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5〕155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泉州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意见》(泉政办〔2016〕94号)及《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闽教师〔2016〕4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的实施范围,限于全区各公办乡村学校的在编在岗教职工(含编外合同教师)。
二、补贴标准
现有补贴标准: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教育厅关于福建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113号)关于“农村学校教师补贴,主要是鼓励教师安心农村教育,鼓励城市教师向农村学校流动。农村学校教师补贴可适当区分补贴等次,对边远、艰苦的乡村学校给予更多的倾斜”的文件精神,从2011年1月起,从全区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中单独安排资金,对较边远、艰苦的农村学校教师统筹确定和分类核拨每人每月100元、200元、300元三个等次的“农村学校教师补贴”。同时,将全区农村学校分为三类,界定如下:①普通类:河市中心小学(坛顶小学、新告小学除外)、河市中学、河市中心幼儿园、敬德职业技术学校、马甲中学、就南中学、马甲中心小学(梧峰小学、霞侨小学、彭殊小学除外)、马甲意绥中心幼儿园;②较边远类:河市新告小学、河市坛顶小学、马甲霞侨小学、马甲彭殊小学、奕聪中学、罗溪中心小学(洪德小学除外)、罗溪奕聪中心幼儿园;③边远类:马甲梧峰小学、罗溪洪德小学、虹山中学、虹山中心小学、虹山中心幼儿园。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泉州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意见》中关于“全面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制度,乡村教师除享受乡镇工作补贴外,将原享受的农村教师补贴调整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按平均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标准予以生活补助,具体由各县(市、区)依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实行差别化的补助标准,补助额度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所需经费由县(市、区)本级财政负担”的规定,结合实际,按照我区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农村学校教师补贴”的“普通类、较边远类、边远类”三类界定范围,分别按每人每月250元、350元、500元三个等次的标准核定补贴额度。
三、发放程序
1.实行实名制管理
各学校要建立以身份证信息为基础的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申领信息库,实行实名制管理,对补助人数、补助标准和发放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防止虚报、冒领、套取补助资金。严格落实“以岗定补、在岗享受、离岗取消”的补助原则,对补助人员、人数、档次标准和发放等情况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全体教师的监督,充分发挥补助政策吸引优秀教师到乡村学校(教学点)任教的作用。
2.组织拨款发放
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纳入区财政预算,每学期末区教育局依据上述标准,将补助资金分配至各乡村学校。各学校要按时直接发放到教师个人工资账户,减少中间环节。发放人数、发放金额及公示材料需报送区教育局人事股备案后发放。
四、加强监督
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有效。区教育局要密切配合区财政、人社部门,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切实负起审核责任,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对辖区内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监督,重点是实施方案、补助对象、人数、档次标准和发放等公开公示情况,保证补助发放不走样,取得实效。建立问责制度,对提供虚假数据,存在冒领、套取、挪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有关问题
1.中小学校教师轮岗支教、校际交流或跟班学习的,就高享受乡村教师生活补助。
2.乡村学校教师生活补助是针对工作岗位的补助,教师在岗时享受,离岗(包括退休、辞退、辞职、病退、调离、死亡等)后自然取消,从离岗后下月起停发该生活补助。
3.当月病、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5天的,停发乡村教师生活补助。
4.新到实施范围校点任教的在岗专任教师,从当月起发放该生活补助。
5.被采取强制措施、受行政刑事处罚以及受党(团)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人员,其在处罚、处分期间不享受乡村教师生活补助。
6.编制在农村学校,借用到乡镇以外工作的人员,不享受乡村教师生活补助。
六、本方案由区教育局、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七、本方案自2016年12月28日开始实施。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27日止,生活补助参照本方案执行。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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