单位消防设施检测记录,检查是否做到每年至少一次全面检测。
(3)现场抽查高层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水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是否与维保检测结论一致。
2.高层建筑消防检查、巡查
检查内容:
高层建筑管理单位是否组织对本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巡查、检查,确定消防巡查的人员、内容、频次和部位。其中高层民用建筑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其中,高层公共建筑内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幼儿园应当进行白天和夜间防火巡查,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其他场所可以结合实际确定防火巡查的频次。
检查方法:
查看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台账,检查是否制定防火巡查、检查制度,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是否按要求开展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
3.高层建筑火灾隐患整改
检查内容:
在巡查、检查过程中,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责成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及时整改火灾隐患;无法当场整改的,应立即报告,由主管部门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提出书面报告,并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整改的措施和期限,在火灾隐患消除之前,必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检查方法:
(1)查看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台账,检查是否进行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记录,是否及时组织消除火灾隐患。
(2)现场抽查未完成整改的火灾隐患,检查是否加强隐患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
(九)宣传教育培训不深入
1.高层建筑消防宣传培训
检查内容:
高层建筑管理单位是否落实单位消防安全培训制度,制订单位消防安全培训计划,开展岗前培训和消防安全教育。高层公共建筑在营业、活动期间,是否通过挂图、广播、大屏幕等媒介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高层住宅建筑是否组织对楼内居民开展消防常识宣传、教育,使其掌握一定的灭火和疏散逃生技巧。
检查方法:
(1)检查相应培训台账,查看是否落实岗前培训和每半年至少一次的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2)现场抽查提问员工消防安全常识。员工必须了解本建筑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灭火、会逃生。有条件的高层建筑管理单位可将各岗位人员相应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2.消防培训预案演练检查内容
是否落实消防培训预案演练制度,是否按照培训实操要求,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工作,有条件的可邀请属地消防救援机构参与。
检查方法:
(1)查阅单位消防教育培训演练台账,灭火和应急预案制作及演练台账,是否做到每半年一次。
(2)现场抽查提问员工对岗位防火灭火措施及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能力。
第三章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以下统称消防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并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高层民用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委托方、出租方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对承包方、承租方、受托方的消防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三)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六)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七)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统一管理人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督促并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在建筑显著位置公示其姓名、联系方式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三)组织实施对建筑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
(四)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组织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综合预案并开展演练。
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对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鼓励有关单位聘用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或者相关工程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
第九条 高层住宅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住宅小区防火安全公约和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
(二)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建筑;
(三)配合消防服务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消防服务费用以及建筑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费用;
(五)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第十条 接受委托的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组织保障方案;
(二)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标志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四)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六)督促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
(七)定期向所在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情况,提示消防安全风险;
(八)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九)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负责消防监督检查的机构依法对高层民用建筑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消防服务单位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对高层民用建筑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加强消防安全帮扶。
第十三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运营单位依法对高层民用建筑内由其管理的设施设备消防安全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高层民用建筑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施工期间应当严格落实现场防范措施,配置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监护,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不得影响其他区域的人员安全疏散和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不得擅自变更建筑使用功能、改变防火防烟分区,不得违反消防技术标准使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
第十五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人应当对动用明火作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消防器材,并在建筑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清除周围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作业完毕后,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商场、公共娱乐场所不得在营业期间动火施工。
高层公共建筑内应当确定禁火禁烟区域,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六条 高层民用建筑内电器设备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业主、使用人或者消防服务单位,应当安排专业机构或者电工定期对管理区域内由其管理的电器设备及线路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
第十七条 高层民用建筑内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禁止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
高层民用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八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违反国家规定生产、储存、经营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第十九条 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其管理单位应当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对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应当及时修复。高层民用建筑在进行外墙外保温系统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隔离以及限制住人和使用的措施,确保建筑内人员安全。
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禁止在其建筑内及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其外墙周围堆放可燃物。对于使用难燃外墙外保温材料或者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禁止在其外墙动火用电。
第二十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和电缆桥架应当在每层楼板处进行防火封堵,管井检查门应当采用防火门。
禁止占用电缆井、管道井,或者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堆放杂物。
第二十一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不得改变或者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外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外墙上设置的装饰、广告牌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并易于破拆。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构筑物、停车泊位、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
禁止在消防车通道上方、登高操作面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第二十三条 高层公共建筑内餐饮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对厨房灶具和排油烟罩设施进行清洗,排油烟管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清洗。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排油烟管道应当定期检查,并采取防火措施。
第二十四条 除为满足高层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所设置的自用物品暂存库房、档案室和资料室等附属库房外,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设置其他库房。
