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区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4-06-07 11:00 浏览量:1

202467日,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公布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泉洛政规20242号),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要求。我区已于202397日将全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从4万元/亩调整到5.4万元/亩和6万元/亩。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29号)文件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委托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地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批复》(泉政函202481号)要求,此项补偿标准由各县(市、区)公布实施。

(二)制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29号)

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批复》(泉政函202481号)

4.《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泉洛政文201725号)

    二、目标任务

完成全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调整,并按照市政府要求及时公布成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工作进展

此次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调整工作主要是依据洛江区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因素,结合各乡镇(街道)征地补偿现状,参照丰泽、台商区等周边县(市、区)补偿标准,综合我区原有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情况,对全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测算、平衡。

我局2023年8月24日组织听证,与会代表无异议。

2023年11月30日征求各乡镇、街道意见,收到两条意见,未采纳。

2024年3月14日至3月24日,在洛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刊登了《关于<洛江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未收到反馈意见。

2024年5月29日征求区发改、农水、住建、统计、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各有关部门反馈无修改意见。

2024年5月30日通过区司法局合规性审查。

、范围期限

1.范围: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调整工作覆盖洛江区行政区划全部范围。

2.期限: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主要内容

本次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主要内容如下:

1.青苗补偿费1600元/亩;

2.果树按实际种类、数量清点;

3.其他园地:

花卉苗圃5000元/亩,茶园4200元/亩;

4.林地1000元/亩

5.坟墓

皇金300/穴长墓1200元/座,水泥墓1500元/座,砖石墓2000元/座,夹藏墓5000元/座

6.地上建筑物、构筑物

政府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政府不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六、注意事项

1.按照上级规定的时间节点要求及时公布成果。

2.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要做好新旧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衔接, 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补偿标准实施之日起,建设用地尚未经有权机关批复使

用的项目,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七、关键词诠释

1.青苗补偿费:国家征用土地时,农作物正处在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国家应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

2.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国家建设依法征用土地时,由用地单位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的对地上物损失补偿的费用。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区自然资源局:卢培源 1515970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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