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委会,镇直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河市镇危旧房翻建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经河市镇党委(扩大)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江区河市镇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7日
河市镇危旧房翻建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危旧房翻建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切实做好农村危旧房翻建的实施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1〕18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泉州市加快石结构房屋改造的意见》(闽政办〔2014〕10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村民建房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管理规定>的通知》(闽建〔2023〕2号)《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泉洛政办〔2021〕1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一)原有住宅经有资质单位鉴定属D级(如属于石结构、土木结构的房屋,无需进行危旧房鉴定)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二) 属道路控制区范围内或因规划控制不能申请就地翻建的危旧房屋,可按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在本村范围内异地建设(申请异地建设要求:原宅基地自愿无偿退还村集体,新选址地块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内禁止建设单家独院, 以下类同)。
(三)因地质灾害、项目建设等原因造成重大安全隐患,且无法在原址翻建的,可按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异地建设。
二、申请对象
申请农村危旧房翻建的对象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河市镇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且年满18周岁。
(二)原有危旧房权属清楚,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等相关规定,严禁私下买卖房屋和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房屋翻建。
三、建设要求
(一)申请翻建的房屋建筑层数最多不得超过三层,每层一般3米左右,总建筑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每户翻建占地面积限额为 80平方米至 120 平方米,可增加不超过 30 平方米的用地面积(增加的用地面积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城乡规划)。
(二)对拆户析产后的危旧房,在原房屋占地面积范围内,可以确定翻建宗数,原则上在可建用地范围内,有效使用宅基地。
(三)翻建的房屋必须符合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应满足市政道路、乡村道路规划建设要求,在建设时应按照市政道路及乡村道路标准进行合理空间退让。
(四)翻建竣工的房屋必须符合相关房屋质量安全标准,外观风貌与周边村居环境协调,杜绝裸房。
四、审批程序
(一)提出申请。农村村民符合翻建申请资格条件的,经所在村民小组同意后,以户为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村便民服务站申请:
(1)《河市镇危旧房翻建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家庭成年成员有效身份证明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4)村集体经济股权证复印件;
(5)危旧房鉴定书(D级)、危旧房普查鉴定登记表(如属于石结构、土木结构的房屋,无需进行危旧房鉴定);
(6)优先选用省、市、区、乡统一编印的《农村住宅建设通用图集》(建筑施工图及结构施工图),无法套用通用图集建设,需提交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或技术人员绘制的建筑施工图及结构施工图;
(7)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或者涉及到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应当取得各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在申报图纸(含四至范围)上签字确认,协议应当经过当地村委会见证或者依法公证;
(8)原住宅权属证明或无房屋产权证情况说明;
(9)危旧房图像(前、后、左、右、全景)。
(二)审查讨论。村委会定期依法组织召开村委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材料和村民翻建情况进行审议,审议结果形成会议纪要(记录),同意申请对象申请的,应将拟翻建对象、户籍人口数、现有危旧房占地面积、拟翻建房屋占地面积等情况在本村张榜公布,征求本村村民意见,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三)公示报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查盖章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四)现场勘查。镇农业农村办公室收到村便民服务站统一报送的申请材料后,组织相关股室人员现场勘查。
(五)镇级联审。及时组织镇自然资源所、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相关人员,对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旧宅处理方式、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地质灾害预防、用地、建筑风貌、翻建房方案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委会的意见、会议纪要、公示材料和申请人承诺等材料是否齐全。
(六)审批备案。根据联审结果,报镇党委(扩大)会研究决定,在镇便民服务中心公布,并组织镇自然资源所、镇综合执法队及第三方人员到实地放样,划定四至范围。同时建立翻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区农水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备案,并抄送区城管局。
五、批后监管
(一)建设要求。村民翻建房应当严格按照审批结果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镇人民政府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禁止未批先建、批少建多,禁止移位建设。村民翻建房应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和抗震设防要求,外立面应装修到位,房前屋后应整洁有序,并按规范同步配套建设三格化粪池。村民翻建房经批准后,超过六个月内未实施开工建设,逾期不建设且未申请延期的,所申请审批资料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二)现场公示。村民房屋建设现场须悬挂建房公示牌,公示审批文件编号、建房村民姓名、宅基地面积和四至、建房层数、网格员姓名、乡村建设工匠、举报电话等信息,并张贴农村自建房(三层及以下)质量安全常识“一张图”,接受社会监督。
(三)一告知四到场。严格按照《福建省农村村民建房质量
安全和建筑风貌管理规定》《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泉洛政办〔2021〕11号)及网格化管理要求,落实批后监管“一告知四到场”工作,即:告知批后监管事项,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线到场、施工节点到场、竣工验收到场。
(四)建成验收。村民房屋建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实地核实是否按照批准的用地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土地,建筑层数和层高、建筑面积和建筑风貌等是否符合要求。通过验收的,镇人民政府出具《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未通过验收的,由镇人民政府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六、工作要求
1、各村需加强对辖区村民危旧房翻建相关政策宣传,实际操作过程中,认真核查送审材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事,确保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特别是要严格把关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对于把关不严,甚至弄虚作假骗取翻建审批手续,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各村要严格加强风貌保证金管理,保障风貌保证金的资金安全,对于已符合退还风貌保证金条件的要及时给予退还,严禁村集体及个人侵占、挪用风貌保证金。
3、各村及镇下村干部和镇执法中队要认真做好批后的跟踪督促管理,对于未严格按照有关部门审批的面积、层数、高度、建设风格及其它规划要求组织施工,镇执法中队要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占地、超面积建设等违法行为。对于工作上敷衍了事,查处和制止不力造成违法建设的不良后果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各村及镇相关部门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对矛盾纠纷要尽量化解在萌芽状态,对于纠纷尚未解决的,暂缓施工。
5、切实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杜绝新增裸房,对现存裸房进行宣传动员,鼓励结合当地特色进行外立面装修,打造良好的宜居环境,为乡村振兴打下坚实的基础。
七、实施期限
本规定自2024年5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16日止。本规定由河市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与上级有关规定要求不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本暂行规定仅适用于河市镇辖区范围。


闽公网安备:3505040288004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