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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洛江区促进入园企业提质增效加快新一轮工业园区标准化建设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落实全省县域重点产业链现场会精神,加快推进洛江区工业园区标准化建设专项行动,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入园企业提质增效加快新一轮工业园区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泉政办规〔2025〕2号)等文件,结合洛江区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政策旨在优化园区营商环境,推动入园企业提质增效,加快园区标准化建设,打造新型工业化的“试验田”。 二、政策主要内容 1.降低企业入园租金成本。鼓励园区对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产业链强补延的企业首年租金减少5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第二年减免30%(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强化技改投资牵引。对企业在项目建设期内购置生产性设备(含软件、技术)金额(不含增值税)达500万元以上的,竣工投产后,按设备投资额最高2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企业申报省重点技改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融资,申请市级再给予最高1%的贴息支持。 3.深化梯度培育机制。将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直接上报纳入泉州市技术创新基金“白名单”,给予研发投入融资支持,贴息由区级财政承担50%。 对新认定的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区级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叠加奖励。 对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标准和限额在对应配套市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提高10%、5%。 对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按有关规定落实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等保障。 4.推动园区提质增效。每年打造1个“产业园就是产业链”标杆园区,争创“市级新型工业化产业基地”。对在全市园区运营星级评价前10名的运营机构,区级财政给予5万元叠加奖励。对升规纳统的工业企业,区级财政给予企业当年度不超过5万元的物业减免。 5.激活创新内生动力。鼓励企业购买设计服务,按照设计服务合同实际发生额最高30%比例,申请市级对工业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 对经认定的中试验证平台(基地),按非财政资金购置设备软件费用最高30%的比例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补助。实际运行后,进行运营绩效评估,择优向市里申请按中试验证平台(基地)年度服务性收入最高30%的比例给予运营主体补助,连续3年累计最高300万元。补助资金按申请市级政策给予兑现,其中,区级承担50%。 6.畅通市场对接通道。支持举办产业型专业展会。对举办5届(含)以内的重点产业型专业展会,根据实际展览面积进行分档奖励,区级财政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分别配套补助1万元或2万元。对首次举办的展会或举办6届(含)以上的展会,在申请市级财政奖励基础上,区级财政再给予1万元补助。支持企业开拓市场。组织30家(含)以上企业抱团赴国内(泉州市域外)知名展会参展的,申请市级按参展企业数量对组织单位给予每家5000元的奖励。支持机构组织企业赴境外开展小型商务对接会、推介会,活动事先向区商务局备案,组织10家(含)以上境外采购商参会的,申请市级给予组织单位15万元奖励,每增加5家境外采购商叠加奖励3万元。支持“国潮泉州”品牌展示。对展期不少于3天的重点消费类展会(汽车类展会除外),申请市级给予15万元奖励,每增加100个展位叠加5万元奖励。 7.推进园区数字赋能。支持园区新建数字化平台,按实际投入申请市级给予最高2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企业开展工业互联网示范工程,对企业在项目中购置信息化相关软硬件的投入,按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园区企业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资金按申请市级政策给予兑现,其中,区级承担50%。 8.构建绿色发展体系。鼓励园区建设“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支持创建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对获评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区级配套奖励。 9.提升产业用地效益。鼓励企业利用低效工业用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定制化厂房,优先解决园区低效建设用地问题。 10.升级全链服务体系。按“一园区一专班”组建服务专班,建立“招商-入驻-投产-纳统-培优扶强”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开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试行厂房“交房即交证”。 三、政策适用范围及实施时间 适用范围:符合本措施条件的企业按“就高不重复”申请享受。实施过程中如遇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按最新规定和政策执行。 实施时间:政策自2025年9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由区工信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政策意义 该政策聚焦入园企业降本增效、技术改造、创新培育、市场拓展、绿色发展等关键环节,通过“真金白银”的支持和全生命周期服务,进一步优化园区营商环境,推动入园企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园区标准化建设,为洛江区打造新型工业化“试验田”提供有力支撑。 相关文件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江区促进入园企业提质增效加快新一轮工业园区标准化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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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洛江区扶持粮油生产保障粮食安全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1〕24号)及《泉州市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泉州安全若干措施的通知》(泉农规〔2023〕3号)等文件精神,提升粮油生产综合能力,着力稳面积、提单产、优品质,促进我区粮油产业全链条发展,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结合实际,制定《洛江区关于扶持粮油生产保障粮食安全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主要从压实属地责任、稳定播种面积、提升耕地质量、提高种植水平、提高抗风险能力和保障粮农利益六个方面提出具体措施。 (一)压实属地责任 1.落实粮食安全责任。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粮油生产任务分解细化到乡镇(街道)村(社区),层层抓落实,保质保量完成粮油生产任务。 2.完善考核奖惩机制。各乡镇(街道)积极创建粮油“五新”推广示范片,推广粮油新品种、新技术等“五新”技术,辐射带动粮油单产进一步提高。对未完成粮油生产约束性任务的乡镇在年度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中不得定为优秀档次。 (二)稳定播种面积 3.推进撂荒地统筹利用。对承包抛(撂)荒山垅田连片或集中整治复耕规模10亩以上,对种植一季以上粮食作物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或种植大户,按实际种植面积每亩补助500元。 4.鼓励规模种植大豆。对相对集中连片种植大豆10亩以上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或种植大户,按实际种植面积每亩补助500元。 5.鼓励规模种植马铃薯。对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马铃薯20亩以上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或种植大户,按实际种植面积每亩给予补助500元。 6.