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中秋”“国庆”双节将至,为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持续深化“阳光价格”提升行动,纵深推进“放心消费在福建”三年行动,切实擦亮泉州“世界遗产城市”“世界美食之都”“世界时尚之都”城市名片,现就规范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相关经营者及有关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规经营,公平诚实守信,严格明码标价,规范价格行为,加强价格自律,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电子商务平台等经营主体在销售粮、油、肉、蛋、菜、奶等重要民生商品时,应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做到价目齐全、标价真实、货签对位、标示醒目;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时,应显著标明活动期限,不得低标高结、虚构原价、虚假打折、先提价后打折,严禁各种形式的价格欺诈行为,严禁实施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景区经营者应在售票处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景区内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门票价格优惠范围和收费依据等内容,联票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景区内其他服务收费项目不得与门票捆绑销售,不得违规设置“园中园”门票;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应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和落实价格优惠政策,不得未经定价擅自收费;景区内商品(服务)网点均应实行明码标价,禁止价外加价、违规搭售或强制交易。
四、酒店、宾馆、民宿等住宿服务经营者应严格落实线上线下明码标价规定,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以标明的费用;应合理行使自主定价权,不得“坐地起价”或“漫天要价”;应严格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在平台订单生效后单方面毁约或擅自提高价格;应增强诚信意识,不得使用欺骗性和误导性的信息以实施价格欺诈行为。
五、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内的菜单、标价牌或点餐系统上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服务项目、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也不得收取任何没有标出来的费用;海鲜、蔬菜等价格变动快的菜品,应公示当日价格或当时价格,不得出现“时价”“面议”等模糊价格标示。
六、机动车停车服务经营者在经备案取得经营主体资格后,应在停车场入口处、缴费地点等显著位置明示开放时间、定价方式、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免收停车费情况以及服务和投诉电话等内容,不得超出明示的收费标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经营性停车场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落实残疾人专用车辆、非营运性质的新能源汽车等相关减免优惠政策,不得超标准收费或变相增加收费。
七、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应当对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对不同交易条件的消费者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在服务页面显著位置公开相关规则,如有变动应该及时更新;开展促销活动,应当以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标明促销价格或者价格促销规则,不得虚假、夸大宣传补贴金额和力度。平台经营者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八、相关行业协会应搭建好政企沟通平台,及时响应并传导有关政策要求,推动政策有效落地;应加强行业管理,规范价格行为,完善约束机制,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应发挥正面示范引领作用,引导成员增强价格自律,维护行业价格秩序,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各有关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按照本提醒告诫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主动规范价格行为。我区将加强市场价格监测,聚焦投诉举报反映的突出热点问题,进一步加强价格稳控监督。对严重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影响城市旅游形象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并予以曝光。广大消费者如遇到价格纠纷或者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或直接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泉州市洛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泉州市洛江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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