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江区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泉洛政办〔2016〕138号

 

为全面防范我区地质灾害,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闽政〔20118号)相关规定和《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地质灾害防治文件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6﹞38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工作的实施主体是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

1.乡镇(街道)等民居区域的防灾责任人是乡镇(街道)分管领导、驻村干部、村(居)“两委”主干;监测人是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中的青壮年。   

2.公路沿线群养路段的防灾责任人是区住建局分管领导,专养路段的防灾责任人是市公路局直属分局的主要领导,监测人是公路养护人员。

3.铁路、高速公路沿线范围的防灾责任人是区域内的铁路、高速公路主管部门分管的领导,监测人是铁路、高速公路的养护人员。

4.水库库区、引水干渠、沿江沿海堤防等水利设施的防灾责任人是对应的水利设施行政负责人,监测人是对应的水利设施管理负责人。

5.矿山开采区、尾矿库的防灾责任人是区安监局分管领导和矿山业主,监测人员是矿山安全员。

6.各类学校、幼儿园的防灾责任人是区教育局分管领导和校长,监测人员是教师。

7.旅游景区的防灾责任人是区文体旅新局分管领导、景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主要投资人,监测人员是景区相关管理人员。

8.施工工地的防灾责任人是区住建局分管领导、项目业主和项目经理,监测人是施工工地的安全管理人员。

9.其他行政及企事业单位所在区域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防灾责任人是该单位的主要领导,监测人是该单位员工。

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做好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工作,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的评定,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登记造册,建立群测群防体系基础台账,培训地质灾害监测人员,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督促责任单位和个人配备必要的监测、报警工具。

二、地质灾害巡查工作内容按照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区分。

1.防灾责任人的工作内容应包括:一是聘请专业技术力量对管辖区域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二是赴现场对地质灾害险情进行查看并逐级上报;三是对发现的隐患,逐点制定应急预案;四是听取监测人对险情变化情况的判断报告;四是检查监测人的巡查记录;五是及时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

2.监测人巡查的工作内容是对险情发展变化情况进行监测。

三、巡查频率按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区分。

1.防灾责任人的巡查频率为汛前、汛中、汛后三个时段各至少一次以上,确保能及时发现隐患,第一时间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提出合理的后续处置措施。

2.监测人的巡查频率为雨前、雨中、雨后三个时段各至少一次以上,当收到地质灾害橙色预警时应当加密监测次数,及时掌握险情动态变化情况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四、本规定自20161230日起施行。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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