鼓励规模种植旱稻。对相对集中连片种植旱稻20亩以上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或种植大户,按实际种植面积每亩给予补助500元。 7.鼓励规模种植水稻。对相对集中连片种植水稻面积达到80%以上且面积达到20亩以上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或种植大户按实际种植面积每亩给予补助500元。 8.鼓励规模种植油菜。对相对集中连片种植油菜20亩以上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或种植大户,按实际种植面积每亩补助500元。 9.鼓励蔬菜大棚轮作种植水稻。对蔬菜大棚内轮作水稻50亩以上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或种植大户,按实际种植面积每亩补助500元。 (三)提升耕地质量 10.建设高标准农田。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步伐,集中力量打造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绿色生态农田。新建、改造和提升高标准农田,在中央、省级、市级财政资金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配套。 11.提升耕地地力。对建立百亩以上配方施肥和商品有机肥示范片,每亩给予不超过400元补助;对建立百亩以上秸秆还田和绿肥种植等示范片,每亩给予不超过100元补助,同一主体不重复补助。 (四)提高种植水平 12.示范推广粮油作物“五新”技术。开展水稻、甘薯、玉米等粮食作物高产创建,对建立百亩以上粮食作物“五新”推广示范片的村级集体经济、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或种植大户,每个示范片给予补助5万元。 13.展示示范粮食作物新品种。以高产、优质、绿色新品种为重点,建立区级水稻、甘薯、马铃薯、玉米、大豆、花生等新品种50亩以上展示示范片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或种植大户,每个示范片给予补助3万元。 (五)提高抗风险能力 14.开展农业种植保险。积极开展水稻、马铃薯等种植保险和水稻叠加保险。 15.开展统防统治服务。培育发展以粮食作物为重点的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开展专业化统防统治示范推广。对建立区级粮食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示范片50亩以上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或种植大户,辐射带动周边地区实施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不少于500亩的示范片,每个示范片给予补助2万元。 (六)保障粮农利益 16.落实最低收购价格。以省政府公布的当年籼稻谷最低收购价格为标准,以不低于最低收购价格收购农民种植的籼稻谷,确保应收尽收,保障农民利益,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 17.实行直接补贴。鼓励农民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签订粮食储备订单,在不低于省公布籼稻谷最低收购价的基础上,对储备订单售粮农民给予每50公斤12元的直接补贴。 三、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通知对符合上级扶粮惠农项目补助的可以同时享受区级扶粮惠农政策;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此前发布的《中共洛江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洛江区发展粮食生产奖补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洛委农办〔2022〕1号)、《中共洛江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洛江区发展粮食生产奖补实施工作的通知》(泉洛委农办〔2023〕2号)和《中共洛江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洛江区发展粮食生产奖补实施工作的通知》(泉洛委农办〔2024〕6号)文件停止执行。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李沧安,0595-22631201 相关文件 关于扶持粮油生产保障粮食安全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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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泉州市洛江区自然资源局 泉州市洛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关于印发<洛江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我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切实解决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切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63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洛江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本《实施方案》共包含八条内容,详细规定了洛江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范围、原则、主体及相关处理办法,明确宅基地确权登记程序及不予登记的情形,对伪造材料等采用欺骗手段申请登记的行为提出处理措施,并明确方案的有效期。 (一)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明确《实施方案》适用于洛江区内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永久性、结构完整的房屋;对已合法颁发相关证书的遵循“不变不换”的原则,原证书仍合法有效。土地具备登记条件但房屋不具备时可先行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二)确权登记发证的原则。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实事求是;身份合法、依法自愿;一户一宅、房地一体;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 (三)宅基地申请登记主体。明确宅基地申请登记的主体原则上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主可作为权利人代表)。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回原籍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进城落户的农民等符合相关情形的,也可以按规定申请登记。 (四)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及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办法。明确宅基地没有权属来源材料、超面积、房屋无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一户多宅”不同问题的处理办法及宅基地、房屋确权面积认定标准。 (五)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程序。明确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步骤及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 (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明确1987年1月1日前、后不同时期的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及房屋确权登记条件。 (七)不予或暂缓登记的情形。列举不符合“一户一宅”条件、存在权属争议、乱占耕地建房等不予或暂缓登记的情形。 (八)伪造相关材料等的处理办法。申请人及相关单位须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伪造材料将依法追责。 本《实施方案》自2025年9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本《实施方案》由泉州市洛江区自然资源局、泉州市洛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 0595-28105508 相关文件 泉州市洛江区自然资源局 泉州市洛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关于印发《洛江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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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护照需要什么材料?