高层民用建筑的附属库房应当采取相应的防火分隔措施,严格遵守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锅炉房、变配电室、空调机房、自备发电机房、储油间、消防水泵房、消防水箱间、防排烟风机房等设备用房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并不得占用和堆放杂物。
第二十六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值班人员。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消防控制室内应当保存高层民用建筑总平面布局图、平面布置图和消防设施系统图及控制逻辑关系说明、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记录和检测报告等资料。
第二十七条 高层公共建筑内有关单位、高层住宅建筑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场所和器材、装备,定期进行消防技能培训和演练,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及时处置、扑救初起火灾。
第二十八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者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易于开启,并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提示和使用标识。
高层民用建筑的常闭式防火门应当保持常闭,闭门器、顺序器等部件应当完好有效;常开式防火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
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第二十九条 高层民用建筑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指示避难层(间)的位置。
禁止占用高层民用建筑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或者堆放杂物,禁止锁闭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出入口。
第三十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备灭火器材以及自救呼吸器、逃生缓降器、逃生绳等逃生疏散设施器材。
高层住宅建筑应当在公共区域的显著位置摆放灭火器材,有条件的配置自救呼吸器、逃生绳、救援哨、疏散用手电筒等逃生疏散设施器材。
鼓励高层住宅建筑的居民家庭制定火灾疏散逃生计划,并配置必要的灭火和逃生疏散器材。
第三十一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灭火救援窗、灭火救援破拆口、消防车取水口、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常闭式防火门等应当设置明显的提示性、警示性标识。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防火卷帘下方还应当在地面标识出禁止占用的区域范围。消火栓箱、灭火器箱上应当张贴使用方法的标识。
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配电柜电源开关、消防设备用房内管道阀门等应当标识开、关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者常闭状态的阀门,应当采取铅封等限位措施。
第三十二条 不具备自主维护保养检测能力的高层民用建筑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聘请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设施施工安装企业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存在故障、缺损的,应当立即组织维修、更换,确保完好有效。
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高层民用建筑的管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制定应急方案,落实防范措施,并在建筑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公告。
第三十三条 高层公共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业主、使用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共有部分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和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业主依照法律规定承担;委托消防服务单位的,消防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检测费用应当纳入物业服务或者消防技术服务专项费用。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可以依法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
第三十四条 高层民用建筑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其中,高层公共建筑内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幼儿园应当进行白天和夜间防火巡查,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其他场所可以结合实际确定防火巡查的频次。
防火巡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畅通情况;
(三)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情况,常闭式防火门关闭情况;
(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 高层住宅建筑应当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每半个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防火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出口和疏散设施情况;
(二)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消防水源情况;
(三)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四)用火、用电、用气和危险品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和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六)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七)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八)火灾隐患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 对防火巡查、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消防服务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明确整改责任、期限,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期间应当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必要时,应当暂时停止使用危险部位。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第三十八条 鼓励高层民用建筑推广应用物联网和智能化技术手段对电气、燃气消防安全和消防设施运行等进行监控和预警。
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住宅建筑,鼓励因地制宜安装火灾报警和喷水灭火系统、火灾应急广播以及可燃气体探测、无线手动火灾报警、无线声光火灾警报等消防设施。
第三十九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或者消防服务单位、统一管理人应当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火灾隐患以及改进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条 鼓励、引导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四章 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预案
第四十一条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对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并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和操作人员、电工、保安员等重点岗位人员组织专门培训。
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对居住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进行一次疏散演练。
第四十二条 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在每层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疏散示意图,公共区域电子显示屏应当播放消防安全提示和消防安全知识。
高层公共建筑除遵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在首层显著位置提示公众注意火灾危险,以及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灭火器材的位置。
高层住宅小区除遵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在高层住宅建筑单元入口处提示安全用火、用电、用气,以及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等消防安全常识。
第四十三条 高层民用建筑应当结合场所特点,分级分类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规模较大或者功能业态复杂,且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或者多个职能部门的高层公共建筑,有关单位应当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总预案,各单位或者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场所、功能分区、岗位实际编制专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以下统称分预案)。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确定承担通信联络、灭火、疏散和救护任务的人员及其职责,明确报警、联络、灭火、疏散等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四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消防服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总预案和分预案分别组织实施消防演练。
高层民用建筑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编制分预案的,有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演练或者专项灭火、疏散演练。
演练前,有关单位应当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并进行公告;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演练结束后,应当进行总结评估,并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四十五条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楼层、区域确定疏散引导员,负责在火灾发生时组织、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第四十六条 火灾发生时,发现火灾的人员应当立即拨打119电话报警。
火灾发生后,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消防服务单位应当迅速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
火灾扑灭后,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消防服务单位应当组织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层住宅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
(二)高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包括宿舍建筑、公寓建筑、办公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商业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交通建筑、旅游建筑、通信建筑等。
(三)业主,是指高层民用建筑的所有权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四)使用人,是指高层民用建筑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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