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泉洛政规〔2024〕1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泉州市洛江区进一步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第37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洛江区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

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决策部署,增强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着力优化企业挂牌上市服务体制机制,加快推进我区企业挂牌上市步伐,助推区域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超越,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后备企业认定

重点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等战略新兴产业,紧盯“专精特新”“瞪羚企业”“独角兽”等企业,筛选符合产业发展方向且经营情况良好、具备发展潜力和有挂牌、上市意愿的企业列入后备企业资源库,后备企业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被确认为省、市上市后备企业、科创板上市后备企业和场外市场挂牌后备企业(以下统称后备企业),同步确认为区级后备企业。

二、奖补扶持措施

相关主管部门结合年度奖补预期需求,从区政府“扶持产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编制预算安排后报审批确定,用于扶持企业挂牌上市。

(一)挂牌阶段

1.新三板挂牌奖励。后备企业首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挂牌的,区政府分别给予60万元、80万元奖励。

2.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奖励。后备企业首次在具有法人资格的在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交易层挂牌并完成股权登记托管的,区政府给予30万元奖励。

(二)上市阶段

1.上市奖励。后备企业首次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或企业总部在本区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实现间接上市或境外上市公司发行A股的,上市募集资金1亿元(含)以上至5亿元以下且50%以上投资于我区的,区政府给予250万元奖励,募集资金5亿元(含)以上且50%以上投资于我区的,区政府给予350万元奖励;在科创板上市的,在上述奖励基础上叠加20%奖励。

2.上市贡献奖励。后备企业在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前一年至上市当年(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前一年至上市当年),且年度新增财政贡献增幅达10%的,按新增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上市当年企业财政贡献达5000万元的,区政府叠加奖励50万元,上市当年企业财政贡献达1亿元的,区政府叠加奖励100万元。

3.异地迁入奖励。一是后备企业以资产置换、兼并重组等方式实现间接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区并承诺10年内不迁离的,区政府给予200万元奖励;其中,主要生产经营地设在我区并承诺10年内不迁离的,区政府叠加100万元奖励。二是区域外境内上市公司将注册地及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区,并承诺10年内不迁离的,区政府按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当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5000万元以下、5000万元(含)至2亿元、2亿元(含)以上分档给予上市公司300万元、600万元、800万元奖励。

(三)资本人才奖励

挂牌、上市公司和后备企业资本人才引进奖励,经认定为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的,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叠加奖励20%,并在户籍迁移、子女就学、住房安置等方面享受市、区有关人才政策。

(四)机构服务奖励

银行、证券、基金、咨询公司等各类机构为我区引入优质企业落地注册并在下一年度被列入上市后备企业的,引入企业经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的给予该机构10万元奖励,5年内在A股首发上市的给予该机构100万元奖励。

三、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区企业改制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统筹协调推进全区企业挂牌上市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同配合,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提升服务效能。各级各部门要敢于担当作为,主动上前服务后备企业改制上市。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和重大事项按“一事一议”和“一企一策”原则,由区企业改制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区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提前介入服务,指导后备企业整改规范。探索建立出具合规证明文件“一站式”服务机制,持续落实问题清单责任制。

(三)做好风险防控。各乡镇(街道)和区直有关单位配合证监部门督促挂牌公司、境内外上市公司规范经营、提高质量,完善资本市场动态监测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指导企业通过市场化、法治化方式自救化险。支持银行、证券、保险、基金、国企等通过购买资产、收购老股、参股等方式向暂时出现资金问题的挂牌、上市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支持中小投资者依法维权,保护合法权益。

四、其他事项

(一)后备企业享受本措施中上市阶段奖励的,应扣除此前享受奖励的重叠部分。

(二)省、市级筛选确定的当年度我区后备企业视为当年度区级后备企业进行培育管理。

(三)企业享受本措施优惠政策10年内不得迁离本区;不到10年迁离的,须将已奖补资金全额退还。企业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按有关规定收回已享受的奖励或补贴,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后备企业因历史、业务重组等原因不符合股改条件,需以新设主体或以同一实际控制人旗下的其他主体实施股改的,该股改主体参照后备企业享受本措施扶持政策。

(五)本措施意见规定的财政补助项目若与我区出台的其他扶持政策相同或相似的,企业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申请享受。企业当年获得的资金奖励总额(区级承担部分)不超过当年度企业财政贡献区级留成部分;若超过,超过部分递延后一年度兑现(超过部分与后一年度奖励总额之和不超过相应年度财政贡献区级留成部分)。

(六)本文件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3月  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2024年1月1日至施行之日期间参照执行。《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泉洛政文〔2017〕12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