(一)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照片; (二)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三)居民身份证;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四)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国家移民管理局批准的其他材料。 (五)未满十六周岁的,由其监护人陪同,除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 (六)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除提交(一)、(二)、(三)、(四)项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普通护照的意见; (七)现役军人除其提交第(一)、(二)项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等)及复印件,以及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普通护照的意见。 (八)换发普通护照的除提交(一)、(二)、(三)、(四)项的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原普通护照及复印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发普通护照的,还需提交定居国外的有效证明和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 (九)补发普通护照的除提交(一)、(二)、(三)、(四)项的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原普通护照损毁、遗失或被盗的情况说明;因普通护照损毁申请补发的,还需提交损毁的普通护照。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补发普通护照的,还需提交定居国外的有效证明和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 (十)申请普通护照加注需提交申请表、有关证明材料、有效普通护照、居民身份证。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申请加注,还需提交定居国外的有效证明和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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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江区区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泉州市洛江区委宣传部 2024年6月 一、背景依据 近年来,洛江区高度重视文化产业发展。2023年,全区规上文化企业营业收入73.1亿元,增长率32.2%,位列全市第一,文化产业“1+1+N”发展模式入选泉州市“一县一特色”专项改革项目。当前,洛江区加快补齐文化产业发展短板,不断扩大优质文化产品供给,积极培育新型文化企业、文化业态、文化消费模式,构建多点支撑、协调发展的文化产业新格局,强化文化产业链韧性。此前,我区根据行业发展需要设立了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但仍缺乏配套的资金管理办法。现结合我区发展实际,依据省、市相关政策措施,制定了《洛江区区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文化赋能,促进我区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范围期限 本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 四、主要内容 (一)资金支持方向与分配方式 1.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支持文化“赋能”,引导借助文创等手段赋予传统产业文化内涵及附加值;支持发展“文化+”业态,促进文化与科技、旅游、金融、制造业等产业融合创新;支持核心技术研发,加快文化产业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支持文化消费市场建设,扩大优质文化产品服务供给,培育做强文化产业品牌。专项资金具体用于以下支持范围: (1)文化服务平台、消费平台建设; (2)文化产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 (3)“文化+”新型业态培育; (4)影视、动漫等文化内容产业原创项目; (5)“一网一微一号一云一端”工程、区级国有文化公司实施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 (6)文化产业领域相关重大会展和活动; (7)国际、国内重要文化产业奖项表彰; (8)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文化产业项目。 2.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进行分配。包括奖励、项目补助等。 (二)资金申报、审核、下达程序 1.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和下达程序如下: (1)每年第四季度区委宣传部会同区财政局下发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明确支持重点、支持条件、方式及标准等有关具体要求。 (2)区直有关部门(一级预算单位)和区级国有文化单位直接向区委宣传部申报项目,其所属单位申报项目经由集团、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推荐申报,并抄送区财政局。其他单位申报的项目,经由各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向区委宣传部推荐申报,并抄送区财政局。 (3)区委宣传部对项目进行复核,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项目评审。 (4)通过洛江新闻网对拟扶持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区委宣传部收集项目公示结果的反馈信息,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5)公示无异议的,区委宣传部会同区财政局审定资金安排方案,经区政府同意后,下达项目资金。 2.各乡镇(街道)、主管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3.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并从事文化及文化产业相关业务工作的单位; (2)账证健全、依法纳税、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不属于涉黑、涉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3)根据申报通知应具备的其他资格条件。 4.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5.专项资金申报单位需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文件、项目绩效目标,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已办理多证合一的,仅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此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奖励的,需提供相关文件、主管部门审核证明等。 (2)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 (3)申报项目真实性和依法规范使用本专项资金的书面承诺。 (4)其他相关资料。 (三)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1.专项资金申报设立期间,区委宣传部负责编报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区财政局负责审核绩效目标,提出调整、修改意见,对符合要求的列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 2.年度执行过程中,区委宣传部将绩效目标进一步细化至项目,随资金指标文件同步下达,并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3.预算年度结束或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时,由区委宣传部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必要时财政部门将在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开展重点评价。建立健全预算安排与绩效目标、资金使用效果挂钩的约束机制,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依据,对绩效评价中反映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4.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交通工具。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管理范围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资金用途的,需经区委宣传部同意后报区财政局批准。对因故撤销、执行中止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后,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区财政局。 5.获得资金扶持的区直各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管理,及时发现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做好整改,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对专项资金管理情况、绩效评价情况于次年3月底前上报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 6.项目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核算,建立专门档案保管申请材料和使用凭证,并自觉接受党委宣传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及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 7.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泉州市洛江区委宣传部(文改办),张珊燕,22635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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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为几年?
2年,自文件签署之日起计算。


闽公网安备:3505040288004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