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泉州市洛江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救助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来源:洛江区卫生健康局 时间:2026-04-28 09:09 浏览量:1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帮扶救助力度,切实解决该类家庭实际困难,保障其合法权益,营造关爱互助的社会氛围,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3〕7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健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8〕96号)省级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洛江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目标任务

(一)建立健全覆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多元化帮扶救助体系,整合经济、医疗、居养、就业、就学、亲情关怀等各类资源,为特殊家庭提供全方位保障。

(二)精准对接特殊家庭需求,通过差异化经济救助、优先保障服务等措施,切实解决其在生活、医疗、养老、子女培养等方面的突出困难。

(三)规范帮扶救助申报、审核、兑现流程,建立权责清晰、运作协调、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确保政策公平公正落地见效。

(四)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持续提升特殊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工作进展

目前,本实施意见已正式印发。前期已经完成政策调研、上级文件梳理、区内实际情况摸排、征求意见和合法性审查等工作,并于2月27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讨论,形成实施意见文本及配套申请表,按程序完成集体审议等流程,现已正式印发并全面组织实施。

四、范围期限

(一)适用范围。洛江区域内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具体包括两类:一是夫妻一方为已落户的本区常住居民,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独生子女在发生生育行为前意外死亡(因犯罪被执行死刑除外)的“失独家庭”;二是夫妻一方及其独生子女为已落户的本区常住居民,自觉接受本区计划生育部门服务管理,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独生子女因伤、病残(依法被鉴定为三级以上伤病残)后未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伤残特殊家庭”。

(二)实施期限。2026年4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6年4月28日止。原《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江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洛政文〔2021〕5号)自本文件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五、主要内容

   本政策核心惠企利民措施围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经济、医疗、居养、就业、就学等核心需求制定,具体内容、执行标准、办事程序等如下:

经济救助类

1.一次性紧急救助。一是失独家庭独生子女未满16周岁死亡的给予30000元慰问补助;16周岁及以上直至发生生育行为前死亡的给予50000元慰问补助。伤残特殊家庭一次性给予10000元。二是资金来源:由“区卫生健康专项资金”列支(夫妻双方涉及机关、国企、事业单位的按相关规定分摊)。

2.意外事故救助。遭遇突发事件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直系亲属重大伤害或重大疾病等的,一次性给予3000元经济救助;区卫健部门统一为扶助对象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二)保障类措施

1.卫生医疗保障。特殊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个人缴费由区财政全额补助;因病住院及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待遇;在辖区公办医疗机构可享受电话预约、优先挂号、就医、缴费、取药等绿色通道服务;每年可享受1次免费健康检查。

2.子女就学保障。伤残特殊家庭子女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免费就学;高中阶段每年补助2000元,中专、职专每年补助1000元,五年高职每年补助3000元,大学及以上每年补助5000元(资金从“区卫生健康专项资金”支付)。

3.居养保障。符合条件的特殊家庭在申请宅基地、保障性住房时优先照顾;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由区财政全额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

4.优先服务。优先安排免费劳动技能培训,协调辖区企业优先推荐就业;伤残特殊家庭子女就读公办学校(幼儿园、中小学)可按“就近、方便”原则自主选择,适宜特殊教育的由教育部门协调特教机构。

5.亲情关怀。提供再生育咨询及相关技术服务;符合收养条件的优先安排收养福利机构儿童;经济困难家庭可享受免费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可免费接受心理咨询师的心理疏导服务。

(三)办事程序

1.申请。村(社区)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洛江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救助申请表》,申请人如实填写后提交村(社区)。

2.审核。村(社区)调查核实后签署意见,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再次核查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区卫健局。

3.确认兑现。区卫健局进行资格审核确认,协调相关部门兑现扶助内容,督促乡镇(街道)、村(社区)落实到位。

(四)需要材料

《洛江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救助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独生子女死亡证明(失独家庭)或伤残鉴定证明(伤残家庭,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其他相关佐证材料(如突发事件证明、就学证明等,根据申请事项补充)。

(五)与原政策的异同点

本实施意见是对原《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江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洛政文〔2021〕5号)的修订完善,核心异同点如下:

1.相同点。均以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合法权益为核心目标,坚持精准识别、分类帮扶的原则,保留了经济救助、医疗保障、就学就业支持等核心帮扶方向。

2.不同点。一是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对文件依据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调整;二是细化了失独家庭一次性救助的分档标准,更具精准性;二是明确了意外伤害保险、健康检查绿色通道等服务措施的具体流程;四是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及不同类型家庭的资金分摊和责任分工;五是完善了资格确认和动态管理机制,确保政策适配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六、注意事项

(一)扶助对象资格动态管理

扶助对象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独生子女治疗康复后,其扶助资格及享受的扶助内容自动停止,相关家庭需及时主动向村(社区)或乡镇(街道)报备。

(二)申请材料真实性要求

申请人需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弄虚作假、骗取帮扶救助资金的,将依法依规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政策衔接

本文件施行后,原泉洛政文〔2021〕5号文件同时废止,已享受原政策的家庭按本文件规定平稳过渡,确保帮扶救助不中断。

(四)部门协同

各乡镇(街道)、区直相关部门需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加强沟通协调,及时解决政策执行中的问题,确保帮扶救助工作落地见效。

(五)档案管理

区卫健部门建立“一户一档”服务管理档案,完整保存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独生子女相关证件等材料复印件,确保档案规范完整。

七、关键词诠释

(一)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指本意见明确的“失独家庭”和“伤残特殊家庭”两类家庭,即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独生子女意外死亡或三级以上伤残且未再生育、未收养子女的特定家庭。

(二)失独家庭

夫妻一方为洛江区常住落户居民,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独生子女在发生生育行为前意外死亡(因犯罪被执行死刑除外)的家庭。

(三)伤残特殊家庭

夫妻一方及其独生子女为洛江区常住落户居民,自觉接受本区计划生育部门服务管理,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独生子女因伤、病残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且未再生育、未收养子女的家庭。

(四)区卫生健康专项资金

专门用于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救助工作的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统筹安排,专项专用。

(五)四权分离

指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与监督评估四项职权分离的运行机制,用于保障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牵头单位:洛江区卫生健康局

联系人:陈钧钧

联系电话:2263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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