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5年12月15日)

      为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泉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编制《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指南》,网址是:http://www.qzlj.gov.cn。

      区政府确定区政府办公室为全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成立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区政府各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由信息生成和保存机构负责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机构设置;  

      ●规范性文件;  

      ●规划计划方案意见;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城乡建设管理;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二)编排体系 

       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索引号

    发布机构

    名称

    来源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浏览次数

      1.索引号:按索引号编码规则生成,每条信息的标识符。

      2.发布机构:信息公开发布单位的名称。

      3.名称:是指该信息的标题。

      4.来源:发布信息的单位或信息转载来源网站。

      5.文号:信息的文件编号,对于公文类信息,特指发文字号。

      6.成文日期:公文类信息的发文时间,即公文内容中注明的发布日期。

      7.发布日期:信息在政务公开平台中形成的时间。

      8.浏览次数:点击网页查看的次数。


     (三)公开形式 

    1.“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qzlj.gov.cn;

    2.“大美洛江”微信公众号

    3.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形式

    本机关同时在洛江区档案馆、行政服务中心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为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洛江区档案馆地址:泉州市洛江区万盛街89号4楼

    联系电话:0595-22631077

    洛江区政务公开专区地址:泉州市洛江区万虹路洛江科技大厦洛江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联系电话:0595-28105507

      (四)主动公开工作机构

      1.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的申请办理机构: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5-22633977(传真前请先电话联系)

      传真号码:0595-22633351

      电子邮箱:zhg22633977@163.com

      通信地址:泉州市洛江区万荣街97号

      邮政编码:362011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8:00-12:00,14:30-17:30(6月1日至9月30日夏令工作时间8:00-12:00,15:0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2.街道(园区)、部门的主动公开工作机构:

      原则上为受理单位的办公室,具体信息可在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相关单位公开指南上查阅。

      (五)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办理机构:

      1.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的申请办理机构: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5-22633977(传真前请先电话联系)

      传真号码:0595-22633351

      电子邮箱:zhg22633977@163.com

      通信地址:泉州市洛江区万荣街97号

      邮政编码:362011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8:00-12:00,14:30-17:30(6月1日至9月30日夏令工作时间8:00-12:00,15:0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2.街道(园区)、部门的主动公开工作机构:

      原则上为受理单位的办公室,具体信息可在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相关单位公开指南上查阅。

    (二)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的渠道 

    申请人可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1.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持身份证明,前往受理机构向工作人员当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2.书面提交

    申请人可下载《洛江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下载链接http://www.qzlj.gov.cn/zwgk/zfxxgkzl/ysqgk/201907/P020250410555638277604.doc),填写后附身份证明邮寄,收件人请填写泉州市洛江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传真前请先电话联系

    3.在线提交

    申请人在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是:http://www.qzlj.gov.cn/zwgk/zfxxgkzl/ysqgk/index_11666.htm)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应填写准确、完整。  

    (四)申请处理

    本单位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于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以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将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要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五)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 本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行政机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点此查看)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